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基本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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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基本知识问答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基本知识问答

1、什么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或企业代表组织与相应的工会组织就劳动标准条件及有关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相互联系的,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结果的书面契约表示。

2、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集体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集体协议,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或者作为集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工资集体协商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必要的工资支付能力;

(2)企业必须有代表职工利益一方的工会组织;

(3)企业已签订集体合同;

(4)必须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社会和企业两方面的数据。

4、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坚持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基础,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工资政策规范协商内容和程序的原则;

(2)坚持双方自愿、平等合作、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坚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的具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协商双方应共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4)坚持沟通谅解、求同存异、维护和谐、保持稳定的原则。

5、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6、工资集体协商与工资专项协议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工资集体协商与工资专项协议之间是程序与结果的关系。

工资集体协商是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必须程序和重要阶段,而工资专项协议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

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作用在于建立了职工与企业之间就工资问题经常性的对话机制。

有了这种机制,职工就有了反映问题的正常渠道,企业行政方面也能及时了解职工关于工资问题的要求,劳动关系协调就有了基础。

即使已经签订了工作专项协议,经常性的工资集体协商也是必要的。

7、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工资是职工的基础生活来源,是企业人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

因此,工资分配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协商是集体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大多最后形成工资专项协议),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合同,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至3年,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是一年进行一次。

8、工资集体协商主要有哪些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选派好职工协商代表;

(2)掌握有关资料,拟定协商方案;(3)提出要约,进行协商;(4)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6)报备;(7)公布。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争取得到企业行政的理解及职工的关注和支持,为工资集体协商创造良好的氛围。

9、如何选派好职工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的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荐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协商能力和知识水平,能够不计个人得失,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在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推选职工协商代表还要考虑代表的分布和层次以及性别等,要考虑到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研发营销人员、生产一线人员及不同工种岗位的职工,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由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代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应有农民工的代表等。

职工方协商代表可由工会提名或推荐,经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确定,也可由会员大会或职代会选举产生。

不管采用哪种办法,职工协商代表必须经多数职工同意认可。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集体协商?

(1)劳动者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情形。

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集体协商的情形。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11、关于集体协商的提出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1)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

(2)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3)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

(4)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要求。

12、集体协商会议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1)集体协商的形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2)集体协商会议的准备。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集体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将拟定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集体协商会议的召开与记录。

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

(4)集体协商会议的结果。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5)集体协商会议的中止。

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劳动者一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13、综合性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综合性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15、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危害防护;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6、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7、行业性集体协商涉及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标准;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18、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内部因素主要有哪些?

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劳动生产率、企业人工成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不同状况等。

(1)企业经济效益。

衡量企业经济效益的标准是企业实现利税的多少。

企业在按规定上缴国家利税之后的留利部分成为职工工资状况能够得以改善的前提条件。

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工会应该适时向企业提出工资增长的要求,通过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不断提高。

在企业处于困境、经济效益下降时,工会需要及时了解有关社会经济和企业经营的变化情况,通过集体协商,尽可能地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

(2)企业劳动生产率。

劳动生产率是劳动者的生产成果与其付出的劳动消耗量之间的比率,是反映劳动者劳动效率的指标。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职工工资增长的基础。

在一般情况下,协商双方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的重点,是放在每年企业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增加的收入中应当有多大份额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工会在协商中提出的工资增长目标,一般应建立在企业产品价格稳定、效益增长、就业扩大和市场竞争能力增强的基础之上。

(3)企业人工成本。

企业人工成本是指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或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

人工成本主要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住房费和其他人工成本等。

所以工资不是人工成本的全部,在协商中要从工资、就业、福利、培训等多方面统筹考虑。

在工资协商中,工会要清楚人工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例和工资占人工成本的比例,通过同行业的对照和企业历年的对照,找准双方都能接受的结合点。

(4)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这是工会在工资协商时的主要参考依据。

要研究分析企业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当地消费价格指数、同行业同类企业工资水平等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

(5)劳动者的劳动状况和工作岗位。

投入劳动是获得工资的前提,工资量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

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是由劳动者的技术能力、训练水平和劳动态度等决定的。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往往与劳动者的贡献大小直接相关,从而影响工资水平。

19、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外部因素主要有哪些?

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外部因素主要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同行业同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

(1)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建立工资指导线是政府通过提出建议、提供信息等措施,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的一种宏观调控方式,是国家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进行工资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率的重要依据。

工资指导线一般为一定的工资增长幅度,有上线、中线和下线,同时有人工成本预警线。

在工资协商中,企业应结合实际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一般情况下,最低不应低于下线,最高不得高于人工成本预警线。

(2)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和全年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进行抽样调查,经过汇总、分析、修正后形成的各类劳动力在市场中的高、中、低三种不同的工资指导价位,用于指导企业合理确定不同行业和不同劳动岗位的工资标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的确定是劳动力需求与供给之间相互作用达到均衡的结果,即工资是劳动力需求与供给相等的均衡价格。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劳动力供求状况,是企业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率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将受到影响,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工会应采取在与企业协商确定合理定员定额的条件下,阻止企业过多地削减人员,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劳动者拥有其工作岗位,并取得合理的报酬。

(3)本地区同行业同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这是确定工资水平需要参照的重要系数。

工资实际上是劳动力的价格,当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劳动者受到本身利益的驱动,也在追求个人收入的最大化。

同时,工资又是企业生产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同类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格应该大体相同,其工资成本也应基本相同,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

因此,企业在工资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时,需要考虑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特别是最具可比性的同行业同类企业的工资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反映物价水平、衡量生活费用水平的指标。

物价水平和生活费用水平决定劳动者及其家庭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开支,是工资协商中的基本依据。

如果职工的名义工资保持在原有水平上,而社会物价水平呈现上升趋势,或者职工名义工资的增长低于物价增长幅度,都会直接导致职工实际收入水平的下降。

因此,工会在工资协商中,要将物价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在工资增长率与物价上涨率之间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一般采用将工资增长与物价指数挂钩的方法,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得到补偿。

20、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即协商双方代表,有提出协商要求和协商内容的权利;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全过程并对协商内容等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有要求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权利;有在不损害所代表一方利益的前提下变更协商内容的权利;有参与起草、审核工资协议等权利。

协商双方代表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有:

真实反映所代表一方的意愿,维护所代表方合法权益;尊重对方提出的协商要求;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保守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对协商代表的个人意见保密;及时与所代表一方沟通情况,与所代表一方就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接受所代表一方人员就有关工资集体协商事项进行质询;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21、我国法律对集体协商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对于集体协商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第二十条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劳动合同法》在“特别规定”一章中设立专节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规定: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既是工会的法定权利,也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

可以说,集体协商已经成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22、如何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而不是代替职工同企业进行协商。

因此,必须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工会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征询问卷等方式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也要向职工介绍有关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使职工对工资调整的要求趋于合理。

在此基础上,根据搜集的资料,做好资料的分析、整理、测算工作,拟订出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在制定方案中,要充分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方案和使用的策略,准备好充足的理由和证据,确定好协商重点和优先顺序,做到实事求是,考虑企业承受能力。

要科学测算,优选方案。

要讲求策略,有理有利有节。

要确定目标,实现双赢。

23、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工会应代表职工积极启动要约程序,依法行使要约权,凡未开展工资协商以及未续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尤其是当出现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等情况之一时,工会应主动就增长工资提出书面协商要约。

对未按规定回应的企业,由上级工会发出整改建议书;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要约的企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整改指令书,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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