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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贷款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贷款经营行为,健全内部管理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完成贷款既定的工作目标,对贷款各工作岗位和人员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而建立起来的贯穿于整个贷款过程中的相互制约和控制风险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规定的总称。

我行贷款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内部控制体系;

2、贷款岗位的设置和职责;

3、贷款程序的管理;

4、贷款质量的监管;

5、贷款内部工作的管理;

6、信贷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我行在贷款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我行制定的以下规章制度:

1、《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3、《信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4、《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5、《关于贷款担保的若干规定》;

6、《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7、《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8、《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9、《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10、《信贷人员岗位责任管理办法》;

11、《信贷业务第一责任人管理办法》;

12、《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3、《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追究制度》;

14、《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

15、由总部制定、转发的其他有关信贷业务的制度、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我行的贷款业务均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条我行实行统一管理、两级经营、比例控制、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管理制度。

第六条我行贷款实行授权管理。

总部根据支行的贷款管理水平、存量贷款质量、单个贷款品种的风险度决定贷款审批权和贷款经营权。

各有关部门在总部授权范围内,独立从事贷款业务。

贷款权限的确定由信贷管理部提出意见,总部行长或副行长审查同意并进行授权。

首次建立信贷关系的贷款、中长期贷款、转化及借新还旧贷款审批权集中在总部贷款审查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权限经营贷款业务。

第七条授信管理

各经营贷款业务单位,可以根据借款人申请受理授信业务,按照《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对授信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和贷款风险度测评,以此作为授信的依据。

贷款授信业务由总部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授权机构审批。

第八条贷款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按照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原则,我行贷款机构的设置为总部、管辖行(直属行)二级。

总部设立信贷管理部、个人金融部、资产保全部作为贷款的管理部门。

公司金融部、营业部从事贷款经营业务。

管辖行、直属行信贷员集中管理,统一设置信贷部,从事贷款经营管理业务。

贷款机构职责按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贷款审查机构。

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总部设贷款审查委员会,并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授权在信贷管理部设贷款审查小组,负责权限内的贷款审查工作。

各管辖行、直属行也要按照规定设立不少于5人的贷款审查小组。

审查机构中行长(主管行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主任委员享有一票否决权。

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责按照《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执行。

3、签批人。

签批人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有否决权,未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签批人无权签批发放。

签批人对签批发放的贷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超越审批权限的贷款,经办部门(行)按有关规定上报总部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授权机构,经审查通过后,由经办部门总经理或行长签批。

第九条内部控制指标

1、存贷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行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存贷款比例指标;各贷款业务部门严格执行总部信贷管理部核定的比例。

2、中长期贷款比例:

余期一年以上的贷款余额与余期一年以上的存款余额的比例逐步压缩到120%。

3、单户贷款比例: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

4、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率≤8%

呆滞贷款率≤5%

呆账贷款率≤2%

各经办贷款业务单位要严格控制不良贷款比率,努力压缩到最低限度。

5、贷款风险度:

单笔贷款风险度、单户累计贷款风险度和支行综合贷款风险度应控制在0.5以内。

6、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率:

(1)国家债券:

≤90%;

(2)银行各币种的定期存单、债券:

≤90%;

(3)AAA级企业债券:

≤80%;AA级≤60%;A级≤40%;

(4)企业股票、股权(价值依每股净资产计算):

≤50%;

(5)不动产:

≤70%;

(6)动产:

≤50%。

第三章贷款岗位的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根据审贷分离的要求,我行贷款设立以下岗位:

调查岗、审查岗、签批岗、综合岗、管理岗(只在总部设立)。

第十一条调查岗的职责

1、受理企业借款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短期贷款答复期限为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期限为六个月。

2、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定。

3、对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4、核实、评估抵押(质)物,确定抵押系数。

5、写出贷款调查报告,并在《借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全部调查资料呈送有关人员审查。

6、对审查通过的贷款协助签批人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书。

7、依法办理抵押(质)物的登记、封存、止付及其它有关手续。

8、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

9、对贷款展期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对同意展期的贷款协助签批人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相应的展期协议。

10、负责贷款清收。

短期贷款到期前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还本付息通知单》。

11、对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到期贷款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办理转逾期帐户核算手续。

12、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

对逾期贷款和欠息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市商业银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诉讼时效期内依法起诉。

