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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坚强法律支撑努力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坚强法律支撑

努力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10年11月26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即将进入“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发展进入转型升级新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进入攻坚阶段而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分析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明确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确保三年目标全面实现。

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王勇同志专门对这次会议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撑。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王勇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用进一步发挥

  自去年珠海会议以来,中央企业按照三年目标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推动力度,法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快。

截至今年6月底,已有98户中央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比例达到80%;有668户重要子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比第一年度增加了112户。

中国石化、中国联通、兵器工业集团等36户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已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

法律审核不断加强,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的企业,分别有92户、102户和115户。

中央企业70%的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0多亿元。

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顺利推进,为中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一)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功能进一步增强。

  一年多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积极应对后危机时代挑战,围绕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做强主业等中心任务,加强法律服务及管理,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

新兴铸管集团、诚通集团在并购重组业务中,法律顾问全程参及可行性论证、尽职调查和项目实施,推进了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中国化工、华侨城集团的法律部门及业务部门、中介机构紧密配合,支持公司成功实现主业整体改制上市;华润集团成立由总法律顾问牵头的股权优化工作组,对200多家非主业公司和空壳公司进行清理,推动了公司主业调整和管理结构优化;中粮集团加强对法律事务的资源配置,适应了企业全产业链战略的法律需求;中国石化实行重大涉外项目两级法律审核制度,由总部和项目公司法律部门共同进行法律审核把关,有效防范了“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中国大唐、中国建筑法律部在金融危机发生后,针对重点项目的法律风险,拟定防控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了风险提示和处理功能。

实践证明,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经受住了检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以人员到位和职责落实为核心,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

  总法律顾问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选好用好优秀人才,并保证其全面履行职责。

中央企业结合实际,通过内部培养选拔、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对外公开招聘等多种途径,有效解决了人才缺乏问题。

国家电网实行“双轨制”模式,选派资深法律顾问到子企业领导班子挂职,同时选拔子企业领导脱产进行法律知识强化培训,为重要子企业培养了一批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的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兵器装备集团通过“制度一步到位,人员分层配备”的方式,在全部重要子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交集团要求每户重要子企业选派一至两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任命为总法律顾问;有的中央企业暂时没有专职总法律顾问的合适人选,明确由分管法律工作的企业领导兼任,或者及时组织对外公开招聘。

在推进人员到位的同时,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得到进一步落实。

中国水电集团、钢研科技集团等22户中央企业已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列入公司章程;许多中央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重视发挥总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作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的工作机制;航天科工、通用技术集团等企业在制定投资、担保、合同、授权等管理制度时,对总法律顾问参及重要决策的程序和权限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突出法律审核的“三个重点”,法律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融合。

  中央企业以落实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为重点,有效促进了法律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融合。

一是通过规章制度审核,将法律管理嵌入企业流程管理。

中国电子对100多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明确设置法律审核的节点;航天科技制定“规章制度运行评价标准”,由法律部门定期对集团系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是通过合同审核,将法律管理延伸到企业业务管理。

中国黄金对子企业重大合同实行总部集中审查制度,明确由总法律顾问牵头,以此加强对子企业重点业务的法律管控;中煤集团建立企业法律信息化系统,实现了对合同从谈判、起草、签署到履行、账款清收的全过程监控。

三是通过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将法律管理上升到企业决策管理的顶层。

中化集团的投资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都将法律部门列为成员单位;中国石油、南航集团、中国中铁等企业专门出台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明确了法律部门通过参加经营决策会议、参及项目工作组、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进行法律审核的程序。

  (四)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一年多来,中央企业普遍加强了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力度。

在制度建设方面,有色集团推行法律纠纷案件零报告制度,对二级企业法律纠纷进行实时、动态控制;中国建筑及二级企业签订《案件考核责任状》,将案件处理情况及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中国电科、中钢集团等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在案件处理方面,宝钢集团积极应对涉外法律纠纷,在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取得了60%以上的胜诉率;鞍钢集团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重大法律案件,获得胜诉权益43亿元;招商局集团妥善处理一起不正当竞争重大法律纠纷,成功盘活资产35亿元;中纺集团通过一起重大法律案件的处理,使油料油脂业务成为公司新的主业平台和利润增长点。

