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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版沈阳课件税收新政策深度解析及展望与应对焉梅1116更新.docx

1、印刷版沈阳课件税收新政策深度解析及展望与应对焉梅1116更新2015年税收新政策深度解析及2016年展望与应对(焉梅)目录:一、流转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5税总函2015311号 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5财税201590号 5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6财税20159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

2、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6财税20154号 6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6财税201574号 6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6财税201573号 6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 7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7财税20153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

3、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8二、优惠助力1 快递物流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8国发20156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 9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9财税201598号 92 集成电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 10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财税20156号 103 节能环保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10财关税20154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10财税201511号 10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11财税201

4、516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11财税201560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1财税201551号 11关于减征1 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12财税2015104号 12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0号 124 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12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12财税201578号 125 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5、年第51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3财税201415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1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14税委会2015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14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14海关总

6、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15公告20152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15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17财税2015118号 17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8财关税201519号 18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8财关税201521号 18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8财关税201522号 186 跨境电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18海关总署公告2

7、014年第56号 187 技术创新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2财税201563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2财税2015116号 22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3财税2015119号 238 投资拉动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4财税2015106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 24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249 小微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4财税2

8、01596号 2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4财税201534号 24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25财税201599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26财税2014122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9、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6税总发201535号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27汇发201513号 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28汇发201519号 28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9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29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31国发201462号 31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32国发201525号 32三、征管改革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32税总发2015113号 32国家税务

10、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7税总发201542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7税总函2015373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 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3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38税总发2015114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39(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39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39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40税总函2015482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

12、见 41税总发201563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42税总发2015104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452015年第56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47四、并购重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

13、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48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48财税201448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49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50财税2014109号 50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50财税2014116号 50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51财税20155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53财税20153

14、7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53财税201541号 5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54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54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55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56财税2015101号 56财税新政解读展望应对研讨会资料汇编一、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15、18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

16、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17、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五年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

18、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19、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1、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二、化肥的具体范围

22、,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附件:进口环节

23、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五年八月十日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

24、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

25、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有关规定,为落实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现就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以下简称库存化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5年9月30日前,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按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随同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交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详细列明本期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数量、发票开具份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销售额、增值税税额等情况。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库存化肥税收管

26、理台账,按品种设立明细账目,记录纳税人库存化肥销售及结余数量的变化。三、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的税收管理,结合增值税发票及纳税申报数据,开展库存化肥销售、结余、报税的分析比对工作。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解释、宣传与辅导,确保税收政策调整平稳过渡。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

27、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三、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 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

28、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9、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现就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三)纳税信

30、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六、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七、目录所列新型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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