13、信贷员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审查岗的职责

贷款审查岗按照审查权限分以下几层:

贷款审查结构的初审人员、信贷部主管、管辖行(直属行)贷款审查小组、总部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责如下:

1、初审人员和信贷部主管的职责

(1)初审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对审查结论负责。

(2)初审贷款资料格式与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对审查结论负责。

(3)初审上报材料中有关借款合同、协议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对审查结论负责。

(4)审查贷款及其他授信是否符合金融政策与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审查结论负责。

(5)复测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的风险度,对评估结论负责。

(6)对贷款的合法性、效益性、安全性进行全面审查和评定,提交初审

报告,对初审结论负责。

(7)初审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是否合理,还款来

源是否有保障,提出对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的审核意见,对审查结论负责。

(8)初审报告明显失误或与报审单位勾结隐瞒重大事实,导致审查决策失误的,由直接负责人承担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2、支行贷款审查小组、总部贷款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及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个人审查意见负责。

(2)审查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对个人审查意见负责。

(3)对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评定,复测其风险程度,对个人审查意见负责。

(4)审议贷款投向组合战略和其他重大问题,对个人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签批岗的职责

(1)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核查贷款法律文书及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2)根据资产组合现状,综合考虑不同资产的收益、风险、期限组合,决定是否贷款。

(3)考虑资金头寸情况,决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十四条综合岗的职责

(1)检查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存在涂改、空白现象,签章是否明晰、齐全。

(2)检查贷款审批表上各岗位意见是否均已签署,最后审批人与有权审批人是否一致,承担检查失误责任。

(3)检查抵押物他项权证上的抵押权人是否为贷款经办行,抵押登记期限是否不小于抵押贷款期限,承担检查失误责任。

(4)依据信贷员提交的借款合同、贷款调查报告、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及人行系统上登记有关内容,对登录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5)核实信贷员移交的贷款全部资料,对签收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6)及时建立贷款档案,对按时建立贷款档案负责。

(7)管理贷款档案资料。

除不可抗力外,归档贷款档案资料的遗失、损毁责任由综合人员承担。

(8)督促信贷员进行贷后检查,接收贷后管理资料。

(9)及时登记贷款台帐、编报各类贷款统计报表,对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管理岗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负责制定、补充和修改有关贷款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分解下达有关贷款方面的控制指标,按月对支行进行监测考核,指导全行贷款工作。

3、检查支行信贷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的监测与管理。

5、建立贷款预警预报监测系统。

6、负责全行贷款情况的分析,总结,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为支行提供信贷工作的咨询与服务。

8、管理岗需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贷款程序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贷款通则》关于贷款基本程序的规定,我行贷款的基本程序为: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审查;贷款签批;签订货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填写《借款借据》后发放贷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七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额、期限、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

2.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主要领导人情况说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公司批准成立的文件、合同、验资报告等;

7.公司章程;

8.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

9.与银行往来情况说明;

10.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11.近三年经营情况及或有负债情况说明;

12.组织结构及业务情况介绍;

13.特定行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证、批文等;

14.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信贷业务(项目)的有关资料:

1.客户向本行申请开展信贷业务的申请书;

2.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内外贸易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

5.进出口批文;

6.涉及国际商贷或短期商贷项目,需提交计委、外管局批文。

第十九条考察借款人信用状况、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记录、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及其领导者素质、履历等因素。

第二十条对借款的合法性认定

1、根据企业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资格进行认定。

2、对借款用途合法性认定。

3、抵(质)押贷款要对抵押(质)物的合法性认定。

4、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借款的安全性认定

1、对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四相符”核对,即报表与总账、总账与明细账、明细账与重要单据及实物相符。

2、对抵押(质)物进行评估,分析其变现能力,确定抵押率。

3、办理抵押(质)物的止付、封存、登记等手续。

4、对担保人的资格及经济实力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对借款的效益性认定

1、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以往的经济效益进行调查。

2、对贷款项目的获利能力进行预测。

3、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主要参照指标有:

(l)偿债能力分析: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2)盈利水平分析:

销售收益率、资产收益率、普通股利润率等。

(3)自有流动资金分析: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所有者权益+固定资金借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净值-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

