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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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资源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_______以煤炭资源为例
摘要:
资源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开征历史悠久,意义重大。
资源税在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保护和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配置、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资源税税制及征收方式在提高资源综合使用效率、发挥税收杠杆功能等方面的功能日益弱化,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
综合考虑我认为有必要对资源税进行改革和完善,以助于实现资源税的政策目标和立法目的,也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地区间经济利益的均衡。
关键字:
资源税煤炭现状改革
引言:
目前我国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步伐,煤炭已成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资源之一,目前国家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煤炭在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问题上仍有基础作用。
并且煤炭作为重要资源,在保障国家安全、地区和谐稳定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也可以说煤炭是我国的重要战略资源。
煤炭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我国开征资源税的历史悠久。
早在周朝就有“山泽之赋”,对在山上伐木、采矿、水上捕鱼、煮盐等都要征税。
古代的资源税主要指对盐、铁矿等征的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同样征收盐税和工商税,但是对于煤炭,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免费开采制度。
1984年10月1日正式以资源税命名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使用。
资源税的设置,是健全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对调节企业之间的盈利,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草案)》就规定征收煤炭的资源税,并且该条例规定以企业销售利润为参照,按超额累进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企业利润增加,税负也要增加。
1986年财政部以通知的形式将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办法改为从量定额计征方式。
1993年底进行税制改革时,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对资源税进行了调整和合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适当提高了单位税额。
煤炭资源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得一种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而煤炭资源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及生产煤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目前我国资源税主要采取以量计征的方式,以量计征的方式不能反映优煤与劣煤之间的区别,也就不能更好地调节资源得开发和配置,所以造成煤炭回采率低下,浪费严重。
资源税征收不合理还会造成环境恶化、污染严重。
如果按照这种“一刀切”式的税目分类,会导致企业对此类资源的争夺性开采,造成税负不公,也不能反映此类资源的稀缺性。
对煤炭采用资源税和各种费用同时计征的方式,煤炭资源税在对煤炭企业计征的税中只占一小部分。
通货膨胀率的上升与改革的不迅速导致当前资源税的税率低。
我国目前煤炭税费体制中存在资源税税负过轻、税费重复征收、征收比率和征收方式不合理的问题。
煤炭税费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强化资源税服务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目标,将煤炭资源税改革作为重点,优化资源税征税方式和结构,变税费并征为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从而保障煤炭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高煤炭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保证煤炭行业的发展后劲。
资源税的作用:
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有利于促进企业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有利于税收调节的整体功能。
利于开拓财源,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保证国家职能的发挥。
存在的问题:
税负低。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不仅范围小,不能适用对资源保护的客观需要,而且现有征税范围的税额标准普遍比较低,未能起到对已征税项目资源的保护作用。
随着煤炭等资源的稀缺状况日益显现,其价格不断飚升,与此同时,资源税的名义定额税额虽然未变,但实际税负在不断下降。
尽管我国近几年对煤炭、石油等项目的税额做了调整提高,但由于通货膨胀相对于1994年的税负实际上还是有所下降。
计征方法陈旧。
我国至今对矿产资源产品征收的资源税,一直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即按开采量或销售量为计税依据。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便于征管,但这种办法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实行从量计征,开采者占有国家资源产品,在产品开采出来销售以后才向国家纳税,开采过程中,开采者破坏和浪费掉的资源并不纳税,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部分全部由国家承担。
因此造成了开采者“挖菜心”、“挑肥肉”式的掠夺和破坏,资源浪费到了惊人的程度。
作用甚微。
由于我国资源税征收的种种弊端使得资源税至今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只是“小不点”,尤其是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资源税保护资源的重要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我国资源税一直处于地位低、功能弱、税额少、幅度小、调节无力的尴尬境地,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源损失浪费的现象十分突出,在消费使用环节上表现为大手大脚。
除不合理的价格体系、管理体制等因素外,同我国现阶段资源税的作用较弱和缺位有着直接的关系。
多种税费并存且征管较乱。
多年来,我国对资源产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对土地资源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同是对土地资源征税,却有3个不同的税名,这在很大程度上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和不满意,带来征管中的阻力。
不仅如此,除了对土地资源征收多种税外,地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杂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致使各级地方政府错误地把收取各种资源规费收入当成“唐僧肉”,形成了规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的反差。
分配体制不合理。
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这种分配格局存在着一定弊端:
一是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
因为海洋石油以外的资源税收入全部给地方,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力有限,使宏观调控的力度减弱。
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弱化;二是这种分配格局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会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乱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和恶性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以下为我国目前的资源税税率: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国内外煤炭资源税的对比
发达国家的资源税税率一般在10%左右,而国内外的税制结构不同,国内缴纳的其他税费加起来的税负也不轻松,但是收费没有固定性的特点,容易滋生腐败和不良现象,可能会造成国家财政的流失或“肥了地方,瘦了中央”的情况。
