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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辨证教育

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辨证[教育]

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辨证

人类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产生它的负因素,人类若因此而放弃了对经济的选择,那就是放弃自然界对社会的物质输入.社会就会停滞不前直至消亡;反过来,若不讲究对自然的选择,而一味追求经济选择,同样也会严重干扰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的生存。

长期以来,人类更多地选择了后者,正是由于缺乏了辩证的理性的认识而盲目地行动,结果面临着自然界的严重挑战。

环境与发展问题,己成为世人日益关注的热门话题。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其重要性、紧迫性已开始强烈地显现出来。

我们必须也不得不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一问题,正确地分析和处理这其中的矛盾运动规律,从实际行动出发,以求做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

我们面临的是众多的人口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是众多的人口和环境保护间的矛盾,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

而如何处理这些矛盾,我们必须对这些矛盾的本质、其对立统一性、相互制约和依赖关系有一个辩证和理性的认识,从而把握住其中的规律,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

总的来说按照辩证法的观点来分析,我们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联系是普遍的。

应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

正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相互联系的。

一些地区在发展经济割裂了二者关系,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2)整体与局部相互关系原理。

应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

一些地方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导致了环境的破坏,又反过来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3)事物是变化发展的。

必须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4)事物发展是量变质变的统一。

应坚持适度原则,不能过度放牧,滥用水资源;对环境的治理是一个量变过程,应从现在做起。

(5)主次矛盾相互关系原理。

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又要统筹兼顾在经济

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环境保护。

经过了以上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和辩证法的分析,我们便可以采取一些具体的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努力做到:

1.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

2.建立环境文化,强化环境意识

(l)树立新的环境观念

(2)培养高尚的环境道德

(3)加强环境法制刻不容缓

3.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环境防治技术研究,防患于未然

4.借鉴外国环保先进经验

重工业不可能没污染,既然有污染就不可能彻底清除,只能尽力的去减少和淡化污染,所以说平行发展其实就是重工业+尽量减少污=环保~

说明经济发展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状况先是恶化而后得到逐步改善。

对这种关系的理论解释主要是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的:

经济规模效应与结构效应、环境服务的需求与收入的关系和政府对环境污染的政策与规制。

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经济规模变得越来越大。

对于一个发展中的经济,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

而产出的提高意味着废弃物的增加和经济活动副产品――废气排放量的增长,从而使得环境的质量水平下降。

这就是所谓的规模效应。

不难发现,规模效应是收入的单调递增函数。

同时,经济的发展也使其经济结构产生了变化。

当一国经济从以农耕为主向以工业为主转变时,环境污染的程度将加深,因为,伴随着工业化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资源被开发利用,资源消耗速率开始超过资源的再生速率,产生的废弃物数量大幅增加,从而使环境的质量水平下降;而当经济发展到更高的水平,产业结构进一步升级,从能源密集型为主的重工业向服务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时,环境污染减少,这就是结构变化对环境所产生的效应。

实际上,结构效应暗含着技术效应。

产业结构的升级需要有技术的支持,而技术进步使得原先那些污染严重的技术为较清洁技术所替代,从而改善了环境的质量。

正是因为规模效应与技术效应二者之间的权衡,才使得在第一次产业结构升级时,环境污染加深,而在第二次产业结构升级时,环

境污染减轻,从而使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呈倒“U”形曲线。

另外一种理论解释是从人们对环境服务的消费倾向展开的。

在经济发展初期,对于那些正处于脱贫阶段或者说是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其关注的焦点是如何摆脱贫困和获得快速的经济增长,再加上初期的环境污染程度较轻,人们对环境服务的需求较低,从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状况开始恶化。

可以说,此时,环境服务对他们来说是奢侈品。

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人们的消费结构也随之产生变化。

此时,环境服务成为正常品,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增加了,于是人们开始关注对环境的保护问题,环境恶化的现象逐步减缓乃至消失。

再有一种理论解释是从政府对环境所实施的政策和规制手段来阐述的。

在经济发展初期,由于国民收入低,政府的财政收入有限,而且整个社会的环境意识还很薄弱,因此,政府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力较差,环境受污染的状况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恶化(由于上述规模效应与结构效应)。

但是,当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强和管理能力的加强,一系列环境法规的出台与执行,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降低。

若单就政府对环境污染的治理能力而言,环境污染与收入水平的关系是单调递减关系(有人称之为消除效应)。

为此,有人将收入对环境的影响分解为三种效应,即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消除效应.

