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法律文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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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法律文书大全
违法建筑法律文书大全
篇一:
拆除违法建筑法律文书统一样
拆除违法建筑法律文书统一样式
(草稿)
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
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四、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六、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
七、代为拆除决定书
八、领取保管物品通知书
九、清理建筑垃圾通知书
十、文书送达通告
十一、暂扣物品决定书
十二、延长暂扣物品期限决定书
十三、解除暂扣物品决定书
十四、查封决定书(附查封执行记录、清单)
十五、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
十六、解决查封决定书(附清单)
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
(拆违实施部门名称)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
责拆告字第号:
经查,你(单位)在(违法建筑地址)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第条
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第条第款第项和《》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
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
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于年月日时前到进行陈述或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拆违实施部门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为二联。
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
备注:
陈述、申辩的期限一般为1至3天。
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拆违实施部门名称)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拆决字第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查,你(单位)在(违法建筑地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第条第款第项和《》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报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违实施部门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为二联。
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卷。
)
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限拆催字第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违法建筑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拆违实施部门)已于年月日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
)。
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你(单位)需
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签收人:
(本文书为二联。
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卷)
备注:
本文书用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作出前。
篇二: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一、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是各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规划、市容、城管执法、园林、市政、房管、公用事业、建筑业、风景名胜等领域),为履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二)意义
1.统一使用、规范制作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7点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7点第21条明确规定“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
目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已被省、市、县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纳入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统一制作、规范使用的各类执法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形成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检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20条规定“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及建设监察组织查处建设违法行
为,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
2.统一使用、规范制作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是提高城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
建设执法人员依据建设、城管领域法律法规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执法活动,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高效规范地准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特定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管理秩序。
执法人员实施的上述具体执法活动必须依据制作规范的各类行政处罚、许可、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予以客观真实地反映记载。
如未规范制作,将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复议阶段被撤销或应诉阶段败诉的严重后果。
案例“询问调查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
二、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的特点
(一)具有行政强制性(最突出的特点)
由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决定。
全国各地建设部门〔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容局、城市规划局〕是地方各级政府履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部门。
因此,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使用的执法文书就具有强制性。
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执法文书。
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这类文书一经决定送达并发生效力后,就可以由国家司法机关来保证其执行。
举例:
如依据《城乡规划法》64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方
式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我们使用的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17种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并不是都具有行政强制性,如调查笔录、立案审批表、协助调查函等。
但认真制作好此类文书,对于合法全面收集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有统一格式化的特点
根据建设、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便于执法人员填写和制作,保证执法文书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便于有关人员查阅和保管,建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如统一的文书名称、项目、文书编号方法和统一的格式尺寸,较固定的执法文书内容和结构以及规范化的用语和用印),把文书应记载的基本内容和特定项目简明扼要地表述出来。
比如,省建设厅统一的17种建设行政执法文书都是按统一格式尺寸印制的,内容结构相对固定,事先印好的用语也统一规范,便于执法人员填写和制作,也有利于省厅按统一的标准检验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稽查执法队伍的案卷质量和办案水平。
(三)具有制作合法性
统一使用的建设行政处罚文书都是依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而制作的,因此,具有制作合法性的特点。
三、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的作用
(一)是建设行政执法活动的忠实记录
(二)是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权的重要工具
(三)是检验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
文书制作,本身就是整个办案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执法人员办案质量的集中反映。
如果办案质量不高,出现失误等问题,就说明文书质量肯定有问题。
举例说明
(四)是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文字依据。
四、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的种类与制作
(一)种类: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种类的划分主要有两种:
一是以执法文书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划分;二是以执法文书的文体为标准划分。
1.以执法文书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划分两类
(1)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如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如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履行,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具有证据等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笔录类文书等,此类文书虽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具有证据作用。
2.以执法文书的文体为标准,可分为5类执法文书
(1)决定类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笔录类文书,如调查笔录。
(3)报告类文书,如案件调查报告、结案报告。
(4)表格类(审批)文书,如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
(二)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1.统一规范
指文书的名称、编号、项目、内容的顺序、段落的划分、主送单位的确定、事实的叙述、理由的概括、法律的引用、盖印及执法文书审核与复查等。
如法律文书事实叙述要求写清基本事实。
做到所叙事实清楚、真实可靠。
事实的基本要素完整,事实之间的叙述不能矛盾。
法律文书理由的概括表述的是认定的事实根据,因此,要求文字概括要准确、简洁、清楚、明了。
2.文书制作主体、程序、客体合法
(1)主体合法:
必须合法的行政主体、是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行政执法人员。
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必须要有表明执法身份和亮证执法的以及执法证编号的文字记载。
(2)程序合法:
一是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程序、巡视检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研究处理→处理决定来依次使用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遗漏法定程序必须使用的法律文书。
(举例说明)
(3)客体合法
法律文书送达的客体必须是符合法定要件的具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违法违规的,不予行政处罚。
3.注重细节
细节决定成败。
举例说明
(三)几种常见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
篇三:
违法建筑专项整治方案
关于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以及《***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纠正和妥善处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城市规划区铁路以东,重点是东至108国道东侧100米,南至108国道南侧100米,北至北外环;20XX年1月1日以来已建、在建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整治对象
1、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建筑;
2、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5、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
三、整治要求
1、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各类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拆除,并处于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6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42条)
2、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法规给予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
(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80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51条)
3、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超范围占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超出部分一律拆除,并对超范围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对超范围占地未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违法建筑和其他违反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土地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范围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依据:
《山西省实施办法》第47条)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影响的,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补办手续,视情节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64条)
5、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①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和造成严重建设纠纷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②未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和造成严重建设纠纷的违法建
筑,建设容积率超出批建容积率20%以下的,按建设工程造价5%—10%处以罚款,责令补办规划手续;建设容积率超出批建容积率20%以上的,超出20%以上部分必须拆除,按建设工程造价7%—10%处以罚款,责令补办规划手续。
(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64条)
6、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一律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66条)
7、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筑,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手续,并对施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施工企业失去联系无法缴纳的,由建设单位代缴。
(依据:
《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
第13条)
四、组织领导
成立尧都区铁路东办事处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领导组,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各社区按照领导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做好各自工作。
总指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两个整治工作组。
办公室
整治工作一组
整治工作二组
1、办公室职责。
负责整治工作宣传报道,编发工作简报。
以
及负责领导组同区整治工作领导组上传下达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社区,按违违规建筑整治工作要求,做好整治各项工作。
2、整治工作组职责。
由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区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及协调工作。
五、工作步骤
整治违法违规建筑工作从20年月日开始,到2年月日结束。
分5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日—月日)。
各社区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动员,形成强势舆论氛围,引导各单位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举报,迅速掀起整治热潮。
2、摸底造册(日—月日)。
整治工作组深入一线认真摸底,建立台帐,对各类违法建筑区别情况登记造册。
3、公告通知(月日—日)。
根据摸底情况和审核结果发布公告,对确认的违法违规建筑业主下达整改法律文书,由各整治工作组送
达当事人。
4、自查自纠(月日—月日)。
各违法违规建筑业主按照公告或整治工作组送达的法律文书要求,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或按要求整改。
5、依法处理(月日—月日)。
对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违法违规建筑,交由区整治工作组和保障督查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拆除、从严处罚;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建筑业主交由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组织立案查处。
六、整治措施
1、要按照领导组要求,建立机构,制定措施,配合整治工作组,采取有效方法,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2、对在自查自纠阶段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不做罚款处理;对主动接受处理、积极改正的,有关职能部门按下限处罚,补办相关手续。
3、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交由区整治工作组和保障督查组依法强制拆除;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责令补办手续。
4、对胡搅蛮缠、阻挠破坏拆除违法违规建筑或不接受处罚的业主,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5、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自查自纠,对不按规定要求拆除违法建筑或上缴罚款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交由纪检检查部门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