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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戈y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

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

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建筑主体

2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1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2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

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5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6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2.2.7室外透空空间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2.2.8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

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该层

为半地下室。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咼。

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⑶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2.2.10公共停车场(库)

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1共用停车场(库)

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2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

层。

2.2.13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4结构转换层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2.15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6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3建筑部件名词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

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层高阳台。

233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建筑容量名词

2.4.1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5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6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

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7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8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249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4.10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1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2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建筑面积

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1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岀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均用于3.1.3所述功能及与其结合设置的小

型环卫设施等功能时,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1.2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岀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用于非3.1.1.1所述功能时:

⑴同时该层顶板露岀室外地面高度不大于1.5m的区域,均用于3.1.1.1所述功能,且该两部分功能区域之

间地上、地下均有明确的竖向分界的,用于3.1.1.1所述功能的区域,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

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用于非3.1.1.1所述功能的区域,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

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

⑵不属于3.1.1.2⑴所述情形的,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

3.1.2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1.2.1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

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2.2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

净高不小于5.4m。

3.1.2.3骑楼下方空间

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

⑴骑楼净宽不小于2.4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

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⑶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3.1.2.4架空停车场

⑴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⑵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3.9m,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

合表3.1.2.4⑵的要求:

表3.1.2.4⑵架空停车场停车位建筑面积

停车位数量n(辆)

nv100

100

300

n>500

停车位建筑面积(就/辆)

<50

<45

<40

<35

3.125消防避难空间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5.1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3.1.2.6架空绿化休闲

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他楼层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层每个交通单元内的户数不少于6户。

2架空空间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个交通单元不超过一处,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毗邻。

3架空高度不少于3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4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3m、面宽不小于6m,且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的1/3。

⑶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5%。

3.1.3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1.3.1城市公共通道

地下空间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6m,梁底净高不

小于3m。

3.1.3.2附属公用设施用房

⑴用于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

⑵用于防灾、防护工程,以及为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

⑶用于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

地下室楼层内与城市公共通道及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

梁底净高不小于5.4m。

3.134架空绿化休闲

地下室楼层内与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4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4.1不符合3.1.2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上建筑面积。

3.1.4.2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楼层内,设备房以及非停车场(库)专用的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空间。

3.1.4.3在3.1.2.5规定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避难层之外,另行增设的避难层,层内建筑面积全部计

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4.4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阳台,不论层高均以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否则需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全面积的阳台):

⑴阳台面宽不大于1.5m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周长的1/6;阳台面宽大于

1.5m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周长的1/4。

⑵阳台栏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性构件。

⑶阳台进深不超过2.4m。

本规则中的阳台进深,均包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以及阳台内凸岀于外墙且不计面积的凸窗。

3.1.4.5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凸窗可不计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不计面积的凸窗),否则需以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计全面积的凸窗):

⑴凸窗的窗台高度(房间室内地面至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45m。

⑵凸窗凸岀于外墙,凸窗外侧无其他建筑空间,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无围护物(不包括百叶、穿孔板)封闭、遮挡。

⑶凸窗的高度(窗台板上缘至凸窗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小于2.2m。

⑷凸窗的进深(建筑外墙面至窗台板外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6m。

3.1.5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3.1.5.1不符合3.1.3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面积。

3.152住宅中为两户及以下户型使用的地下室建筑面积。

3.1.6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161尺度超过规定限值的非功能性凹槽

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的非功能性凹槽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⑴凹槽进深超过1.5m。

⑵凹槽进深不超过1.5m,但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

⑶凹槽内设置的阳台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外走廊,其进深与凹槽进深之和超过2.4m。

凹槽进深是指计建筑面积的建筑外墙(窗)的最大凹入深度;凹槽的投影面积,以凹槽内的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外缘至凹槽外顶点(含外墙上附着的阳台、凸窗实体外墙顶点)的连线计算。

3.1.6.2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

室外透空空间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⑴厂房、仓库建筑及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

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

⑶非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

⑷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⑸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

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以室外透空空间内的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线的外缘至结构连梁、连板、装饰性构件等的外缘计算。

⑴错层式住宅、复式住宅(建筑面积>90就)户内,以及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物流建筑内

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公式1

⑵上述室内透空空间内如有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该室内透空空间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含透空空

间内已计建筑面积的部分)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复式住宅(建筑面积<90怦)、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以及厂房、仓库建筑内设置的所有室内透

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为地上各层(包括一层)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和。

3.164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

建筑层高(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公式2

⑴超高空间投影面积以建筑物墙中线计算。

⑵当超高空间内层高不一致时,超高空间层高取其中最大层高值。

⑶除避难层以及上下不同功能区之间设置的公共管线转换层外,层高小于2.2m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

层。

⑷当同一楼层内有层高限值不同的建筑功能时,各建筑功能空间的层高限值按其不同的功能区间分别计算。

3.1.6.5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阳台

⑴住宅户内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以及宿舍、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建筑内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还需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面积限值)/2——公式3

⑵计一半面积的阳台有以下情形者,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1位于住宅户内不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内。

2属于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

3位于厂房、仓库及物流建筑内。

3.1.6.6多层高阳台(外走廊)的上部空间

建筑户内的多层高阳台,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多层高外走廊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还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阳台层高/标准层层高)-1]阳台投影面积——公式4

3.2容积率

321容积率计算

⑴容积率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⑵规定容积率二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容积率是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岀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

3.2.2建筑面积

⑴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⑶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⑷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二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3建筑覆盖率

3.3.1建筑覆盖率计算

3.3.1.1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

建筑覆盖率二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X100%

3.3.1.2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

⑴一级建筑覆盖率二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X100%

⑵二级建筑覆盖率二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X100%

3.3.2建筑基底面积

3.3.2.1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岀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3.3.2.2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23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的最小净高差大于6m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3塔楼建筑基底面积

计算二级建筑覆盖率时,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m以上部分的自然层建筑外墙

或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

3.4透水率

3.4.1透水率计算

透水率=透水面积/建设用地面积X100%

3.4.2透水面积

透水面积是透水地面水平投影面积。

透水地面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覆盖,自然雨水可直接渗入地下自然岩土层的地面。

3.5绿化覆盖率

3.5.1绿化覆盖率计算

 

 

3.5.2绿地面积

绿地面积包括绿地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平投影面积。

绿地包括地面绿地和屋顶绿地。

宽度不小于步道可视为绿地,其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

3.521地面绿地

地面绿地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

3.5.2.2屋顶绿地

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

⑴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

⑵地下室顶板埋深及其上方种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3m。

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垂直投影线周边3m范围内(水平方向)均为透水地面。

3.523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

⑴绿地范围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及亭、台、榭等园林小品),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⑵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游泳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3.5.3折算绿地面积

折算绿地面积二绿化面积新算系数

绿化面积是指屋顶绿化或架空绿化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

折算系数是指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的相应系数。

3.5.3.1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

屋顶绿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3.522所述屋顶绿地除外),以及地上建筑的屋顶绿化

架空绿化包括建筑首层、塔楼底层及其他楼层的架空绿化。

3.5.3.2折算系数

依据种植覆土厚度,绿化面积的相应折算系数见下表:

表3.5.3.2折算系数

覆土厚度d(m)

dv0.3

0.3

0.5

1

1.5

d>3

折算系数

0.0

0.3

0.5

0.6

0.8

0.9

3.6建筑高度

3.6.1特殊控制区

361.1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且处在各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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