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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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门进行调查。

第八条处分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系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调查工作应在七日内完成。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部)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系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院办公室以学院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报学生处备案。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系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违纪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留存,不归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所受处分可按期终止。

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做出十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

第九条听证与申诉

违纪学生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前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职能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通知违纪学生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人员(一般为未参加调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范围包括违纪学生本人、证人以及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等;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允许旁听;

(四)举行听证时,违纪学生有权就提出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并由违纪学生签字。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5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学生。

(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未涉及内容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学生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活动、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在校外参与传销活动的。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十五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打群架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1、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件发展,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

2、帮腔、助威,促使殴打事件发展者,处分同上。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等: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在校园内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严禁私自下河、下湖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初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下(不含本数,以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多次作案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者,虽没窃得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按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私接电源、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玩火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达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作开除学籍处理,50学时以下(含50学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考场地,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期间或考试进行时,有以下行为者属考试作弊: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利用电子器件进行作弊;

5、互换试卷;

6、请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7、其他的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1—4款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犯有5、6款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犯有7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依照《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处理。

违反校网络管理规定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实施办法》、《校园网用户守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诽谤或者诬陷他人的;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三)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四)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经教育不改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造谣、诬陷他人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毕业资格,开除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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