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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办法

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审计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财务审计是指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子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财务收支、会计政策及有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真实、合理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条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产真实性的审计;

(二)负债确定的审计;

(三)损益确定的审计;

(四)所有者权益正确、真实的审计;

(五)现金流量流入流出的审计。

第三条资产真实性的审计:

主要是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的审计。

(一)流动资产的审计:

1、查证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是否全部入帐,收付业务是否合规、合法,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2、对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帐款的确定,查实该款项是否存在,并且为被审计单位所拥有,审查应收及其他应收帐项的增减变动的真实、合法、合理,是否可收回。

坏帐准备的提取和确认是否合理、合法。

3、审查存货的内控制度是否键全,帐实是否符合,计价方法是否适当,存货跌价计提是否合理,同时还要检查存货的增减变动记录是否完整、每年至少清查一次以掌握存货的实有数量。

以及对采购业务的招标、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签订、以及采购依据、价格依据、审批程序执行等进行检查、审计与监督。

(二)固定资产的审计:

1、查实固定资产是否帐物相符,确归企业所有,增减及事项是否真实、合理,实物形态是否完好,计提折旧的方法是否正确及前后一致,折旧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2、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3、固定资产的购建、转入、租入、保管、出售、毁损、报废、维修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4、固定资产的清查,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清查一次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三)长期投资的审计:

1、检查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投资的项目及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手续程序,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

2、长期投资业务处理的正确性,合法性以及在报表上的发映表达是否适当。

3、查实长期投资收益是否已发生,计算是否正确,核算长期投资收益的办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负债确定的审计:

1、检查对外举债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性;检查所有负债项目是否通过有关程序,手续是否完善;所借款项是否已入库;

2、检查所有负债是否运用在确定的项目,有无挪用、混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

3、检查所有负债项目是否按规定的帐务处理程序进行分类、核准,并按权责发生制及时记录,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

第五条损益确认的审计:

1、审查营业收入、其他收入的确定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帐务,其应收帐款期限的风险是否降低在最低程度;

2、审查成本、费用开支的真实性,指出和纠正期间费用开支的错弊,检查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正确核算、是否围绕经营目标的实现;

3、审核利润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转,及时发现利润在形成、结转过程中的错帐、漏帐,确保企业利润核算的准确;

4、对以上审查的项目,如需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六条所有者权益正确、真实的审计:

1、根据公司章程、协议、合同的规定及评估报告,验证股本投入的形态、数量及其真实性,检查股本增加或减少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本年度利润、利润分配的真实性,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进行分配;

3、审查公积金的形成、提取和使用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4、确定所有者权益会计记录的完整性、正确性。

第七条现金流量表的审计:

1、审查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应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附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放在有关需要计算才能填列的数据上及编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正确性;

2、从编制技术上审查其编制是否正确,验算现金流量表各块的小计数是否正确,表与表之间、表与帐簿之间的勾稽关系;

3、审查现金流量表中各块填表所取的科目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准确,需要分析填列的科目是否进行了分析填列;

4、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审查,综合评价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审计的内容提供以下资料:

(一)审计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经营目标责任状;

(二)公司规定的各项会计政策;

 (三)各项税款、规费、减值准备的提取比例;

 (四)坏帐核销的批文;

 (五)公司章程。

第九条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口头或书面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条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按程序报公司领导及送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会计核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会计核算审计是指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及子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财务部门的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帐簿的登记,以及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条会计核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设置的会计科目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核算的内容;

(二)原始凭证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记帐凭证、会计帐簿的填制与记录是否规范;

(四)帐簿与报表反映的各项业务是否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和备查帐相符;

(五)合并、汇总报表编制时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

第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核算审计的内容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

(三)随时准备接受资产、存货的帐物核实。

第四条会计核算审计报告应当口头或书面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第五条会计核算审计报告完成后按程序报公司领导及送被审计单位。

第三章:

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审计是指监察审计部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项目变更、新建、改造等工程执行时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二条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事前审计:

1、检查项目准备阶段的资金运用情况,包括工程前期筹办、新建前的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情况;各项工程的采购、工程招标及合同签定情况;

2、检查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有否存在资金转移、挪用及混淆其他资金使用情况。

(二)工程项目的事中审计:

1、根据各工程项目的要求,属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部门应直接参与项目的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审计监督职能;

2、审查在工程项目的实施中有无乱挤、乱摊工程成本现象;有无未经批准随时增、减工程项目现象;有无工程转包现象;有无材料管理不善现象;

3、审查工程预付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工程项目的事后审计:

1、审查工程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反合同规定的事项,资产交付手续是否齐全;

2、审查落实工程结束后的设备、原材料的处理情况是否入帐;

3、配合工程监理部门做好质量验收工作。

第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文、资金拨款批文、经济合同;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有关资料;

(三)设备、材料管理台帐;

(四)各项税费计缴标准。

月份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和送被审计单位。

第四章:

公司决策层指定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专项审计调查,是指监察审计部运用审计手段,对公司有关收支的特定事项及公司领导交办的事项,对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个人的专项调查活动。

第二条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调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并依法保守秘密。

第三条监察审计部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执行与股份公司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分公司、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监察审计部选定的专门事项;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

第四条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

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办理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提前通知被调查单位。

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开展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审计方法和其他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材料。

第七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对取得的有关材料,编入工作底稿,为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作准备。

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第八条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说明;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九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口头或书面与被调查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或交办审计的部门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第五章:

审计报告编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审计报告编审,是指监察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将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形成的书面文书。

第二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被审计事项及时间;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主审人签名;

(五)报告日期。

第三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内容、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

(三)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的揭示,以及其他情况的说明;

(四)审计单位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结构合理,文字符合规范。

第五条审计报告完成初稿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如有提出意见的,应与审计人员进行交换,审计部门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以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第六条审计报告应当由监事会进行审核后,报送各级领导及被审计单位。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实施办法

第一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内容和时间等资料。

第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复核的姓名及日期;

(五)索引号及页次;

(六)其他事项的说明。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程序记录的时间、凭证号、原始凭证、帐户记录内容以及会计分录;

(二)第一项中的调整、变更情况记录;

(三)审计项目测试记录;

(四)审计部门的判断、评价、处理记录;

(五)审计部门的初始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第五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六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格式规范、字迹清晰、用词恰当,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单位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有被审计单位财务或领导的确认签字。

第八条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七章:

审计档案归档保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审计档案是指监察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

第二条审计档案依照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公司分类、按项目分卷的保管办法。

第四条应当纳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审计报告;

(三)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及有关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等文件材料;

(五)其他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审计案卷内材料的排列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材料在前,次要材料在后。

第六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

审计终结时,对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按立卷规定编目和装订。

第七条审计档案依据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也可制订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分类保管年限。

第八条审计档案采用“年度—公司”或“年度—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

第九条审计档案根据保密的标识实行保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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