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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与贸易

第五章国际贸易政策措施

非关税壁垒

含义:

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种种措施。

直接的:

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和自动限制出口等。

间接的:

是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进口最低限价、繁苛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检验和包装、标签规定等。

关税与非关税的比较

(1)关税征收受关税法律制度的管理,世贸组织成员国关税税率的变动要通过政府间商定,因此比较稳定,不能轻易变动。

非关税措施由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灵活性较强。

(2)关税的税率公开,便于国际比较。

非关税措施常变化,且因各国的特殊性,不便进行国际比较,隐蔽性强。

(3)关税在世贸组织范围内要贯彻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不同国家的商品一视同仁。

非关税措施往往针对特定的商品和国家,更有针对性和歧视性。

如美国历史上曾限制直径小于2.5英寸的西红柿进口(主要针对墨西哥)。

一、进口配额制

1、含义:

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

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是众多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2、进口配额的种类

(1)绝对配额:

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

三种方式:

全球配额、国别配额、进口商配额。

全球配额:

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进口实际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国别配额:

即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

进口商配额:

进口国政府把某些商品的配额直接分配到进口商。

(2)关税配额:

即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

3、进口配额的经济效应

进口配额是通过对进口数量的直接限制来影响国内市场的价格,从而起到调节进口和保护国内生产的作用。

如果实行进口配额的是一个贸易小国,那该国由于配额而减少进口不会影响世界价格,而只会引起本国价格的上涨。

如果配额使进口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与征收进口关税相同,那配额所产生的消费效应、生产效应、贸易效应与关税的局部均衡效应完全相同。

如果实行进口配额的国家是个贸易大国,那麽该国由于配额限制了外国产品进入进入本国市场,就会造成国际市场商品充斥,导致国际市场价格下跌。

那麽该国会否因此而改变贸易条件?

如果外国出口供给弹性较大,在实行配额的条件下,即使国际市场价格下跌,该国也不会增加进口,因此,外国出口商就不会也无法通过降价的办法来扩大出口,对该进口国就会维持原有的价格,甚至可以借机提价。

如果外国出口供给弹性较小而又十分依赖于该大国的市场,则该大国实行配额控制进口,就可能改善该国的贸易条件,致使出口国贸易条件恶化。

4、配额与关税经济效应的比较

(1)作用机制上

关税只是改变市场机制的作用,配额则完全替代了市场机制。

征收关税时,国内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之差不会超过关税税率。

在进口关税一定的情况下,进口国需求的增加不会引起价格变化和国内生产的增加,但会引起进口的增加,以满足增加的需求。

如果消费者愿意多支付相当于关税的价格,进口可以无限制地增加;而在进口配额一定的情况下,进口国需求的增加只会引起国内价格的上涨,外国低价格的商品无法进入该国市场,被配额人为地阻隔了。

总之,当一国需求和供给发生变动时,在进口配额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国内价格的调整,而在进口关税情况下发生的是进口数量的调整。

(2)保护效果上

进口关税的贸易效应是不确定的,从而对生产者提供的保护是不确定的;进口配额是由政府确定的,对进口数量的限制也是明确的,因而对生产者提供的保护也是确定的。

(3)竞争效应及对福利的影响上

进口关税在发挥保护作用时,由于不能完全隔绝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从而限制了生产者对本国市场的垄断权力,生产者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价格。

因为只要价格超过了国际价格和关税之和,消费者就会无限制地购买进口商品。

实行进口配额时,由于与国内竞争的进口商品不可能超过配额,因而国内生产者就可以非常容易地确定为获取最大利润应该增产的目标。

当国内需求缺乏弹性时,国内企业就可以趁机以抬高价格的方式而非降低成本的方法来获取利润,有了某种垄断权利。

(4)管理方法的差异

关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自动进行的,因为关税并没有排除价格机制的作用。

征收进口关税,带动进口价格的变动,出口国的供给和进口国的需求相应地得到调节,关税收入则流进了国库。

配额涉及到进口许可证的分配。

如果政府不在竞争性市场上拍卖这些许可证,接受这些许可证的厂商将获得垄断利润。

可见,如果从保护效果的角度看,进口配额比进口关税更好,因此,进口配额受到进口竞争行业的欢迎。

世贸组织成立以前,发达国家多用它来保护本国缺乏竞争力的行业和部门,特别是已失去比较优势的纺织、服装等成熟产业以及农业。

发展中国家则广泛利用进口配额以限制进口数量,保证进口替代工业的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从生产效率、消费者主权和社会经济影响来看,进口配额则比等效关税更为有害:

其一,进口配额只考虑保护生产者利益,一般由政府主管机构硬性规定,很难考虑消费者需要,使消费者遭受更大的福利损失。

其二,进口配额取代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失去了对进口竞争产业的刺激力量,使生产效率降低,并易引起腐败。

二、“自动”出口配额制

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就进口国方面来说:

自动出口配额象绝对进口配额一样,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因而其实质还是进口配额,具有等效进口配额的所有经济效应。

所不同的是,出口配额是由出口国控制的,因而出口商就可利用出口配额提价出口,使配额产生的垄断利润流到外国出口商的手中。

一般来说,出口配额只限制数量而不限制金额,这样,外国出口厂商就能以提高单位产品质量和价格的方法来完成一个时期的配额。

因此,从经济福利的观点来看,由出口国进行自动出口限制比进口国实行进口关税和配额,对进口国造成的净福利损失还要大。

就出口国而言:

自动出口配额比进口配额更为有利:

除了可获得出口配额收入外,出口国在实施过程中掌握有更大的主动权,年度配额还可以在不同年份间调剂。

三、直接生产补贴

是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工业化进程,对国内某些过去必须依赖进口产品的生产部门即进口竞争部门给以补贴,使之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并能以与同类进口产品的相同价格在国内市场销售,以达到排挤(或减少)此类进口产品的目的。

直接生产补贴的效果是促进了本国进口替代部门的发展。

由于这种补贴旨在增加本国生产,因此不会影响到产品价格。

在小国情况下,消费者面对的价格仍然是世界市场价格。

从理论上讲,该国的消费者利益不会受到冲击。

如果是大国,其进口替代产业的发展减少了进口量,从而引起该产品的世界市场价格下跌,消费者则因此受益。

补贴与等额关税的比较

(1)如果以平衡国际收支为目标,则进口关税的效果比补贴大。

因为在征收进口关税的时候,不仅国内的生产量会上升,而且消费者的总需求也会减少。

但补贴仅仅是刺激国内产量的上升。

所以,前者能在更大程度上减少对外的支付。

(2)如果以增加国内生产,鼓励进口替代为目标,则补贴比关税更为有效,国民的福利损失也比较少一些。

因为补贴没有提高国内市场的价格,消费者不受影响;而生产者则比征收关税时更有保障,也更愿意增加生产。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当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关税壁垒不断下降、保护作用日渐式微,而配额、进口许可证等数量性非关税壁垒的使用也受到WTO日益严格的限制,因此,借助技术性措施设置进口障碍就成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限制进口的重要手段,这类措施即我们所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涵义

指进口国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对进口商品建立各种严格、繁杂、苛刻而且多变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实施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入、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

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2、技术标准:

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关键区别是前者具强制性,而后者是非强制性的。

3、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规定,是指根据技术规则和标准对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环节以及对整个保障体系的全面监督、审查和检验,合格后由国家或国外权威机构授予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以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系列活动。

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

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

体系认证:

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定。

当代最流行的国际体系认证有: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措施

1、严格、繁杂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利用技术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具有非对等性和隐蔽性。

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他们凭借着在世界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和技术优势,率先制定游戏规则,强制推行根据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技术标准,使广大经济落后国家的出口厂商往往望尘莫及。

而且这些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常常变化,有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使发展中国家的厂商要么无从知晓、无所适从,要么为了迎合其标准就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削弱产品的竞争力。

2、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

国际社会越来越充分认识到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对于出口竞争能力的提高和进口市场的保护有很大作用。

目前,国际社会最有影响的质量认定标准是ISO9000系列标准。

此外,美、日、欧盟等还有各自的技术标准体系。

3、严格的包装、标签规则

为防止包装及其废弃物可能对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构成威胁,许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包装和标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生态环境。

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来看,包装制度确有积极作用,但它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且技术要求各国不一、变化无常,往往迫使外国出口商不断变换包装,失去不少贸易机会。

4、绿色壁垒

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加剧、某些资源的日益枯竭以及人类环境意识、健康意识的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关注的话题,这本是人类发展进步的表现。

但在这种“绿色潮流”中,发达国家假借环保之名,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设置“绿色技术壁垒”,并逐步成为它们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技术壁垒。

(1)绿色标准:

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通过立法,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

这些标准都根据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制定,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

(2)绿色环境标志:

是在产品或其包装上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的图形。

发展中国家产品为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即“绿色环境标志”。

这不仅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而且从提出申请到拿到标志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加大了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困难。

(3)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WTO《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建议使用国际标准,规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如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

