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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徐矿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搬迁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政策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徐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在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人实施搬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棚改办”),负责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搬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集团公司棚改办和有关部门、基层有关单位关于棚户区搬迁改造的工作职责,按照《关于印发〈徐矿集团棚户区改造管理体制设置方案〉的通知》(徐矿司[2008]143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棚户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服从棚户区改造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棚户区拆迁实施主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承租集团公司公有住房并领取租约本或签订租赁协议的承租人。

第二章拆迁房屋产权及其面积认定

第五条合法产权房屋是指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房屋建设的规划、建设、土地等合法手续的,视同合法产权房屋。

无合法产权房屋是指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由单位、个人出资建设但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房屋使用人不能提供合法的规划、建设、土地等批准手续的房屋。

第六条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人以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或买卖契约标明的买受人为准;公有住房承租人以各单位住宅信息卡(台帐)和发放的租约本记载为准。

租约本和住宅信息卡(台帐)记载不一致的,以住宅信息卡(台帐)记载的为准。

无合法产权房屋由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并到单位开具证明,经所在单位棚户区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并在所在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认定为现房屋使用人的房屋。

第七条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拆除房屋的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已出售但尚未办结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契约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未出售公有住房租约中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有法定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对于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拆迁当事人认为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的,可以委托徐州市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认定。

对于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的80%补偿给被拆迁人。

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测绘单幢建筑分户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幢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棚户区拆迁补偿与安置,按照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自愿选择、多元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在定销商品房安置、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置换房改房安置、租住公房安置等方式中选择并仅选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棚户区改造的新建安置住房为定销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0至90平方米。

第九条实物安置

(一)选择定销商品房安置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近靠上档户型面积给予一套住房安置。

在棚户区内拥有多套住房(包括同一棚户区和其他棚户区)的同一产权人,可以将多套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靠户型后,给予一套住房安置,也可选择分套进行安置,但其分套安置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合法面积的10%。

(二)被拆迁房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和成新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人选购的定销商品房价格结清房屋差价。

集团公司地处徐州市区的棚户区拆迁安置,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市区的拆迁安置政策。

(三)在徐州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内的被拆迁人,具有确切证明证实其仅有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拆一还一,在指定安置点给予安置,免交结构差价,结清楼层等差价;被拆除房屋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计算其实际超出面积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价格,结清结构、楼层等差价。

其中,被拆除房屋价格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安置房面积超过45平方米至其本人房改应享受标准面积之间的部分,房价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定销安置房的价格计算;超过本人房改应享受面积且超出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

(四)具有确切证明证实仅有棚户区内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公房承租人选择实物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多渠道、多途径安置:

1、先按照届时房屋评估价格的20%购买产权(集团公司职工应同时办理房改手续),再按照本条前项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2、集团公司职工也可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按无房户直接购买定向安置房或普通商品房。

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在其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以内,按照实际购房面积,以购房单价的20%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含集体工)。

3、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集团公司职工,可以按集团公司房改有关规定置换他人已购的公有住房或购买存量公有住房。

4、可以申请承租单位空置的公有住房,或与成套公房承租人置换租住成套公有住房。

选择上述2、3、4项方式的,对原租住的公房不再给予货币补偿。

置换出原购房屋的原购房人、腾退公有房屋的原承租人,可以按照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申购定销安置房,其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职工,在其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以内,按照实际购房面积,以购房单价的20%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含集体工)。

第十条货币安置

(一)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货币安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和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具有确切证明证实被拆迁人仅有棚户区内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拆迁评估补偿额达不到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经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执行最低拆迁补偿标准。

其中:

位于徐州市区以内的,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

位于徐州市区以外的独立工矿区,最低补偿标准为5万元。

(二)被拆迁人仅有棚户区内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货币安置的,应先购买原房屋产权,购买金额为原房屋评估价格的20%,是集团公司职工的,应同时办理房改手续。

房屋承租人购买后作为被拆迁人,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在他处有房改房、已领取住(购)房补贴,另在棚户区内租住公房的人员,拆除其所承租的公房不予补偿。

其中,原购房面积未达到其本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的,可准予在安置地选购一套小户型的定向安置房用以补差。

所购房面积在其应享受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价格部门核定的定销安置房的价格购买;超出其应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上述人员中未签订租房协议和未持有租约本的临时租住人员不予补偿和安置,一律予以清退。

