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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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

 

关于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

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36部委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9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知识产权局、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8〕1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公布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同时,联合激励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优良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二、联合激励及实施单位

各实施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的主要激励措施如下:

(一)交通运输领域激励措施。

1.在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2.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检查过程中,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3.在政府投资交通运输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4.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5.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6.优先推荐公路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等国家和地方相关奖项,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7.在“信用交通”网站及主流媒体上公布和宣传守信典型企业守信状况,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

8.对守信典型企业,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探索更多激励措施。

9.在企业投资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中,鼓励招标人和项目单位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10.鼓励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服务企业给予守信典型企业一定便利措施。

实施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12.在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3.在申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4.在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5.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将认定守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6.在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7.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8.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9.发改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三)商务部门支持措施。

20.在办理钢材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守信状况给予适当便利。

实施单位:

市商务局。

(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支持措施。

21.经贷款审查企业资信良好的,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典型企业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

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

22.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23.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证监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24.在职权范围内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25.在工程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保证保险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考虑企业守信状况,根据风险定价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

(六)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26.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

具有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的各职能部门。

(七)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

27.在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28.在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降低自查及随机抽查频次。

实施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29.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30.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单位: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

(九)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

31.在政府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32.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实施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给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支持。

33.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等方面给予必要便利和优惠。

34.对守信典型企业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35.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实施单位:

市住房建设局。

(十二)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36.将守信情况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参考信息,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实施单位:

深圳市税务局。

(十三)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37.在办理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便利服务措施。

38.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十四)给予海域使用方面的支持。

39.在办理海域使用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实施单位:

市海洋渔业局。

(十五)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40.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41.在国际工程承建、投资和运维等方面,优先提供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咨询和支持。

42.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实施单位:

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

(十六)海关通关及检验检疫管理支持措施。

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43.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44.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和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45.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46.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7.优先作为检验检疫优惠措施试点企业

48.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49.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实施单位:

深圳海关。

(十七)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50.在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51.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手”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八)其他激励措施。

52.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53.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54.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55.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56.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

57.各相关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在本行业、本领域内探索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

各有关单位。

三、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交通运输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向相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介及时转载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通过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单位提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

同时,在深圳信用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获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后,依法依规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与各单位间建立定向联络人制度,由各单位安排专责人员负责跟进本部门联合激励工作,每季度前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方式反馈给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四、联合激励的持续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监测企业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企业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立即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或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反馈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信用办,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纳入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的各项措施将结合实际情况持续更新。

五、其他事宜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指导和要求本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具体操作问题,由各单位另行协商。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出台或修订的,以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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