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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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第一章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行业诚信意识和诚信管理水平,加强自律,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布制度

本办法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8〕9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2018〕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依据本办法,局属有关单位及局机关有关科室定期(每3个月)整理诚信“红榜”、“黑榜”名单,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后,及时在**建设网及有关新闻媒体部门发布。

诚信“红黑榜”发布6个月至1年时间,在此期间有新增“红榜”、“黑榜”公司企业,调查核实后,在**建设网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三章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定额造价企业、市政公用企业、招投标代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四章“红黑榜”评价办法

一、工程招投标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一)评价主体及范围:

1、主体:

市招标办对我市辖管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诚信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应用等活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市场各主体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等。

2、范围:

我市管辖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投标过程,及标后履约情况。

(二)评价办法

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榜

1、招标人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不按规定时限处理质疑的;

(4)在标后履约监管中不建立日常考勤制度,不履行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督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代理机构

(1)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5)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

(1)参加投标企业拟用于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的;

(2)存在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让他人挂靠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3)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4)存在恶意投诉的;

(5)对各级检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累计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

(6)未经业主同意、监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榜”

1、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受到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招投标相关表彰奖励的;

2、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国家、省、市级媒体或刊物发表招投标有关信息或作品的;

3、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招投标发展创新做出贡献的。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

1、及时上报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诚信信息;

2、根据市住建局发布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黑红榜”,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被列入“黑榜”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在参加工程投标时,给予扣分;列入黑榜两次及以上的限制企业3个月不得参加**市招投标活动。

(2)对被列入“红榜”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在参加工程投标时,给予加分,在创先争优活动评定中,优先考虑;

3、根据不同的情况,在相应的招标文件中制定出奖惩细则。

二、工程质量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一)建设工程质量“红榜”评价标准

1、获得省、市优质工程的参建企业和个人,如:

“龙乡杯”、“中原金杯奖”;

2、获得省、市优质结构工程的参建企业和个人,如:

市优质结构工程、“结构中州杯”工程;

3、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报表彰的企业和人员。

(二)建设工程质量“黑榜”评价标准

1、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人员;

2、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人员;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人员;

4、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原因引起群访群诉的企业和人员。

三、工程安全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一)建设工程安全“红榜”评价标准

1、企业综合素质评价。

企业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程度较高。

2、企业管理水平评价。

企业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和信用评估考核制度。

3、企业社会信用记录。

近二年企业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4、失信行为记录。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无违法记录,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二)建设工程安全“黑榜”评价标准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治理;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企业一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

3、一年内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四、市政公用行业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一)市政公用企业“红榜”评价标准

1、企业综合素质评价。

企业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程度较高。

2、企业管理水平评价。

企业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和信用评估考核制度。

3、企业社会信用记录。

近二年企业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承揽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获得“**省市政优良工程”和“**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及“市级市政优良工程”和“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4、失信行为记录。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无违法记录,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二)市政公用企业“黑榜”评价标准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治理;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企业一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

3、一年内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五、定额造价行业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一)定额造价企业“红榜”评价标准

1、在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中贡献突出,在承揽咨询业务活动中,不采用恶意压价、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能够自觉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在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无不良行为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2、工作业绩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名列前茅;

3、积极参加**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

定额造价企业“黑榜”评价标准

1、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2、未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

3、不按照工程计价规定计价,并拒不改正的;

4、企业在发生专职人员变更时,造成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没有达标,未按规定及时补充专职专业人员的;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造价工程师“红榜”评价标准

1、造价工程师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有关工程造价论文,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水平;

造价工程师“黑榜”评价标准

    1、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2、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3、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4、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六、装饰装修行业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一)装饰装修企业“红榜”评价标准

1、企业综合素质评价。

企业有较高的资质、较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企业具有发展潜力;

2、企业管理水平评价。

企业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和信用评估考核制度。

3、企业社会信用记录。

近二年企业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第三方信用评级和评估成绩良好。

4、失信行为记录。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无违法记录,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装饰装修企业“黑榜”评价标准

1、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近二年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被新闻,,媒体通报批评的;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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