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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荣军医院空气源热泵系统购置公开招标2

山东省青州荣军医院空气源热泵系统购置

 

 

公开招标文件

(下册)

 

采购人:

山东省青州荣军医院

代理机构:

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

SDGP370000201902000836

日期:

2019年04月

 

第六章投标人须知

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6《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投标人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4.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4.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2.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4.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5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投标人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2.7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8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

3.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投标有效期

4.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4.4.3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投标人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

除采购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8.2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招标文件

10.1招标文件的组成

10.1.1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

(5)评标办法;

(6)投标人须知;

(7)开标、评标、定标;

(8)纪律和监督;

(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投标文件格式;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10.2.2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

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10.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0.2.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2.5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10.3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一览表、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投标文件组成:

11.3商务文件

11.3.1投标函;

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3.5投标报价:

(1)报价一览表。

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投标报价(即投标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

(2)分项报价明细表。

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投标人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投标人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3.6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11.3.7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11.3.8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1.3.9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11.3.10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11.3.11中小企业声明函;

11.3.12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者文件(若有);

11.3.13招标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3.14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技术文件

11.4.1货物清单(包括产品彩页);

11.4.2技术响应表;

11.4.3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

11.4.4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4.5货物合格证明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印刷体)支持资料,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或代理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2.1)技术方案;

(2.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若是环保、节能产品须详细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

(2.3)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以及其货源地与价格;

(2.4)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

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制造标准。

(2.5)当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以及货物备品备件的互换性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为准。

(3)投标人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工艺、材料、货物标准和参照品牌以及文字说明,并无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可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者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

(4)如果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应书面征得其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方可使用。

(5)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投标人须全部承担。

11.4.6招标文件技术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4.7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

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1.5.2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

11.5.3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报价的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投标人应对所投包中的服务进行报价,对每一包服务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12.3投标报价的次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投标人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

12.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2.8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报价一览表进行唱标。

12.9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3.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投标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投标文件编制装订: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投标文件签署和盖章: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投标人可对服务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5.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5.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16.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7.1.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1.2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17.1.3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7.2.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2.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7.3投标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7.3.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6)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7.3.2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18.质疑

18.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8.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18.3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8.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8.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18.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8.3.4事实依据;

18.3.5必要的法律依据;

18.3.6提出质疑的日期。

18.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18.5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18.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8.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18.8《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规定的其他内容。

19.投诉

1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号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

门处理。

19.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9.2.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19.2.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19.2.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19.2.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19.2.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9.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9.4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9.4.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9.4.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19.4.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9.4.4事实依据;

19.4.5法律依据;

19.4.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9.5代理人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9.6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9.7《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规定的其他内容。

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程序

1.1宣布开标纪律;

1.2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1.3开启报价一览表,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4开标结束。

2.开标

2.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报价一览表。

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报价一览表中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6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3.评标委员会

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评审专家的规定情形除外。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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