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高发的原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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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高发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04年以来,由于我国国家财政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结构,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并且不断加大对部分地区种粮农民的良种和购置农机补贴力度,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得到空前的提高,这大大推动了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同时,这也使得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激增,然而由于引发此类案件原因的纷繁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更应运用好我们手中的审判权利,促使农村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概述

(一)历史沿革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历了三次变革:

第一个阶段是1950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这个阶段,我国彻底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政府将土地无偿分配给了农民,建立起了农民土地私有制。

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把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

第三个阶段是1978年以来到现在,1978年,“小岗村”十八位农民以“托孤”的方式,冒着极大的风险,立下生死状,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红手印,大胆地进行制度的创新,“包产到户”、“承包到户”最终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肯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由此而生,至1986年,这一概念正式成为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中的法律概念。

2002年8月,我国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海和外延进一步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得到了体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个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据承包合同所享有的长期占有并进行耕作、畜牧、养殖及其他生产活动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主体不仅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还包括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以外的单位、农户和个人。

其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土地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在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是我国国情和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宝贵经验的结合,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二、诱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原因

(一)沿用习惯做法,违法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农村土地承包之初,农村土地基本是在综合考虑土地的肥沃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人口与劳动力等情况进行均分的。

在经过最初的一次或者两次的调整与均分以后,土地的调整与按人口进行再次均分被农民群体与乡村干部所普遍接受,农民的这种平等观念与平均主义意识形成了在3-5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平均调整的习惯。

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其中对土地承包与调整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但这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习惯却仍未很多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他们还在坚持按照以前的习惯做法调整分配土地,土地五年一大调,三年一小调。

习惯与法律产生了冲突,再加上家族势力的渗入,乡村干部也希望借助于农村土地的频繁调整来强化自己对集体土地的控制力,强化对农民、农村进行综合管理与控制的能力,于是有些村集体或村民要求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调成,有些村集体或村民则要求按照习惯做法来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的诉求这就造成各种各样的土地纠纷。

(二)封建思想作祟,违法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的今天,农村的青壮年大多在外上学或进入城镇务工,农村妇女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力量,但由于长期以来的习惯势力和“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一直没有独立经济社会地位,其依法应得土地承包权份额在婚前也就于父母兄长、婚后附溶于丈夫公婆的承包土地中。

因此妇女一旦结婚、离婚、再婚很容易失去承包的土地。

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案件中,此类案件比重极大,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但是由于上述原因,一些村集体组织却以村委会会议、村民会议决议等形式,强行收回出嫁、离婚、再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剥夺了这些农村妇女应有的合法权益。

(三)人地供求矛盾日渐突出,违法占地、抢地现象严重。

自古以来,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特别是封建社会重农抑商政策的长期影响,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农民恋土、惜土情结浓重。

这种思想影响深远,就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已长达八年的今天,这种思想在很多农民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农村土地三十年承包期不变,也就是说人增地不添,人去不地减,这对于人丁不旺、人口日减的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但是他们又面临着劳动力不足,耕种质量不高,甚至撂荒、弃地,而对于那些人丁兴旺、新增人口较多的家庭来说则是另一番景象,他们拥有的人均土地使用权日渐减少,造成有人无田、劳动力闲置的局面,致使这一部分人收入水平低,生活质量不高,他们眼看着一些家庭极少人而耕种很多土地,一种不平衡的心态油然而生,乡村干部对于这些棘手的土地问题采取消极不作为,很多地方新增人口多,依法自愿交回的地少,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更少,又没有新开垦耕地,于是出现违法占地、挣地、抢地现象,更甚者还发生家族之间以及家族内部之间的械斗,直接影响着农村的发展稳定。

(四)30年耕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法律规范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协调,加剧了农民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是我国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从古至今,土地就是农民的生活保障,有了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养老等一系列问题都有了保障,失去土地农民便成了丧家之犬,朝不保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较长的土地承包期,稳定了农村农民土地承包关系,提高了农民种田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引导农民珍惜土地资源,杜绝掠夺性开发,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但是我国的国情就是农村人口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又因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的机动地、新垦地、自愿交回土地严重不足,致使农村很多新增人口失去了土地保障。

在农村农民社会保障方面,政府和村集体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也正在试点推行,但是目前我国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尚不能满足目前农村农民实际生活保障需求,使得大量的农村新增人口生活保障无着。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较长土地承包期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少人多”与“人多地少”分配不均的矛盾。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规范,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完善、成熟,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农民市场经济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转包等流转越来越活跃、普遍和频繁,但是由于我国在土地流转方面法制不健全,缺少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如何流转及流转的方法、方式的法律文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宣传不到位,土地资源市场化不足,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规范、流转行为不合法、导致的合同无效、流转效率不高。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缺少中介机构,行政村一方面代表村组织与农民签订协议,另一方面又代表农户与承包商签订协议,甚至行政村截留、挪用土地流转费用,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特点

(一)诉讼当事人人数较多,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的大力发展,大多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逐渐被转让至经济实体手中,他们也不得不放弃原有的小农经济传统,脱离土地,进入这些经济实体或到其他城镇打工谋生,他们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企业用于经济建设,一旦这些经济实体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不讲诚信不能兑现或不兑现与他们的流转合同,则会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而人数大多在几十人,上百人,甚至是全村农民。

审理起来难度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突出、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多种因素混合发酵,致使纠纷事实错综复杂。

由于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因多种多样,使得纠纷事实非常负责,特别是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纠纷,纠纷事实更为复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实体为生产经营的持续性、稳定性、有效性,而长期使用土地,承包经营土地的年限少则几年,长则几十年。

在漫长的期限内,伴随有土地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及国家土地政策的不断调整,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更替及对土地承办经营权的管理不规范,土地升值而致使农民对土地有了更多的利益要求,甚至土地的权属、性质等也在调整变化,土地流转的双方之间的约定也在补充和翻新。

这就导致此类纠纷发生时,早已是“物是人非”,案件事实变得朴素迷离、极为复杂、很难查清,更难以认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涉及法律众多,致使法律关系复杂难辨。

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仅会涉及到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等土地法律,还会涉及到民法、物权法、合同法及国家土地政策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往往会交织在一起,甚至发生冲突,错综复杂,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往往也不同于一般性民商事案件,它涉及的法律规范众多,牵扯的法律关系往往比较复杂,从而导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关系的界定和处理带来模糊和困惑,对审判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素养要求极高。

四、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对策

(一)完善土地法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废除国民党反动统治“六法全书”的基础上,移植前苏联的法律体系,根据中国国情和世界先进法律思想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从而建立起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模式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大创举,在国外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言,更没有现成的农村土地法律体系,我国的农村土地法律体系是党和政府土地政策的法律化,是在探索中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

只有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协调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我们才会有法可依,不至于迷惘。

目前我国社会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现代化大工业生产为主的城市,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社会保障水平高;而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人口多,社会保障缺失。

我们只有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财政、劳动保障、土地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定有关扶持、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措施。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一系列保障制度,健全完善风险抵御机制,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使他们融入城镇化进程之中,让农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减轻、甚至消除他们对土地的依赖,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会从根本上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二)依托庭审现场,强化农村土地法律宣传,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公开审理是我国诉讼法上的一大原则,所谓公开审理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由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群众可以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

这不但将案件审判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更有助于开展法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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