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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高频考点基础知识
第一章CPA审计职业特点高频考点精华
重要考点:
不同阶段的审计目标和审计方法
考频: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阶段
审计不同发展阶段
审计目标
审计方法
1
16世纪,意大利,筹资需要,合伙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
对合伙企业经济活动进行鉴证
查账、公证
2
1844年到20世纪初,英国,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和银行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形成
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对会计账目详细审计(账项基础审计)
3
20世纪初,美国,帮助贷款人及其他债权人了解企业信用的资产负债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
检查资产负债表数据,判断企业信用状况
详细审计过渡到抽样审计
4
1933年《证券法》,上市企业的财务报表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
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利润表审计
制度基础审计
5
二战后到现在,跨国公司,国际资本,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发展
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风险导向审计
重要考点: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定义
考频: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根据美国会计学会1973年的定义:
“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即通过客观地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
结合图1-2理解审计定义如下:
1.审计的主体是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独立审计人员,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
【相关】独立性请参见教材第四章。
2.审计的对象是“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
【相关】认定的定义和分类请参见教材第五章第二节。
3.注册会计师判断“认定”的依据是“既定标准”,会计与审计的关联就是这个“既定标准”。
【相关】“既定标准”参见图1-3。
4.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通过判断“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相关】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方法请参见教材第七章第二节。
5.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把审计结果传递给有关使用者书面文件,其目的是解除“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审计目的。
【相关】审计报告的定义、作用和基本要素请参见教材第二十三章。
6.审计的本质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
【相关】系统化的过程体现在教材第四编审计测试流程中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的动态过程中。
重要考点:
风险导向审计方法
考频: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1.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是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
2.审计风险模型(6.3)
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1)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通过合理设计和有效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例题5·多选题】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方法的发展阶段的理解中,恰当的有()。
A.以会计凭证和账簿的详细检查为特征的账项基础审计
B.以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特定的程序规划或条例为特征的合规性审计
C.以部控制测试为基础的抽样审计为特征的制度基础审计
D.以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为审计工作主线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
【答案】ACD
【解析】选项B不恰当。
合规性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按目的和容进行的分类。
重要考点: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考频: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其中,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如下表所示:
责任种类
通常所指
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
违约
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履
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未能
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
普通过失
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
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
准则的要求
重大过失
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
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
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欺诈
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
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述,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因为违约、过失或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章CPA的法律责任高频考点精华
重要考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考频: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第一条)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
(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容与教材第三、四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述;③重大遗漏
二、利害关系人的围(第二条)
1.利害关系人的含义(第二条第一款,重点掌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理解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第三条)
1.诉讼当事人列置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2)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三个民事主体
三个民事主体是指被审计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
3.两类诉讼当事人
两类诉讼当事人是指三个民事主体在事务所侵权赔偿案件中应被分别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遵循了执业准则的要求作为判断其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重要依据;
2.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
3.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
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第四条)
1.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模式;
(2)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举证分配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执业准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第五条)
1.连带责任含义
(1)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数的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请求所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也有权请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单独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2)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就其清偿超过自己应分担的部分,要求其他的债务人按各自应承担的部分给予补偿。
2.补充责任含义
(1)补充责任是指对主责任的补充清偿责任。
(2)所谓主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主责任是被审计单位
(3)当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来清偿,这里的补充责任人是会计师事务所。
3.连带责任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情形包括: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七、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第六条)
1.过失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2.类型(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没有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
(2)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
3.过失责任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
(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八、会计师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第七条)
1.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
(1)民法学界一般采纳“四要件”来界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四要件”依次是:
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免责或者减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也是“四要件”,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表现为:
(3)事务所的抗辩事由
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定方面不满足这些构成要件的规定,那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其中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是事务所免责的情形。
2.举证免除民事责任情形(重点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其中,上述第
(1)、
(2)和(3)属于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第(4)和(5)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九、会计师事务所减责事由(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十、无效免责(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
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是无效免责。
十一、赔偿顺位(第十条)
1.赔偿顺位的前提条件
如果多个责任主体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且存在补充责任,则需要确定这些责任主体之间的赔偿顺序。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顺位
审计报告使用人由于信赖不实审计报告而从事相关交易导致损失,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被审计单位的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导致报告使用人损失的直接原因,不实审计报告只是间接原因,对于报告使用人的损失,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事务所承担在后顺位的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在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的前提下
(1)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第一赔”);
(2)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围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赔”);
(3)如果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围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赔”)。
十二、侵权赔偿责任围(第十条)
1.故意出具不实报告
事务所因故意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连带责任时,没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定,事务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由具体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数额和其他责任主体赔偿能力决定。
2.过失出具不实报告
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事务所就其所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该审计报告中的不实审计金额。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1.分支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事务所的组成部分,其民事责任由事务所承担;
2.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职业道德原则核心考点精华
重要考点:
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考频: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1.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投资引起的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占事务所收入比例过高);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商业关系不属于经济利益);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怕引起连锁效应);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身在营心在汉);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相当于在客户拥有利益);
(7)注册会计师[成员]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自己否定自己)。
2.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3.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情和利的双重不利影响)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包括“主要”和“其他”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在离职不久又担任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人影响的员工。
(把前合伙人当大家的亲属看待。
不是亲属,胜过亲属,这个亲属无法回避,如果他担任客户的财务主管,很可能需要解除约定)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礼品不论大小,款待应当正常);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日久生情)。
这里的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5.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鉴证)业务关系的不利影响;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围;
(5)客户员工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主要是面子问题);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或加薪)。
重要考点:
应对不利影响的防措施
考频: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
最好是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否则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终止业务约定(解约不是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措施
大部分都是制定政策和程序,与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政策承担的责任相似。
1.领导层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2.领导层强调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维护公众利益;
3.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控制项目质量,监督业务质量;
4.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采取防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5.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保证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6.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或关系;
7.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监控对某一客户收费的依赖程度;
8.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指派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和项目组,并确保鉴证业务项目组和非鉴证业务项目组分别向各自的业务主管报告工作(有实质);
9.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防止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业务结果施加不当影响(外在压力);
10.及时向所有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传达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
11.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质量控制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12.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供鉴证客户及其关联实体的,并要求合伙人利专业人员与之保持独立(有实质);
13.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鼓励员工就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与领导层沟通;
14.建立惩戒机制,保障相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
(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措施
复核(1,2);咨询(3);讨论(4);说明(5);替代(6);轮换(7)。
1.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组外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提供建议;
2.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组外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提供建议;
3.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遇到的职业道德相关问题);
4.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5.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围(以便对方监督);
6.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替代部分业务;
7.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和高级员工。
重要考点:
专业服务委托
考频:
★只需理解,在脑子里形成印象,不需背诵。
(一)接受客户关系
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1.确定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2.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3.考虑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客户的问题可能对诚信原则或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防措施包括:
1.了解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针对2];
2.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部控制作出承诺[针对3]。
如果不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拒绝接受或解除客户关系。
(二)承接业务
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1)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
(2)确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影响。
不具备或不能获得执行业务所必需的胜任能力,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防措施主要包括:
1.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
2.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利围;
3.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4.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5.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6.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按时完成业务属于专业胜任能力围];
7.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通过以前与专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询获得相关信息,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依赖。
(三)客户变更委托
1.变更
顾虑:
由于客户变更委托的表面理由可能并未完全反映事实真相,措施: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具体来说:
(1)[提请与前任沟通]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2)[实际与前任沟通]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做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
(3)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
2.接任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客户要求在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服务。
顾虑:
如果缺乏完整的信息,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