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办案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和询问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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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办案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和询问技巧

工商行政管理办案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和询问技巧

一、如何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

制作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

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

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必须注意以下五点:

  1、询问前充分准备:

  询问前准备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违法事实展开询问。

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执法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

  工商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

案情准备即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心理准备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

同时,对被询问人可能会发生的抵制询问、回避重要案情等情况要有所预见。

物证准备是指对案件已经掌握的物证(如已先行登记保存的货物、进出货票据等),应准备齐全,以便在询问时及时向涉案人出示,掌握询问主动权。

  2、严格按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作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之一的询问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

在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一般地讲,被询问人在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前,不会轻易如实告诉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37条: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办案人员的介绍、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

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

  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

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作为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

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

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

此外,笔录每一页都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

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3、询问时因该注意的事宜:

  在询问时要特别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

如果被询问的是本案当事人--公民,那么《行政处罚法》第39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一部分即当事人姓名。

而年龄在《行政处罚》第25条规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即使被询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公民,而是本案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能够证明本案真相的其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年龄是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亦不能出现丝毫的差错。

  同时工商行政处罚是对违反社会主义市埸经济秩序的行为实施的一种惩戒,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进行的。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处罚对象在接受处罚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那么对被处罚人当如何认定,也是询问笔录的重要目的之一。

  4、灵活运用询问技巧:

  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时,被询问人一般都有避重就轻的心理,甚至有一定的反询问方法和抵触情绪,这都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只要掌握一些基本的询问技巧,并灵活加以运用,就可以在和他们的“交锋”中取得胜利。

  询问人要尽快使对方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多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

根据案源的不同,询问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事先有准备的,如根据群众举报等获得案源的;二是事先没有准备的,如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我们在调查某一涉嫌违法事实又突然发现新的违法线索等。

对第二种情况,办案人员应有深厚的卫生法规功底,亦即发现后,能够及时判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尔后才能有的放矢的去调查。

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

调查什么,被询问人应当怎么做。

同时,应在询问一开始就明确告诉当事人,他必须依法如实回答,如果故意说假话或者隐瞒案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样的告之,促使其实话实说,让被询问人明白不如实介绍情况的法律后果。

  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

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

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

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短暂的"玩笑"、"聊天"、"拉家常"等,这些就没有必要载入笔录。

但在重要的、关键的时候,每个字,每个标点都不能有错,方言土语出应尽可能地记得原汁原味。

询问人员说的每句话,都要做到慎之又慎,不能授人以柄。

可以采用加重语气、突出重点的方法,说出的话应掷地有声,紧紧抓住实质问题和被询问人已暴露的问题,有条不紊,顺藤摸瓜。

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

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耍泼时,要以静制动,切不可先乱了自家方寸,火上浇油。

气氛十分重要,而且气氛最终要为笔录的字里行间所体现。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

当然,加重语气,突出重点,说出的话掷地有声,具有震摄力,那是另一码事。

还要紧紧抓住实质问题,追根究底在很多案件中,事先收集到的证据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时的有力武器。

在询问中,掌握好时机向被询问人出示证据,可以起到出其不意的作用。

  为使证据扎实,在涉嫌的违法事实基本搞清后,如果被询问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询问人员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不违法的证据。

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在询问笔录过程中已经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没有违法的证据,当事人却拒不提供,即使案件进入行政诉讼序后再重新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会采纳。

当事人能够提供不违法的证据那当然更好,因为我们主观上并不希望当事人违法。

而我们要求了,当事人提供不出或不提供,那后果就由其自负了,这里要紧的是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我们要有证据来证明我们是“要求”了。

  5、询问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

  询问与记录是完成一次询问调查的二个方面,虽由不同的人完成,但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需要二者讲究一定的技巧,密切配合。

询问开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

记录人员应了解询问人员询问的主要目的、方法、询问的重点等,以便在记录的过程中能时时抓住询问的重点进行记录。

询问人员也要了解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在询问时负起引导、把握的责任,调整好语速。