在解决个案的同时,许多企业更加注重对案件共性问题的分析研究。

中国华能、东风公司、中国普天等企业积极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形成了办理一批诉讼案件、提出一项法律建议、完善一项管理制度的良性机制;中国海运、国机集团、中国外运长航等企业总结分析典型案件,定期编印案例汇编,揭示经营活动的潜在风险,提出具体防范建议。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解决,守住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口,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注重深层次问题研究,企业法制工作的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去年珠海的研讨会,提出了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五个深层次问题。

一年来,许多中央企业加强了对这些问题的探索和实践。

中航工业集团研究调整了法制工作的目标定位,积极践行法制工作创造价值的工作理念;宝钢集团结合“法律管理模式创新”课题研究,进一步探索完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统一管理模式;中国电信、中远集团、中国航信等企业不断创新方式,推动法律事务工作从被动受理向主动介入转变;东航集团举办后危机时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对标国外一流航空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中国移动深入总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积极参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家标准的制定;武钢集团认真总结实施“走出去”中法律风险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完成了《大型钢铁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课题研究,成为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参考。

此外,按照国资委的要求,中国石油、国家电网、中国移动、宝钢集团、武钢集团分别牵头,联合多家中央企业开展了后危机时代法制工作深层次问题研究,目前所有课题都已形成研究报告。

  (六)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企业合规文化进一步形成。

  今年是“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年。

从检查验收情况看,许多中央企业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培育形成了依法经营的企业合规文化。

中船集团、东方电气集团、国投公司等企业建立健全了领导班子学法用法的制度,加强了党组中心组的法律学习,增强了领导班子的法律意识;中国铁建、中国五矿等企业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多种传播渠道,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中国大唐通过普法征文、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积极培育“依法经营、诚信守约”的企业合规文化;国家电网、葛洲坝集团等企业开展全系统模拟法庭诉讼技能大赛,依托真实案例,以鲜活的形式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合规文化的进一步形成,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内部法律环境。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比如,中央企业落实三年目标的进展还不够平衡,从第二年度通报情况来看,得分在85分以上的企业只有41户,得分在60分以下的还有5户;重要子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有较大差距,49%的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近30%的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尚未得到完全解决,处理难度仍然很大。

总体来看,全面完成三年目标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二、紧紧围绕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把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深入分析了后危机时代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明确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推进“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央企业改革调整、转型升级、自主创新、“走出去”步伐将不断加快。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强调“围绕中心、服务中心”,立足于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加快提升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一)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速,要求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向新兴产业拓展。

  产业转型升级是中央企业打造新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

后危机时代,国内外产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发达国家纷纷将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作为新的突破方向和增长引擎。

我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十二五”规划建议进一步做出了改造提升制造业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全面部署。

适应这一新形势新要求,中央企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提速。

比如,集团内部高新技术及传统产业加快融合,从事汽车、钢铁、石化等传统产业的企业努力从价值链中低端向中高端升级,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实现自主制造,清洁能源、第三代移动通信等一批新兴产业正在快速培育发展。

同时应当看到,在中央企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新课题,包括如何熟悉和运用新的规则,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如何制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标准等,这些新课题都要加紧研究和突破。

  中央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必然要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向新兴产业拓展,做到超前介入,及时跟进。

要更加注重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法律的研究和把握。

特别是结合国家出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注意研究其中的鼓励性措施和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及用好用活有关鼓励性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要更加注重参及新兴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完善。

结合企业和产业发展实际,积极提出建议,推动相关立法,特别是积极争取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要更加注重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对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获得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运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手段予以保护,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为发展更多的“中国创造”、“中国品牌”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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