(4)负债结构分析。

(5)现金流量分析。

第二十三条贷款实行信贷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

一笔贷款的主办信贷员为该贷款第一责任人,另安排一名信贷员协办。

每笔贷款要求两名信贷员同时实地调查(即双人下户制度)。

第二十四条经办信贷员负责收集整理贷款调查资料,综合进行分析、按规定格式写出贷款调查报告、独立表达明确意见、送审查部门审查。

经办信贷员未出具翔实调查报告或未书面表述明确意见的,不得交审查人审查。

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查人、信贷部主任、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成员、签批人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未经贷款审查人(或信贷部主任)审查或审查人未书面表述明确意见的,不得交审贷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签订借款合同

对审查通过的贷款,要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书,统一使用我行规定的文本。

第二十七条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前,贷款签批人应安排与借款(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面见。

信贷员必须亲视有关法律文书的签字、盖章过程。

第二十八条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必须填写《借款借据》。

信贷员或综合员根据审贷委员会(组)出具的《支行贷款审批意见表》,在认真审查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借据等贷款资料后,填写《放款通知单》,在计算机信贷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经信贷主管复核,签批人签字后,送交营业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九条贷后管理

对发放的贷款要依照《市商业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对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严格借阅手续。

每笔贷款要设专人进行贷后管理工作,原则上由贷款调查人员进行管理。

按照《市商业银行贷后管理暂行办法》、《市商业银行大额(重点)贷款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贷款使用情况、企业经营的情况、抵押(质)物的保管情况。

第三十条贷后检查方式

1、经常性参与:

适用于贷款金额大、期限长、风险大的贷款。

2、关键环节参与:

参与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3、变动性参与:

在借款人内部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时、采用此法。

第三十一条信贷员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并按月填写《贷后检查报告》,按季填写《信贷资产质量季度分析报告》和《大额(重点)贷款贷后跟踪检查报告》。

所有贷后检查报告,需经信贷部主任或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由综合员统一归档。

第三十二条信贷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信贷部主任汇报,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贷款签批人按季主持召开贷款质量分析会,研究工作、制定措施、降低(防范)风险。

贷款实行领导人定期约见借款人制度。

原则上500万元(含)以上贷款,签批人每季约见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500万元(不含)以下贷款,信贷部主任每季度约见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对重点企业或有问题的贷款可突破上述规定不定期约见。

第三十三条对违约借款人进行制裁,方法有:

警告、暂停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信贷部主任负责对全部发放的贷款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执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应严格要求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允许贷款展期。

第三十六条贷款展期理由

1、由不可抗拒灾害的影响,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归还。

2、受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影响,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归还。

3、我行认为正当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对不能如期归还的贷款应在到期日之前,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由信贷员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填写“贷款展期审批表”,经贷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后,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三十八条贷款展期期限执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贷款展期后应加强跟踪检查工作,确保贷款如期收回。

第四十条对不良贷款的管理。

根据《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办单位应对不良贷款进行严格管理。

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对违约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五章贷款质量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人总行《关于贷款分类的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总部与支行两级贷款分类及监测与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总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的控制指标,以及全行发展规划,实施全行贷款质量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各支行按照总部分解下达的有关控制指标,保证提高贷款质量。

1、建立对风险贷款的监控,密切关注企业资金流向,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贷款的按时收回。

2、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成立由主管行长(总经理)挂帅的清收小组,制定专人负责催收或清收工作。

在贷款诉讼时效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化解出现的风险。

3、定期分析不良贷款现状、清收重点、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制定清收计划。

按照总部下达的清收指标,限期压缩本行的不良贷款。

4、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积极予以申报。

第四十五条贷款质量监测方式

1、建立贷款月(季)报制度,支行定期向总部报送下列报表

(l)贷款月报表(月报)

(2)贷款情况变动表(月报)

(3)信贷资产质量监测表(月报)

(4)不良贷款分类季报表(季报)

(5)清理不良贷款进度监测季报表(季报)

除上述报表外,各支行还应按时报送总部布置的其他各类报表。

2、建立贷款监测调查函制度:

总部对监测发现的有问题贷款,及时发送调查函至有关行(部)进行调查核实,经办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3、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总部根据对各支行报表的监测情况,对有问题的支行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行。

4、建立全行信贷资产风险监测通报制度:

每月在《信贷工作通讯》中通报全行贷款风险状况、违规违纪行为、有问题贷款的类型分析等情况,发送全行。

5、根据《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总部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排序公布。

