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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还须进行办矿审批。
办矿审批办法及程序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文和省煤炭工业局晋煤行发(2002)440号文执行。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技术原则方案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全面讨论和综合评价,是项目建设的决策依据。
2、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指导下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办法和程序按省煤炭工业局晋煤规发(2003)44号文执行。
三、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是指导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文件,是安排项目建设计划和组织实施的依据。
初步设计应能指导施工图设计,作为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设备材料订货及竣工验收移交与生产考核的依据。
2、初步设计须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指导下编制。
3、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设计规范、安全规程、定额指标、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矿井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批准的矿井勘探地质报告,有井筒检查钻孔和相关的工程地质资料,包括邻近矿井、老窑分布情况和主要技术资料。
必要时,应对首采区进行物理勘探。
5、初步设计按规定应单独编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专篇。
上述篇章内容必须经有主管部门审批。
6、引进国外技术或设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的依据,应有与外国公司或厂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初步设计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执行。
8、矿井和选煤厂的初步设计,由各市(地)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或初审后上报,其中地方煤矿企业30万T/a及以下的矿井的初步设计由市煤炭工业局或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并上报省局备案。
9、其它综合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各市(地)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上报省局审批或初审后上报,其中地方煤矿企业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地)煤炭工业局或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并上报省局备案。
四、施工图设计
1、施工图设计审查是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炭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的重要环节,是项目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2、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以及专业人员,对施工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
3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和图纸,应由审查人员签字。
4、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违反或更改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原则,工程量和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
重大设计的修改变更必须报原初设审批部门批准。
5、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得交付施工。
6、施工图设计一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7、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五、招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全省煤炭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均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
2、煤炭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否则,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4、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的规定,现阶段对于单独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其它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通过有形建筑市招标、发包。
5、根据国发办(2000)3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原则,煤炭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省局晋煤办基发(2003)47号文通知划分的范围分别由省煤炭工业局、各市(地)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进行督管理。
各建设单位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逐级上报审批。
6、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资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7、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符合法定条件,自行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也可实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或材料总承包招标,也可划分标段、划分包进行招标。
总承包企业一律不准将主要工程、主体工程向外分包,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鉴于矿井地质条件复杂,工程量大等客观特殊情况,为避免由于更换施工队伍造成损失、延误工期,经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双方同意后,对剩余大巷、采区巷道工程可以采用议标的方式,续签承包合同,并上报煤炭主管部门。
六、开工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具备以下批准文件或证件:
(1)开办煤矿批文;
(2)采矿许可证;
(3)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批准的勘探地质报告;
(5)项目建议书批文;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7)初步设计批文;
(8)安全、环保等专篇设计批文;
(9)验资证明;
(10)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
2、建设征地手续办理完毕,征地、补偿、拆迁等费用已基本支付。
3、“四通一平”、施工临建工程基本完成。
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已签订供电、供水、能讯等协议或合同。
4、依法对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进行了招标,并与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签订了委托或承包合同。
5、建设单位到所属地质量监督站办理了监督注册手续。
6、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了供图协议,并能满足正常施工的需要。
7、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以及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会审。
8、矿井建设项目的井筒(包括立井、平峒、斜井)工程,必须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和井筒穿过岩层柱状图。
立井要有井筒检查孔及主要含水层分层抽水试验资料、瓦斯检测资料。
9、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组建工程建设项目筹建机构。
10、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期的一般规定:
(1)矿井项目工业广场内的井筒具备连续施工(立井已完成井颈锁口、平峒和斜井完成井口砌筑)之日为开工日期;
(2)洗煤厂、工厂等项目从主厂房基础开挖动工之日为开工日期;
(3)露天煤矿从拉沟剥离动工之日为开工日期。
(4)其它工程从土石方动工之日为开工日期。
11、建设单位在完成上述所要求的全部工作后,向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开工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
其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国家发改委批准可研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批准;
(2)其它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3条(8)(9)款划分的职责范围进行审批。
七、质量监督
1、工程质量监督是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工作,以及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具有法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山西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认证,或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监督备案。
3、各市地、各矿区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省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日常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和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认证,或实行质量备案。
4、煤炭行业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及配套辅助、附属工程,在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5、各质量监督站的质监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确保质量监督行为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6、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证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两个方面的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应建立工程质量体系,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把质量保证活动加以标准化、制度化、责任到人,终身负责。
八、建设监理
1、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2、煤炭行业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并对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控制。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文本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取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发改办价格(2003)839号文或按中国煤炭建设监理协会中煤建协字(2003)71号文规定执行。
4、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由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组成,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的需要。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5、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6、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承建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九、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已按设计文件建成,主要生产环节、安全设施、环保设施等已具备正式投产使用条件,工程质量合格,经煤炭主管部门组成专门组织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鉴定批准以及办理移交等全部工作。
2、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可研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组织验收;
其它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8)(9)款划分的职责范围,由煤炭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应提前一至三个月提出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逐级上报。
3、竣工验收的依据,主要是批准的初步设计(含专篇)、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流程、巷道进尺、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外形装饰、技术装备,安全、环保等设施,以及配套项目和附属设施等,必须和批准的文件内容一致。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主要生产环节、关键工程及相应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等必须建成,并达到设计标准。
其它工程,包括辅助和附属工程可完成部分工程或作为后期工程扫尾,但不影响投产项目的正常运行。
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建设竣工投产的标准规定建成。
5、建设项目竣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