经济发展的标志是经济总量的增长,经济结构的优化,社会正反馈的增多以及社会认知能力的提升。

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和谐发展提供环境保障,而我们辩论的前提就是在肯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等重要的前提下,在价值层面上判断谁更重要,人的认识总是有限的,我们的目的是判定哪个更有利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于是我方认为经济发展比环境保护更重要。

首先“保护环境”的涵义是什么,我们认为有二。

1、把已经被破坏的修复回来;2、保护没有被破坏的不再被破坏。

我们说环境保护的产生是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没有经济发展,何谈环境保护,发展是人类不变的主题,发展是硬道理,而环境保护是现阶段彰显出来的一个问题,看到问题解决问题,但发展不能等。

环境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并最终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消亡。

发展经济”的涵义是什么,包括质的发展和量的发展。

在人类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初期,由于能力所限,不可避免的会造成对环境的一定程度的破坏。

粗放型经济会破坏环境,但集约型经济一般不会。

而今天我们已经有能力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环保了。

过去没有大烟囱我们不能发电,现在我们可以建水电站,核电站。

这正是经济的质的发展所带来的。

同时,经济的发展为环保带来足够的资金技术支持。

从,,年起,德国为了解决温室效应,投入了一百亿,而发展中国家有没有经济实力做出这样的贡献呢,人要吃饭,要吃饭就要发展经济;人也要环保,要吃饭与环保兼顾也只能靠发展经济。

可以说,发展经济治的是环保的本。

而为了环保而环保,只是原始的、不成熟的环保方式。

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辩证统一的。

一方面,环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人们的一切实践活动都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经济发展更离不开客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支持。

环境保护能为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保护环境处于经济发展的基础地位。

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促进环境保护。

人们对客观环境的改造和改善离不开经济与科技的支持,而经济在改造和改善环境的活动起着推动作用,只有经济发展好,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环境。

经济发展促进了环境的保护。

总之,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

经济的发展,跳开纯粹紧急的角度,来反思经济发展的目的,我们会发现,我们都会变成反战争的和平主义者和自然保护者。

因为,经济发展,似乎除了人类内耗以外,用来满足人类的整体需要的话,根本用不了那么庞大的规模。

那么,从非经济的角度来论述阁下的问题,虽然深入了,但是却有超现实的色彩,可以说有些片面。

从这个角度论述的话,保护环境是必须的,因为,从整个自然界而言,人类的地位是从属的,或者说,自然界可以离开人类而自在,而人类却离不开自然界。

仅此一条,足以让人有充足的理由来保护环境,保证与自然地和谐发展。

用格式化的说法,那就是,人与自然是即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在于发展方向不同,统一在于相互影响。

(1)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可以使两者彼此促进,相得益彰。

?

生态保护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生态保护需要加大投入,加强生态保护使各项经济指标全面提升。

?

经济发展是生态保护的物质基础。

经济发展可以给生态保护提供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巩固生态保护的成果。

(2)?

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一定要承认和尊重自然界的客观性,加强环境保护。

?

规律是客观的,但又是可以认识和利用的。

正确地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必须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

?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联系具有客观性。

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要坚持用联系的观点观察和处理问题。

?

要用科学的价值观指导行动。

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中,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环境友好型的社会。

?