但各国有很高的自由度。

发达国家往往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

它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

由于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很多产品达不到标准,其出口到发达国家市场的农产品和食品受到很大影响。

(4)绿色补贴

迫于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环保要求的提高及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发展中国家日益重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产品成本中开始计算环境和资源费用。

但这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负担,有的企业甚至无力承受。

为此,发展中国家政府往往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

但发达国家一方面加紧将污染企业、污染环节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让发展中国家承担环境污染的成本,一方面又认为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这种“补贴”违反WTO的规定,并以此限制后者产品的进口。

(5)内在化要求

加工和生产方法内在化:

限制或禁止采用不利于环境的方法生产产品。

环境成本的内在化:

要求污染者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治污费用计入成本。

加工和生产方法、环境成本的内在化都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其要求往往超出发展中国家所能达到的水平,从而影响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竞争力。

五、其他几种主要非关税措施

1、进口许可证制:

指商品的进口,事先要由进口商向国家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并发给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2、外汇管制:

指国家根据一定法令,对外汇买卖所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3、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导致对国外产品歧视的做法。

4、各种国内税

例如历史上法国曾对引擎在5匹马力的汽车每年征收养路税12.15美元,对引擎在16匹马力的汽车每年征收养路税30美元。

当时法国生产的最大型汽车为12匹马力。

显然实行这种税率的目的是抵制进口汽车。

一些国家的消费税,对本国商品和进口商品也有区别。

5、有秩序的销售安排:

是通过政府正式的干预,由出口国和进口国签定具体协定,出口国将自己产品的出口约束在一定的水平上。

6、进口押金制度:

又称进口存款制。

要求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

增加了进口商品的资金负担,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7、最低限价:

指进口国对某一商品规定最低价格,进口价格如低于这一价格就征收附加税。

8、进出口的国家垄断

是国家对某些重要或特殊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垄断权给予某个垄断组织。

主要发达国家进出口的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面:

烟和酒;农产品;武器。

第六章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发展

区域经济集团化的作用:

1、区域经济集团化扩大了市场

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的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不再受各自贸易保护政策的限制,各成员国的国内市场扩展成为成员国间的统一市场的一部分。

在这个统一市场内的各成员国企业不再受原先各国关税政策的保护,相反,它们在面临区域经济集团范围内更广阔得多的市场的同时,将面临着成员国间更多企业的竞争,这有助于促使各国企业革新技术,改善管理,扩大生产和销售,提高经济效益。

随着生产和销售的增加,更有助于实现区域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之间国际分工的合理化,有效地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和优化资源配置,促使各国经济较快增长。

2、区域经济集团化具有转移贸易的效应

区域经济集团化所具有的转移贸易的效应表现为,一方面扩大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另一方面相对地限制了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使原先与非成员国之间的一部分贸易转移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从而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格局和商品的流向。

3、能使成员国获得更大的利益

加入同一区域经济集团的各成员国从中获得的利益往往并不相同。

一个国家参加区域经济集团后,究竟能从中获得多大的经济利益又取决于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重叠程度和实行经济一体化前各国关税税率的高低等因素。

区域经济集团化的主要形式:

1、特惠贸易协定:

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障碍比非成员国要低,少数有选择的商品也可能撤除所有贸易壁垒,实行自由贸易,是经济一体化最松散的形式。

2、自由贸易区:

在自由贸易区内,各成员国相互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障碍,实行区域内商品自由流通,但各国仍保留独立的对集团外国家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

为防止集团外国家的商品通过贸易壁垒较低的成员国进入自由贸易区,通常在成员国之间的边境上仍保留海关。

例如1992年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3、关税同盟:

成员国之间除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外,还统一了对集团外国家的贸易政策,对集团外国家实行共同的、统一对外的关税壁垒和其他贸易限制措施。

这时,成员国之间不再设有海关等机构。

4、共同市场:

在共同市场内部,不仅实行关税同盟的各项政策,即实行成员国内部的自由贸易和统一对外关税政策,还允许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

5、经济联盟:

结成经济联盟的各成员国除了实行商品与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外,还包括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社会政策(如社会福利政策)的协调一致。

6、完全经济一体化:

比经济联盟更进一步。

除了要求成员国完全消除商品、资本和劳动力流动的人为障碍外,还要求在对外贸易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社会政策等方面完全一致,并建立起共同体一级的中央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所有事务进行控制。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事实上几乎等同于一个扩大的国家。

从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到欧洲联盟(EU)

1、欧盟的历史发展进程

(1)关税同盟的建立

1951年4月18日,法、德、意、荷、比和卢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2年7月25日生效。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是建立统一欧洲的第一块基石。