在询问过程中,询问人根据询问的需要和当事人回答的情况,会采用不同的节奏进行询问。

在快的时候,记录人员很难记录全部询问内容,这就要求其根据询问的目的,有针对性地予以概括,等询问人员放慢节奏、缓和气氛时,及时补记。

对于不明确的地方,也可以在此时作适当的补充性询问。

记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取舍,不能将检查人员的主观推断掺入记录的内容之中,以保持其原意不变。

记录的文字用语要肯定、确切,不能用“大概”、“可能”、“较长”、“也许”等不定量词,使用数量词要准确。

询问人员在询问完以后,应对笔录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地方核实改正后再交当事人核对。

  二、制作询问笔录时的询问技巧

  询问必须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并尽量按照被询问人的表述如实记录。

切忌自问自答或由询问人叙述事实,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

在执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有效询问来调查事实真相,在询问时必须掌握一些最基本的技巧:

1)询问时不对该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询问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就事问事,以免当事人避重就轻或隐瞒真相,甚至拒绝回答;2)对某些当事人比较敏感的问题,有时还必须采取迂回战术。

如果在询问时直接问核心问题,当事人往往有所准备,进而自圆其说,从而不易调查到事实真相。

3)要注意避免把询问笔录作成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

有些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时不得要领,同时又嫌被询问人讲话罗哩罗嗦,条理性不强,干脆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一段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其实这种询问方式很容易构成提示性或诱导式询问的嫌疑,在法庭上是经不起质证的。

询问技巧七例:

  1、试探性发问。

一般用于初次询问。

在被查人处于戒备状态下,不能一开始就问关键重大问题。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询问人对询问是否成功没有把握,所以应先进行试探性发问,如:

“你叫什么名字?

”“年龄?

”“家庭住址?

”两、三句话是常规性的,具有查明身份的意图,被查人也不会有什么反感,可以起到缓和被查人紧张心理的作用。

通过试探性发问,看对方能否交待违法事实,了解被查人配合卫生执法的态度,同时可以观察了解他的个性、特点、智力水平、道德品质和他采取什么方法对付询问。

经过试探性交往,询问人对被查人就有了基本的了解。

如态度是坦白或比较坦白的,心理是狡辩或者抗拒的,个性是通情达理或粗暴恶劣的,为继续发问或下一次询问创造条件。

  2、简单发问。

因被查人的接受能力限制,只能用简单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发问、论述。

为的是使被查人听明对话的内涵和外延,以便定向反馈。

防止似是而非,生硬难懂的字眼出现,以免被查人答非所问,或模棱两可,甚至造成误解,增加被查人陈述的心理障碍。

根据询问情况和策略需要,采用简单用语。

如被查人已进入交待违法与犯罪行为状态时,立即显现出较少顾虑和狡辩的可能性,为了明确肯定某种情节、某件证据,可以简单明确的提问,让被查人作出回答。

因为此时,被查人违法事实已基本明朗化,用不着多加修饰的去引导、暗示,只是注意言语不要过于刺激对方,使他感到真诚、正直、可信就够了。

这样会更显得询问人是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以加深被查人对询问人敬畏心理和依赖的心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

  3、委婉发问。

在询问中,可根据时间、地点、对象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及策略的需要。

在不便、不愿、不宜直说的地方,故意用委婉的话,把本意暗示出来,使其意在言外,让被查人听出弦外之音来。

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言词的刺激性,以免被查人产生反感。

避免所设想的论据不真实、不完整,让被查人摸到虚实。

避免因概念、含义、容量有限,使被查人回答受到限制。

避免用语上的不文明,使被查人产生误解等。

委婉用语有两种:

一种是不说本意,只说与案情有关的事情,达到烘托本意的目的。

如为了让违法分子明白违法数额巨大,询问人不直接说被查人违法数额巨大,而从被查人与某件事某个人、某笔生意有关入手展开论述,使被查人知道询问人对被查人情况都很了解,烘托出询问人对被查人违法情况是了解的,促使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另一种方法是用含蓄、闪烁的话,即使本意模糊起来,又使被查人隐隐约约地得到暗示,放弃侥幸心理防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4、迂回发问。

是相对于直接发问而言。

通常用于违法案情较为复杂,被查人比较狡猾,已经有了应付询问的准备。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发问不会有好的效果,采取迂回的方法,使被查人不知不觉地进入询问正题,可防止被查人在正面回答提问时有狡辩的余地,使他内心形成进退两难,不打自招的局面。