6、各支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和管理纳入全行统一考核体系。

第六章贷款综合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贷款台帐设置

1、明细账:

以贷款户为单位设立帐页。

2、分类账:

按照贷款方式设立账簿。

3、总账:

以贷款发放的时间记录账簿。

4、不良贷款台帐按规定设立。

第四十七条记账顺序:

每一笔贷款放出或收回后,凭加盖转讫章的贷款放出或收回通知单同时记录明细账、分类账、总账。

第四十八条贷款台帐的核对:

为确保贷款台帐数据的准确,每月末数据核对。

1、“三帐”核对:

即明细账贷款余额合计与分类账贷款余额合计、总账贷款余额一致。

2、贷款台帐月末余额要与会计部门贷款帐月末余额一致。

第四十九条贷款统计报表的管理

1、各支行按照总行的要求编报各类统计报表。

2、统计报表的编报要以核对后的贷款台帐数字为依据,一式两联,第一联支行留存,第二联上报。

3、统计报表进行“三核对”。

(1)与贷款台帐数字核对一致;

(2)与会计部门的数字核对一致;

(3)与本表报送过的上期有关数字核对一致;

4、各支行上报的统计报表要及时、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报表必须加盖制表、复核、经办单位负责人章及公章后方可上报。

5、年末,总部对全行报表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十条建立、健全档案库,由综合岗保管

1、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将全部资料移交综合员,同时填写移交清单(格式另发),经核实无误后,综合员填写接收记录。

2、综合员收到信贷员移交的贷款资料后,及时立专卷保管。

3、借阅贷款资料时,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填写借阅登记表,归还时,综合员对借阅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认可后办理收回登记。

4、收回贷款的合同或终止借贷关系企业的原始资料应保管5年。

第五十一条各支行对办理抵(质)押贷款的有价单证及与贷款有关的证件建立妥善的保管制度,单证列入表外管理。

第七章信贷人员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信贷人员指贷款签批人(行长)、审查人员、信贷员、综合人员。

其中审查人员包括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成员、信贷部门主管、贷款初审人员。

第五十三条信贷人员的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我行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2、严格按照贷款程序办事,有一定的风险意识。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4、持有《信贷专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信贷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作为见习信贷员使用,见习信贷员不得独立调查、审查、管理贷款项目,可以从事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五十四条贷款签批人及主管行长的任职资格:

本科(或相当于)以上学历或中级经济类技术职称,八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熟悉各项金融业务,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分析能力。

第五十五条信贷部主任和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成员的任职资格:

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经济类以上技术职称:

五年信贷工作经历,熟悉信贷业务,有一定的分析与判断能力。

第五十六条信贷员的任职资格

贷款调查人: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银行业务工作两年以上(已在岗且信贷工作业绩突出者,学历要求可放宽至中专;新入行金融、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员工在营业部门实习一年后可从事信贷工作)。

经考试考核后取得信贷员资格证书,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掌握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第五十七条建立信贷人员(含贷款审查小组人员)的备案管理制度和全行信贷人员的业绩档案,由总部信贷管理部负责。

支行信贷人员的调整须上报总部信贷管理部审批,并在总部信贷管理部备案。

(签批及主管行长调整只需备案)

第五十八条信贷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1、符合条件的我行员工经批准可以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市商业银行信贷专业资格证书》。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1)未在总部备案;

(2)受过刑事处理;

(3)曾因经济问题受过行政处分;

(4)涉及经济问题尚未定性;

(5)虽已备案,但见习期不满一年。

3、信贷人员的年度考评

总部和支行对已取得《信贷专业资格证书》的信贷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两部分,其中工作实绩包括执行信贷政策制度情况、经管户数和累计放款、资产质量。

考评工作由总部制定标准,信贷人员按考评标准打分,经支行审查,主管行长签字后报总部复查。

通过年度考评者,由总部在《信贷专业资格证书》的“年度审核纪录”栏内加盖“年检”章。

未能通过总行年度考评的信贷人员,不得继续从事信贷工作。

我行逐步实现等级信贷员管理制度。

根据信贷员是否取得信贷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能力与业绩等标准分别聘任为见习信贷员、助理信贷员、中级信贷员和高级信贷员。

等级信贷员与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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