已准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对其原经济适用房按徐州市有关规定转为商品房产权。

拆除其合法产权的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安置;租住公房的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清退。

要求安置的,必须退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属于集团公司特困户、低保户的,可以租住廉租房,也可以申领廉租房补贴,自行租房。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安置房有困难的,可以参照集团公司经济适用住房分期付款的政策申请分期付款。

在付清不低于总房款的50%的首付款之后,余款可申请在五年之内分一次至三次付清。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对职工(含集体工)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徐矿司[2007]35号文执行。

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单位,包括集体单位,可向集团公司申请贴息贷款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拆除合法私有产权的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证载明的房屋性质、面积为准。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选择实物安置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依据拆迁区域内不同区位,按评估价结清房屋差价。

增加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属集团公司产权的非住宅类租用房屋,不予实物安置,对承租人的补偿按租赁协议执行;对于经合法批准由办事处、派出所、学校、托儿所等非集团公司单位租用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用房,可于签订租赁协议后在新建小区内配建房屋安置,但其面积一般不应大于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拆除合法产权的房屋附属物及附属设施按徐州市有关规定标准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各类无合法产权的房屋、附属物及附属设施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双方当事人对评估

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示后15日内,持其自行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拆迁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的,可委托法定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由法定价格鉴定机构依照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规则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八条拆迁安置方向

实物安置实行分区域就近(定向)安置的原则,一般不予调换安置地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职工,经本人提出要求,在所申请调换安置地优先定向安置后尚有余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跨区域安置:

(一)退休职工在定向安置地区及周边无亲属居住的,可以申请到其子女居住地就近的安置区域安置;

(二)夫妻分别在集团公司内部不同地域的单位工作的,可以申请到任一方工作单位就近的安置区域进行安置;

(三)具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区域安置的。

跨区域安置的,原拆除房屋的产权处理、安置面积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原房屋拆除补偿按照评估价执行,安置房价格执行前往地点的定销商品房价格。

对于申请跨区域安置人员,应予以严格审查和公示。

当申请跨区域安置人数多于可安置房源时以摇号方式确定安置人选。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一)入户核查:

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住房进行逐户核查并建档立卡。

(二)发布公告:

拆迁实施单位发布棚户区改造拆迁公告,告知拆迁补偿政策、定向安置地点、时间、方式等。

(三)产权确认登记:

被拆迁人持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承租人持租约本到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进行产权确认,由房屋产权单位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租约本和产权确认意见书统一报集团公司棚改办进行审核。

居民自建房屋面积、结构、处理意见等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在产权确认意见书中注明。

集团公司棚改办将审核后的产权确认结果发回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公示3天。

(四)委托评估:

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组织拆迁户通过协商、抽签等方式选定拆迁补偿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五)签署协议:

集团公司棚改办与被拆迁人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被拆迁房屋的坐落、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或货币补偿价款;

4、搬迁过渡方式;

5、拆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8、其他事项。

(六)补偿安置:

棚改办组织各项目部根据定向安置房建设进度及时公布房源情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结算,并依被拆迁人的签订搬迁协议时间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应优先组织年龄超过六十岁和下肢严重残疾的职工选房。

下肢严重残疾的依伤残证认定。

(七)房屋拆除: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集团公司监察局会同集团公司工会调处。

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及其奖罚,按照徐州市规定的拆除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次(最低不少于150元/户/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原拆原建且安置房为期房的,原则上对被拆迁人发放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市区执行徐州市政府相关规定的标准,独立工矿区参照相近类别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棚户区拆迁实施主体为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自有关通知发出后,严禁改变房屋用途或抵押房产,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已违法建设的应无偿拆除。

第二十五条列入棚户区改造拆除范围内的空置公有住房不得再安置人员入住;对未办理租住手续的临时租住人员,由房屋产权单位予以清退;对于公房私自转租、转借他人居住及空置一年以上的,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第二十六条原房屋拆除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规定的未尽事宜,依照徐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政策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中有关具体政策、方法和标准的调整,由集团公司棚改办商房地产管理处拟订,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各棚户区实施房屋拆迁的具体方案,由负责拆迁管理的片区依本办法拟订,报集团公司棚改办、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财务管理与资金拨付、人力资源配备与调整、绩效考核、民主监督、监察与审计、纠纷调处、信访、稳定等专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支持和监管,由集团公司各有关部室、机构依工作职责和管理程序开展。

第三十条本方案授权集团公司棚改办商房地产管理处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方案报经徐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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