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对从侧面看起来同违法案件无实质联系的问题发问,使被查人思想麻痹,产生错觉,摸不着询问人意图,同时也可避免直接发问使被查人一下子适应不了,而形成僵局的情况。

迂回发问,从与案件无关紧要的问题问起,被查人就不会过于戒备而能随意交谈,往往回答的正是证人不详知的问题。

询问时,被查人可能在狡辩中漏出破绽,询问人要抓住时机根据漏洞再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被查人就难以回避。

这样就可由浅入深、由少到多、由外围到核心,逐步把被查人违法问题问清挤净。

  5、直接发问。

直接发问有启发式、揭发式、质问式、驳斥式四种。

启发式是引导、启迪被查人,重在询问言语的真挚、热情、体贴、关心,给被查人一种积极的思想影响,使其萌发良知,承认违法行为。

揭发式是针对被查人狡辩、抵赖的态度,揭露其谎言,抓住要害,一针见血,哪怕一件事,常常也能制被查人于无可辩驳的境地。

质问式是当被查人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时,运用的询问方法。

被查人所说的道理经不起逻辑推理论证或已经不起实践检验时,提出质问,使其不能自圆其说,抓住明显的与事实不符的狡辩,以事实分清是非,使被查人在事实面前,在真理面前无可辩解。

驳斥式是被查人说了假话、谎话和毫无事实依据的话以后,询问人用事实直接予以驳斥,揭穿被查人的伪装和谎言。

  6、跳跃式发问。

是在询问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材料,被查人不仅不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还早有防备,并对一般询问方法比较了解时采用的方法。

这是为了打乱被查人事先准备的防御办法和编好的陈述及辩解腹稿的询问方法,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的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

有些被查人反稽查能力较强,熟知询问方法,这时询问人适当挑出一件或几件事实情节发问,使被查人措手不及,往往被迫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破绽,而无法自圆其说。

有时根据询问进展也可以采取命题发问,使被查人防不胜防。

  7、循序渐进发问。

是步步为营,逐步揭露被查人违法行为的方法。

适用这种方法询问,要视违法案件的成员多少,时间长短,涉及地域范围,作案次数以及案情复杂程度而定。

可以按时间顺序,行为顺序,成员顺序,地域顺序,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进行询问。

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给被查人造成有意无意的东扯西拉,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以假乱真,混淆黑白的机会和容易遗漏事实情节的机会。

这种方法适用于违法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巨大涉及面广的案件。

使用这种方法,询问人必须认真阅卷,熟悉了解案件情况,将问题按时间顺序或按不同性质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和计划。

这种外延大于内涵的提问方法,允许被查人思考、回忆并作详细陈述。

询问人要认真做好笔录,一次询问不完可以二次、三次询问,只要被查人不拒绝陈述又不有意东扯西拉拖延时间,就尽量让被查人详细讲。

然后将被查人陈述与拟定的询问提纲对照,审查看哪些讲了,哪些没讲,有哪些新情况,哪些仍有疑点矛盾。

对被查人承认又与询问人掌握情况相符的应认定,不要复重。

对没有讲的,下次再问。

对新情况和疑点、矛盾应采用其他方法核实,核实后根据情况确定询问方法和内容。

询问时要有重点,提问要有针对性,不要泛泛地问。

为使询问按顺利进行,可就一个时期、一个地方、一种类型、一次或一笔违法情况逐一发问,弄清一个再转入下一个,然后综合起来研究认定,去伪存真,决不能让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漏网。

  三、拒绝询问者心态及询问技巧

  在具体办案中,决大多数询问对象会热情、主动向工商执法人员如实交待问题,提供线索。

但是,由于利害相关,有的被询问者一开始就不合作,有的在反映或交待中,对一些实质性、关键性问题躲闪、回避,甚至拒绝回答。

这种拒绝询问的心理通常起因于被询问对象对后果的顾虑与担忧,对工商执法人员的误解、敌视,以及对被询问事件的戒备等等。

因此,有必要研究和解决询问的技巧问题。

  1、拒绝询问者的通常表现

在办案中让工商执法人员碰钉子的都是些什么人呢?