既要着重抓好主要矛盾,又要妥善处理好次要矛盾,做到统筹兼顾。

经济发展是核心和关键,对其它方面工作起着决定作用;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工作中要将二者有机结合,以经济发展带动环境保护,以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

什么是环境保护

即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平衡点上实现相互促进、和谐共赢

(一)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

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协调生存权、发展权的关系,即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平衡点上实现

相互促进、和谐共赢。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存在孰重孰轻,而是同等重要。

二者相容则两利,相斥则两败。

片面突出经济发展,短期GDP可能上去了,但老百姓的生存权就受到影响。

长期突出经济增长,资源、生态、环境将不堪重负,GDP也不可能持续,甚至出现污染事故、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量变到质变转化,环境问题演变成政治问题。

片面突出环境保护,老百姓的基本发展权就可能得不到保障,长期下去必然引发生态破坏,环境问题照样可演变为政治问题。

(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点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看似矛盾,其实是未处理好二者关系,未找到平衡点。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点必须明确回答。

回答这一问题必须用生态的理念,系统、平衡的观点。

所谓系统的观点就是单个行政单元内和单元间的发展要统筹;所谓平衡的观点就是行政单元内和单元间环境要稳定。

系统统筹、平衡稳定对任何大小行政单元都是适用的。

产业结构和布局问题、污染物总量控制问题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平衡点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产业结构、布局问题和污染物总量控制问题解决了,老百姓的生存权、发展权就会得到保障,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就实现了双赢。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平衡点问题必须用务实的态度、理性的思维去明确。

对国土进行功能区划定以及明确各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可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功能区划主要解决产业结构、布局问题;环境质量主要解决污染物总量控制问题。

在功能区划方面,国家层面应对国土划定生态保育、生态控制、生态协调等功能区,明确各功能区保护、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各省市要在国家划定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等4类主体功能区,明确各主体功能区产业的导向、结构及布局,以解决系统统筹问题。

在环境质量标准方面,应兼顾GDP增长排污空间和老百姓基本健康保障需求,对各重要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区制定水、气等环境质量标准,并限定排污总量在环境质量达标的环境容量允许范围之内,以解决平衡稳定问题。

可见,讲环境保护不是制约发展,发展是在产业结构、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产业定位,排污总量满足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的前提下追求GDP的最快增长。

讲经济发展不是制约环境保护,保护是在产业结构、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GDP增长排污总量不突破环境容量,保证环境质量达标要求前提下的保护。

因此,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平衡点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指标来表述。

定性为产业结构、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产业定位;定量为排污总量满足环境质量达标要求。

平衡点问题既可解释、又可操作、更无矛盾。

我国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的反思与改进

环境保护优先性”原则,对我国现行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进行反思,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期益于我国环境法治的实现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俄罗斯“环境保护优先性”原则

俄罗斯是资源大国,也是工业大国。

她所拥有的丰富自然资源为她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她的工业生产,尤其是重工业和军

事工业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又是严重的。

为此,俄罗斯在近几十年来,采取经济、技术、行政、法律等措施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在其生态法领域所确认和规定的“环境保护优先性”原则作为基本法律原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顺利实现自然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保护优先性”原则,其基本内涵是指在环境管理活动中应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予以考虑,在社会的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

一般讲,应至少涵盖以下具体内容:

首先,在环境管理活动中,代先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保障居民生活、劳动和休息的良好生态环境;其次,当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最后,各种经济开发活动,在利用一种或几种自然客体时,不应对其他自然客体和整体自然环境造成损害。

当然,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同时,必须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求国家的环境管理必须兼顾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

为保证“环境保护优先性”原则在实践中予以贯彻落实,俄罗斯相关自然环境保护法,不仅赋予每个公民拥有有利于健康的良好的自然环境的权利,而且确定了保护自然环境法的经济机制,确定了自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生态鉴定的规则,对企业、设施和其它项目的设计、建设、改造、投产提出生态要求,等等。

以各行各业的经济活动而言,俄罗斯自然环境保护法在第6-7章的40-57条款中对经营主体,提出生态要求。

它既对不管其所有制形式和从属关系的一切经营单位,也对各业经营过程的不同阶段提出要求。

工业、建筑、交通、动力、水力、公用事业工程项目的计划、设计、选址、方案的经济技术论证、建设、改造、投产、使用各阶段的工作必须符合生态安全、保护居民健康、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再生产、改善自然环境生态要求,国家的自然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有权部分或全部停止上述各项经营活动。

