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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收新政策深度解析及2016年展望与应对

(焉梅)

目录:

一、流转税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5

税总函〔2015〕311号5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5

财税〔2015〕90号5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6

财税〔2015〕97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6

财税〔2015〕4号6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6

财税〔2015〕74号6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6

财税〔2015〕73号6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7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7

财税〔2015〕39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8

二、优惠助力

1快递物流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8

国发〔2015〕61号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9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9

财税〔2015〕98号9

2集成电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10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0

财税〔2015〕6号10

3节能环保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10

财关税〔2015〕4号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10

财税〔2015〕11号10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11

财税〔2015〕16号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11

财税〔2015〕60号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1

财税〔2015〕51号11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12

财税〔2015〕104号12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0号12

4资源综合利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12

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12

财税〔2015〕78号12

5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3

财税〔2014〕150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1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14

税委会〔2015〕6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14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14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15

公告〔2015〕25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15

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17

财税〔2015〕118号17

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18

财关税〔2015〕19号18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18

财关税〔2015〕21号18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18

财关税〔2015〕22号18

6跨境电商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18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18

7技术创新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2

财税〔2015〕63号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22

财税〔2015〕116号22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3

财税〔2015〕119号23

8投资拉动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4

财税〔2015〕106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24

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24

9小微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4

财税〔2015〕96号24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4

财税〔2015〕34号24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25

财税〔2015〕99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26

财税〔2014〕122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26

税总发〔2015〕35号2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7

汇发〔2015〕13号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28

汇发〔2015〕19号28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9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29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31

国发〔2014〕62号31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32

国发〔2015〕25号32

三、征管改革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32

税总发〔2015〕113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3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7

税总发〔2015〕42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7

税总函〔2015〕373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3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38

税总发〔2015〕114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39

(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39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39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40

税总函〔2015〕482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41

税总发〔2015〕63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42

税总发〔2015〕104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4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4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45

2015年第56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4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47

四、并购重组:

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48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48

财税〔2014〕48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49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50

财税〔2014〕109号50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50

财税〔2014〕116号50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51

财税〔2015〕5号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5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5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53

财税〔2015〕37号5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53

财税〔2015〕41号53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5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54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5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54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5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55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56

财税〔2015〕101号56

 

财税新政解读·展望·应对研讨会资料汇编

一、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五年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税总函〔2015〕3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有关规定,为落实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现就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以下简称库存化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年9月30日前,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按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随同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交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详细列明本期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数量、发票开具份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销售额、增值税税额等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库存化肥税收管理台账,按品种设立明细账目,记录纳税人库存化肥销售及结余数量的变化。

三、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的税收管理,结合增值税发票及纳税申报数据,开展库存化肥销售、结余、报税的分析比对工作。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解释、宣传与辅导,确保税收政策调整平稳过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现就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六、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目录》所列新型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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