  1)一般性证人。

他们对自己没把握,怕说出来于己不利,常常躲闪回避,有时会给询问者软钉子碰。

  2)当时人之一。

这些人对工商执法人员办案目的有怀疑,会出现恐惧心理和强烈的自我辩解意识,对询问后果表现出明显的忧虑和担心。

另外还有一类是明知自己违法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他们会故意给工商执法人员出难题,甚至专门找岔子,阻挠办案。

  2、改变被询问者拒绝态度的可能性

  社会心理学把态度的改变过程视为沟通、劝导过程,“是劝导者通过各种方法,作用于目标对象的过程”。

“实际上是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劝导者(改变别人态度者)有意识向目标对象(态度被改变者)传递通过考虑设计的信息,希望能够借此以改变对方的态度”。

这里说到了在改变态度过程中,起作用的四个因素:

劝导者——工商执法人员,目标对象——拒绝询问者,传递的信息——工商执法人员对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及拒绝询问者周围的情境。

  1)劝导者。

工商执法人员如果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政治素质等,在询问时,又能以自己的诚恳、刚正赢得拒绝询问者的信任,就有利于其改变态度。

  2)目标对象。

从案发的情节和性质的严重程度看,情节较轻且性质为一般违章的易于改变拒绝态度;反之则难。

  3)传递的信息。

执法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是否适合被询问者的心理特点,讲话的方式是否恰当,找出突破口的时机是否恰到好处等等,决定了说服效果的好坏。

  4)周围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被询问对象对周围情境所持的立场、态度,对其是否改变态度起重要作用。

  只有掌握了这些因素,才能与被询问者沟通思想,使其正确对待发生的问题,严格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

  3、改变拒绝态度的询问技巧

  1)从认知入手。

对认为如实反映情况于已不利,担心影响上下、周围关系而拒绝回答的人,关键要解决“认知”方面的错误。

卫生执法人员要耐心宣传国家法律对举报人及证人的保护,强调所发生事实对社会的危害,以正确的劝导改变其认知,达到促使其转变态度的目的。

这是一种通过认识的改变而消除拒绝询问的心理的方法。

  2)从情感矛盾入手。

除了认知方面的错误外,还有一部分拒绝询问者,明知要回答的情况于已不利,但是社会舆论、社会道德以及所发生事情对社会的危害造成对自己良心的谴责使其常常处于十分矛盾的心理状态之中。

这时有效的方法是正确利用其矛盾心理,有目的地进行劝导,促使其接受询问的心理占优势。

首先要分析拒绝询问的情感矛盾。

比如:

先了解询问对象的职务、文化水平、个性特征以及对所发生事情的基本态度等。

询问时,通过观察分析,从而判断出对方在这件事上有哪几种想法,有哪些情感矛盾及其起因、性质与程度等。

通过说服、教育促使矛盾转化。

一是开导他们,通过申述和答复,或者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在其心底的问题与痛苦等。

二是由远而近,先是比较隐晦地用些例子和榜样去开导,使其思想上有一个缓冲的余地,然后再巧妙地转到关键性问题上来。

最后还要注意机警地隐蔽说服动机,尽可能地以解决问题的方式去劝导对方。

  3)适当的时候,可以利用法律的威慑力。

有错误的询问对象在知道办案机关开始查处后,烦恼、懊悔、焦躁等情绪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形成的心理压力常常使他们非常痛苦、压抑,以至于在很长时间里无法解脱。

这类人无论其性格如何固执,对所造成的事实承担什么责任,他们在对待自己的行为上都有一种侥幸心理:

一曰“拖”、二曰“躲”、三曰“抗”。

实在不行,有的人软磨——死活不开口;有的人硬抗——发脾气或干脆当面否认等等,以各种方式建造自卫的 “保护壳”。

这时执法人员要视具体情况,恰当、正确地利用法律的威慑力使其有一定的恐惧感。

这种方法在社会心理学中叫做“恐惧唤醒”法。

使用时要适度、恰当地告诉询问对象一些问题的严重性,给以明确的指示和出路,使之解除恐惧,改变抗拒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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