1957年3月25日,六国又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合称《罗马条约》),次年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

1965年4月8日,六国又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所在机构合并为单一的机构,统称“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该条约自1967年7月1日生效。

但三个共同体仍各自独立存在,有时仍以各自的名义活动,各自具有法人资格。

欧共体的目标是推动西欧一体化。

1968年7月1日欧共体实现关税同盟,使成员国之间的工业制成品贸易不再征收关税。

(2)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关税同盟的建立虽然基本上实现了成员国间的商品自由流通,但与《罗马条约》人员、劳务和资本三方面自由流动的目标相差甚远。

1985年6月,欧共体发表了关于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次年2月正式签署了《欧洲单一文件》(又称《欧洲一体化文件》),决定于1992年底建成欧共体统一大市场。

其目标是逐步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包括有形障碍(海关关卡、过境手续、卫生检疫标准等)、技术障碍(法规、技术标准)和财政障碍(税制、税率差别)。

为此,欧共体最高权力机构──欧共体委员会于1990年4月提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282项指标。

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如期建成,成员国的商品、资本和劳务基本可以自由流动,但人员尚未完全实现自由流动。

欧共体统一大市场的启动,大大促进了区域内各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是欧共体内部资源重新组合、合理配置,推动内部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重组和生产规模优化,为欧共体经济带来持续稳定的增长。

同时,提高了欧共体作为一团体抗衡美、日的力量。

欧洲统一大市场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里程碑,为欧盟成立单一货币,并向经济联盟递进创造了条件。

(3)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建设

第一阶段(1990年7月1日开始到1993年12月31日)

要求所有成员国货币都要加入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取消外汇管制,实现资本的完全自由流通;在制定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方面加强协调;

第二阶段(1994年1月1日开始)

建立了欧洲货币局,从技术上和法律上为建成货币联盟做好准备。

第三阶段(1999年1月1日欧元的启动开始)

即建立欧洲中央银行,欧元成为首批成员国(除英国、丹麦、希腊、瑞典等11个欧盟成员国外)的统一货币。

该阶段由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统一的欧洲货币政策,开始实行“泛欧支付清算网络”,将分阶段过渡。

到2002年1月1日发行“欧元”货币硬币和钞票,各国货币于同年7月1日退出流通。

(4)欧盟的东扩

自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后,欧盟巨大的经济活力深深吸引了原中、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争取加入欧盟一度成为这些国家的主要外交努力。

对于欧盟来说,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吸收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对增强欧盟的经济、政治、外交实力和对抗俄罗斯可能的军事干预,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欧盟和中、东欧国家的不谋而合,成为欧盟实施东扩政策的基本基础。

欧盟为了实施东扩计划,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于1991年和1993年分别与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签订了被称为“欧洲协定”的联系国协议。

随后,波罗的海国家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以及斯洛文尼亚也被纳入欧洲联盟一体化的计划。

1993年6月欧盟在哥本哈根召开的首脑会议上,正式提出了中、东欧国家加入欧洲联盟的具体条件:

是否建立了民主的政治体制和尊重少数民族;是否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具有融入统一市场的能力。

从1994年1月起,原中、东欧国家陆续提出了加入欧洲联盟的申请。

1994年12月10日,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关于吸收中、东欧联系国入盟的先期战略”,确定欧盟与中、东欧联系国建立定期对话制度,加强在政治、经济、外交和安全等领域的合作,帮助中、东欧联系国在市场立法等方面与欧盟接轨。

1997年7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表了《2000年议程》,提出了欧盟首批东扩名单。

欧盟的东扩计划还包括向俄罗斯和独联体其他国家的渗透。

发展与俄罗斯紧密的伙伴和合作关系,符合欧洲联盟的战略利益。

1994年6月,欧盟与俄罗斯签订了“伙伴关系和合作协议”,双方同意保证相互间的最惠国待遇,并规定了保护关税的措施。

与此同时,欧盟分别与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签订了“伙伴合作协定”,并提出与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三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五国确立共同立场的报告。

欧盟经历的5次扩大:

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

1981年,希腊成为欧共体第10个成员国。

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共体,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

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扩至15个。

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10国加入欧盟。

2007年,吸纳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入盟,欧盟成员国扩至27个。

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

根据宪法草案:

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月9日为“欧洲日”;

2、欧洲联盟的宗旨

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3、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

欧洲理事会(即首脑会议);欧盟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

欧洲议会;欧洲法院:

;欧洲审计院;

欧洲理事会:

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

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欧洲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下设总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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