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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确保《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要求,参照本指引制定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含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

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包括:

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

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

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公用、发改、国土、交通、环保、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专家不包括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至三名,由常务副市(县)长、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县)长等市(县)政府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3—5名工作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公,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工作;

(2)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3)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机构之间以及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4)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5)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6)城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侯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提交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城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

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注:

根据城市规模的不同,所邀请专家的级别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可下设发展策略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建议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

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五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给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人数的要求;

(三)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

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签署,并在政府网站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保管。

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二条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第四章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城市规划工作,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

本城市的情况;

(四)承认和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地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

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委员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

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委员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作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委员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委员应尽力帮助委员会的其他同事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自我责任

(一)委员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二)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四)委员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五)委员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指引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建议

第一条大城市或特大城市可根据审议项目类型的不同和工作分工,在规划委员会下设发展策略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各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表决。

城市规划委员会也可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就相应的议事范围行使审议(终审)的权利。

第三条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审议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重大项目的选址提出审议意见;

(四)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五)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专家代表人数应超过总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城市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

(1)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

(2)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主要桥梁等;(3)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对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

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五)城市规划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其他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雕塑、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城市规划委员会聘任,换届工作与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步,在城市规划委员会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发展策略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在不同专业委员会之间兼任。

第八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

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

与审议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代表应当出席会议。

第九条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附件二城市规划委员会机构设置示意图

图一:

一般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置

图二:

大城市、特大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置

 

 

注:

1、实线表示必设机构

2、虚线表示建议设置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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