例如,对企业、建筑和其它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时,要考虑其基本生产项目和辅助服务设施中是否有与保护自然环境有关的净化设施,是否利用节省资源、少出或不出废料的生产工艺,并对其进行生态鉴定,没有获得生态鉴定的肯定意见不能实施。

通过生态鉴定制度,俄罗斯“环境保护优先性”原则在其环境管理活动中得到了落实,当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环境

保护。

这对于尽管已进行了二十多年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运动而环境状况却愈发严重的我国而言,似乎更具借鉴意义。

二、我国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的反思

“协调发展”原则在20世纪70年代即作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规定于环境法律中。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5条规定,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必须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切实纳入计划和规划。

”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

直至1989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以环境保护基本法形式正式确立了“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传统“协调发展”原则的确立,较之“三十二字”方针或一味强调经济效益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且其呈现渐进发展过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选择,必将使传统“协调发展”原则发生质的变化。

但是,传统“协调发展”的核心仍是经济发展优先,环境保护只是在发展经济时应考虑的外部制约因素,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

显然,这与俄罗斯所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性”原则有着质的区别:

我国是经济发展优先,俄罗斯优先考虑生态利益或环境保护。

从国际法律实践与国内环境问题愈益恶化看,显然传统“协调发展”原则已落后、落伍了,它严重背离了可持续发展。

比较俄罗斯“环境保护优先性”原则和我国“协调发展”原则,至少以下两点应引起我们的反思:

反思之一: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其强调点或基点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必须也只能服从或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这与我国“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政策或口号相吻合。

否则,岂不有基本国策与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工作重心相悖之虞,因而,在现阶段的中国,环境保护只能服从或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其“协调”发展。

所以,也就有学者持“只有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才能使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实

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实际效果真的如此吗,那么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只抓经济漠视环境保护,甚或只以经济增长作为地方行政首长政绩考核标准,作何解释,企业经营者不严格遵守环境法律却“振振有词”美其名曰“发展经济”或大开其他方便之门,又该如何解释,传统“协调发展”原则是给他们提供依据抑或佐证,

其实,“协调发展”原则是对只要发展经济不要环境保护或单纯进行环境保护模式反思的结果,它强调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要互相平衡的思想。

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都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在,在“协调发展”状态下,社会虽然存在利益冲突,但两者相互妥协,互相制约,形成对全社会有利的稳定局面。

但环境保护和发展经济之间,准跟谁妥协,言即以谁为主、为中心,以谁为辅、为从,由谁去协调,最终取决于决策者或立法者的选择和取舍,而不同的抉择,尽管都能形成对全社会有利的稳定局面,但择定后其具体落实措施和途径却有着本质区别。

因此,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在法律的冲突关系或争议上,也即“环境优势”与“污染优势”的选择,体现的是经济效率和分配正义的优势判归,然而经济效率与分配正义往往相互冲突,此时则有待政治的判断。

反思之二:

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在其《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可持续发展”: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此后,我国有部分学者认为,“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只是文字的表述不同,其实质含义是完全一致的。

前者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后者则是从纵向历史过程中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落脚点是在于“发展”,我们姑且不论提出该原则的发达国家的真实意图,但此种“发展”与我国“协调发展”果真完全一致吗,如果果真完全一致,“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最深刻、最基本的战略要求,贴上“原则”就能标签化为“协调发展”原则了吗,

通常,人们并不严格区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这两个概念,在很多时候,其重点是把两者等同使用的(如前所述),如果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一般性地论述环境与经济问题,起到提高环境意识和可持续

发展意识的作用,并也无妨,但当我们多少在一定的学术或政策研究意义上谈到这些概念时,或许有必要作个区别和界定,“协调发展”承认“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是两块、两件事,只是要求两者要尽量协调,不要失衡;“可持续发展”则认为不损害环境是经济发展本身的内在要求,环境与经济不是两块、两件事,而是一个整体。

