a>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1.0L
备注:
1、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a=0°)偏东、偏西角度。
2、L为正南向两栋建筑间的间距。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4控
制。
表3-4
间/朝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止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
(正面)
次要朝向
(侧面)
多低层建筑
长边(正面)
旧城区:
0.7H新区:
1.0H且:
》6.0米
低层相对:
》6米多层对低层:
>8米,
多层相对:
》10米,
1.0H(多)
且》13米
>13米
短边(山墙)
——
>4.0米(不开窗)
>6.0米(开窗)
>9.0米
>9.0米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正面)
——
——
0.3H(高)
且》21米
次要朝向(侧面)面宽,且》13米
次要朝向
(侧面)
——
——
>13米
备注:
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H(多):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
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H(高):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
最小间距按表3-5控制。
表3-5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表3-4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va<60°
按表3-4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a>60°
按表3-4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备注:
1、表中a指两栋非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
筑间距表3-1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
距表3-4要求控制。
第二十二条当两幢建筑成角布置时,间距除应符合表
3-1、表3-4要求,且最窄处间距还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
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
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
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
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二十五条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绿线
(不含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绿线)距离按表3-6、3-7及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环保间距时,按安全、消防、环保间距控制。
表3-6
建筑
类型
建筑朝向
退让地界距
离
最小距离(米)
退让公共绿地绿线
新区
旧城
居住建
筑
多、低层长边
(正面)
旧城0.4H
4.0(低层)
5.0(多层)
>10米
>7米
新城0.55H
多、低层山墙
(側面)
3.0(相邻产权
同意可贴建)
高层主要朝向
(正面)
0.25H(高)
13.5
>0.2H(高)
>15米,裙房按多层建筑
控制
>10米
高层次要朝向
(側面)
0.2H(高)
9.0
非居住
建筑
多、低层长边
(正面)
0.5H
4.0(低层)
5.0(多层)
>10米
>7米
多、低层山墙
(側面)
4.0
高层主要朝向
(正面)
0.2H(高)
13.0
>0.2H(高)
>15米
>10米
高层次要朝向
(側面)
0.15H(高)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H
2.0
>2米
备注:
1、H为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的平均高度。
2、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3、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4、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5、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城市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宽度
、、、类别
退让距离(米
涪江
凯江
一般堰渠
旧城
35
32
6
新区
50
45
6
备注:
蓝线宽度的计算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为起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各类建筑临规划道路绿地布置时,其后退控制
绿线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道路带状绿地:
旧城区无车辆出入退距
不小于5.0米,有车辆出入退距不小于7.0米,新区无车辆出入
退距不小于7.0米,有车辆出入退距不小于10.0米,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带状绿地不小于7.0米。
3、后退规划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项目的代征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生态绿地、防护绿地按表3-6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3-8的要求。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表3-8
道路(含绿化带)红线宽度D(米)
道路(米)
交叉口(米)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D>30
旧城区
2.5
5
5
8
新区
4
10
5
10
D<30
旧城区
2
5
5
8
新区
3
8
5
8
备注:
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
4、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
5、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
6、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小于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
7、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八条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规划道路所占的用地面积参与规划指标计算,同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间距的基础上,规划允许可按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适当减小。
第二十九条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另行出台有关规定。
第四章城市景观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4-1控制。
建设项目
绿地率
居住建筑
旧城区》25%新区》30%
商业建筑
>10%
公共设施建筑
>20%
工业建筑
>15%
科教文卫类建筑
>35%
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
>10%
大、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建筑
>35%
备注:
1、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或补交异地绿化费;城市道路红线
以外、占用建设单位用地的城市绿带,其绿地面积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指标。
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一、二类居住用地绿地率应按上表增加5%录地率。
3、学校、幼儿园中运动场、活动场可计入绿地率。
4、旧城区绿化提倡树木绿化为主,立体绿化为辅,绿地绿化适当配置原则。
第三十一条居住区、小区、组团应设置公共绿地(集中绿
地),公共绿地(集中绿地)指标按表4-2控制。
表4-2
、项目
建筑规模
(平方米)7'、
公共绿地(集中绿地)面积
(平方米)
全民健身设施
3万以下
不宜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