发达国家中既有从价计征的,也有从量计征的,既有只征收资源税的,也有资源税费并存的。
而我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只对应税资源的销售额征税,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认为我国应改变资源税的主体功能,将资源税定位于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不是增加财政收入,调节国民收入平衡和地区平衡的手段。
美国国家现行资源税体系更多体现为自然资源管理的手段,是旨在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减少开采中的浪费行为而构建的生态税收体系。
美国5个州的部分资源税税率表显示:
各州计税方式不同,从量从价并存,税目的差别较大。
OECD国家采取不同计税方式,既有从量税也有从价税。
从其他国家的征税方式看,国外的方式更加灵活和对不同企业的区别对待,体现了国家的智慧和对企业的更加人性化的理念。
采用多种征税方式并存不仅符合国家利益,更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所以我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复合计税方法是较好的选择。
煤炭资源的税与费的问题探讨
国务院日前同意并公布《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试点省(区)出让新设煤炭资源和原有企业已无偿占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均要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这标志着我国资源税费改革正式开始,有关部门将研究进一步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改革煤炭资源税的计征办法,以及研究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适当调整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煤炭行业税费体系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也逐渐行成了以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为主,专项费用(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资源费、污水排污费、废弃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等等)为补充的资源性税费体系。
近年又增加了可持续发展、煤矿转产发展基金等专项基金。
现行煤炭行业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税费项目过多,企业负担沉重。
以煤炭大省的山西省为例山西煤炭缴纳的税费中除去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生产安全费用、水资源费、污水排污费、废弃排污费、电力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后的资源性税费2002年为76.6元/吨,2006年上涨到148.1元/吨,上涨幅度达93%。
2,现行计征办法制定定额标准时人为因素较多,不能及时反映价格变动对税收的影响,且税收不与价格挂钩,不利于发挥其调节收益分配的功能。
而从价定率计征是世界上主要产煤国家通用的煤炭资源税征收办法,比较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税的征收。
计征方式的改革
2010年5月17日至19日国务院召开工作座谈会。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资源税改革的工作部署作了讲话。
中央决定,将在新疆进行试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改革问题,改革的方向主要是两点:
一是征收方式,将从目前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式;二是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绿色环保的改革方向
资源税开征的初衷,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但是我国原有的资源税过低,意味着资源的开采利用没有得到足额的补偿,导致了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
例如,私人小煤矿的回采率较低,平均回采率不到2O%;国有煤矿的平均回采率也不高,一般不高于40%。
大量资源被浪费掉了,如何提高资源税的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功能、资源使用的补偿功能和资源保护功能,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重点在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资源税定位。
过去,资源税被定位为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一般税,但资源税应定位为目的税,即运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的特别经济和政策目标服务而设立的税种,目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
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其实只是附带功能。
资源税定位的这个调整非常必要。
在国家总体战略、资源条件、能源供需的现实情况下,需要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促使煤炭工业树立节约发展的全新理念,控制煤炭资源开发节奏,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
资源税是可持续发展目标下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资源税实际上是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典型的级差资源税,这种性质定位与世界范围内“绿色税收体系”的资源税思想相悖,没能充分体现资源税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的功能,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
二是改变征收方式。
过去一直实行的从量计征,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和资源耗减的外部成本,如实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
资源税的税负没有随着价格而动,使得资源开采使用成本在价格上涨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资源税对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遭到削弱,国内资源浪费和大规模外流现象也不能被有效遏制。
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复合计税方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因为从价计征有利于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即优矿价高征税多,劣矿价低征税少,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
从量(开采量)计征可以避免开采部门对矿资源的浪费,使开采企业保护稀缺资源,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资源。
三是细化煤炭资源税税目。
根据目前煤炭开采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资源税税目分类已不能满足实际征管需要,迫切需要在现有“煤”和“焦煤”两个税目基础上增设“其他炼焦煤”税目,将除焦煤以外的肥煤、气煤、气肥煤、1/3焦煤等分列出来。
以更好的体现对稀缺性资源的补偿力度,均衡企业税负,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是加强煤炭企业监管。
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及时掌握煤炭企业的证照办理、合同签订、投资建设等信息动态,通过获取相关部门提供的经济指标数据,与资源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及时监控税源变化情况。
加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关联企业的税收征管,煤炭企业销售给煤电、煤化工公司的煤炭价格要按照非关联企业或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否则由税务机关核定价格进行征收,防止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吉富星:
进一步深化煤炭资源税改革的研究改革探究
张婷婷冯相昭庞军:
国际经验对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启示国际瞭望
李敏姬长生:
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费制度分析淮阴工学院学报Vo1.21No.1第21卷第1期
苏玉亮张政军周平张万廷:
关于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探索与研究
张辉:
由“从量定额”到“从价定率”煤炭资源税改革呼之欲出山西煤炭
文章编号:
1672~5050(2011)04-000I-04
周子勋:
煤炭资源税改革须厘清五大问题证券时报
潘帅:
浅析我国资源税的改革问题《中国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