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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

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路、站场建设的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负有工资支付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各市、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对参加其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工作;银行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并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工作。

第五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及时告知本单位(或本项目)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交通行政部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15天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进行用工备案。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

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等个人账户。

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施工企业没有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暂缓支付当月的工程计量款。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按日对项目部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并填写农民工记工考勤卡,考勤卡由农民工本人保存。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并按规定保存。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执行考勤制度,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或农民工居住场所)公告农民工拥有签订劳动合同、享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取工资等权利,并公布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

第十四条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五条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垫资先行支付。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发生经济纠纷,包括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时,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计量支付的时间进行月支付,如连续2个月发生已计量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停工,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总承包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及义乌市交通行政部门开立一个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专户按照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办理账户核准手续。

保证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账户开立时,开户银行应与交通行政部门签订账户及资金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招标文中明确:

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时;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工程计量款时)扣除合同价的2%(每个合同段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作为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按上款规定执行的项目,开户银行在收到保证金之日起3日内,将建设单位(或业主)代扣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市交通行政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保证金专户由市交通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保证金支付的,由负责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制《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会签表》并提出意见,市交通行政部门会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将款项转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相关账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

所支付的保证金,建设单位(或业主)在相应施工企业的下一月工程计量款中等额扣回补入。

当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市交通行政部门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合同段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

项目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介上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

期满后,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施工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向市交通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保证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转入施工企业账户。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建设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交通建设领域项目工程款计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动态。

对因拖欠工资可能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苗头的,要及时做好劝告化解工作,并同时上报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信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价机制。

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年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企业,降低一个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经理不得参加评优,施工企业不得以该项目参加评奖。

不良行为记录将在“浙江交通网”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并记入施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同时抄告银行主管部门。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给予公开曝光。

施工企业连续3年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且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审查,可适当减免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农民工发现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交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未依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六)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行政部门在每年的1月、8月前后,应组织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业主):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请你单位在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或第一期工程计量款时),代(中标企业名称)按合同价的2%(每个合同段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存入以下指定银行。

该款专项用于保障解决该企业在(项目及合同段名称)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支付。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市交通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

备注:

该通知书应在各市交通行政部门核准(或审查)中标单位时,一起发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后,应及时告知市交通行政部门。

附件2

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会签表

拖欠工资单位

施工企业

 

合同段

 

使用

事由

 

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交通行政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转入银行及账户

 

专户银行落实情况

 

年月日(盖章)

备注

 

说明:

专户银行在保证金转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账户后,及时将此表退给交通行政部门,以便通知建设单位补入保证金。

附件3:

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

申请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合同标段

完工时间

公示时间

原缴纳保证金金额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申请理由

 

建设单

位意见

 

年月日(盖章)

交通行政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专户银行退款时间及金额

 

年月日(盖章)

备注

 

注:

1、申请单位填报时应附公示内容及媒介的证明材料;2、交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应作出是否退还的决定;3、专户银行应将退还保证金情况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部门。

 

附件4:

年月份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格式)

序号

姓名

工种

工作天数

包工工资

点工工资

应发工资合计

应交费用

预支费用

实发工资

签名

制表人:

审核人:

日期:

附件5:

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

姓名

 

身份证号

 

进施工段时间

 

工种

 

工价

 

记工员

 

施工企业(盖章)

 

项目经理

 

项目名称

 

电话

 

年月

日期

工作内容

工时

工资

记工员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项目部确认

 

(背面)

日期

工作内容

工时

工资

记工员签字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合计工时

 

包工内容

 

点工工资

 

包工工资

工资合计

 

预支费用

 

应发工资

 

项目部确认

 

 

注:

1、考勤卡施工企业应统一印制;

2、考勤卡农民工应人手一张,自行保管,管理部门检查时应能出示;

3、考勤卡按月每日进行考勤。

附件6:

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

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小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

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当每月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

)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

),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

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

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实行标准工时制。

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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