这种发展是对环境无害的,就不存在“发展”之后还要治理环境的问题。

是故,“可持续发展”其实质是“环境保护优先性”发展。

三、我国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之改进

“可持续发展”作为“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唯一出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之共识。

我国自然亦不例外。

综上反思,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基点仍在于“发展”,最终落脚点是人类社会,即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其并不否定经济增长,但需要的只是重新审视如何实现经济增长。

并且,“环境保护与治理只有放在包括发展在内的更大范围内才能最终解决。

”因此,借鉴和倡导“环境保护优先性”原则并非持“停止发展论”或“零增长论”,也并非完全抛弃“协调发展”观点。

相反,却是在‘协调发展”的背景和条件下,注入“可持续发展”原有之义和核心思想内涵,将传统的“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改进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环境保护相协调”新原则。

从语义学角度看,“同”在现代汉语中,声调标上声时,通常有介词与连词的个义项。

选择连词义项时,表示是的并列或联合关系,即无轻重、主次之分,不以谁为中心;当义项为介词时,“同”用在名词、代词或名记号性词组的前边,则表示方向、对象目的等,言即有主辅之分,一般以后者为中心。

在实践当中,因“同”一词多义,理性“经济人”又往往倾向或偏好于追求私利或放大的私利即部门、行业或区域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优先发展经济,如此就出现这种结果:

当“同”为连词义项时,传统“协调发展”原则暗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无主辅主分,从而为“经济发展优先”提供了方便之门。

因为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准协调谁都一样,没有必要非要经济发展去协调环境保护;当“同”为介词义项时,传统“协调发展”原则用意不言自明,除了环境保护要跟经济发展去“协调”即“经济发展优先”外,我们还能作何选择,悲哀的是,国人为满足

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时,几乎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介词义项。

这也就难怪我们面对“振振有词”“发展经济优先”时,无以反驳或“理屈词穷”了。

将传统的“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改进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环境保护相协调”新原则。

这并不是简单地文字“游戏”,而是从本质上表明了该新原则所体现的“环境保护优先性”思想,反映的是“边污染边治理”,明确的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环境保护妥协,以环境保护为主、为中心,而非相反。

况且,“协调”本身并非一定意味着平起平坐,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保持一定差异也能形成协调发展局面,或者经济强些,或者环境强些,或者反之,都可保持在协调发展的范围之内,这要看这个社会当时所处的阶段和背景。

当然,由于我国仍属发展中国家,仍面临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之重任。

全国各族人民所共同关心的是经济建设压倒一切,“污染优势”胜于“环境优势”。

尽管从总体和长远的目标应该是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发展,必须与人口、环境、资源统筹考虑,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了子孙后代着想,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决不能走浪费资源、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但在眼前阶段,或许提“协调发展”比较符合实际,也较有针对性,以免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关系陷入恶性循环而导致进入“锁定状态”。

“协调发展”的许多做法,也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是为可持续发展准备条件。

这也是木文之所以不主张我国环境法照搬和确认俄罗斯“环境保护优先性”原则之所在。

但必须吸取其精华,接受其内涵,融合“可持续性”,对传统“协调发展”原则以“环境保护优先性”进行修正在立法中确定新“协调发展”原则。

诚然,从纯粹语言学角度看,新“协调发展原则”仅是对传统“协调发展”原则中的词序进行变动,但似乎这一变动和改进,在我国要使新“协调发展”原则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却有一个过程。

“协调发展”原则是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中的“母原则”,改进后的新“协调发展”原则一旦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得以接受和确认,必然会对依据传统“协调发展”原则而建立起来的环境法其他基本原则产生冲击,进而亟须修正。

如将“预防为主”原则发展为“预防优先”原则。

相应地,

构筑在传统基本原则甚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环境法基本制度也亟待重构。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作者介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注释与参考文献:

金瑞林主编:

《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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