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委托运营管理协议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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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委托运营管理协议范文.docx

供热企业委托运营管理协议范文

 

xxxx供热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基于甲乙双方致力于能效治霾、清洁采暖、智慧供热的共同发展方向,及双方在供热领域拥有的资本、管理、技术、平台等各自优势。

本着“政府不与企业争利、电厂不与热力公司争利、热力公司不与用户争利”的原则。

为使盂县供热事业能够创造更高的经济、环保效益和持续、长远发展的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合作内容及范围

1、合作内容:

就甲方合法取得40年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所属盂县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规定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的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服务事宜。

2、合作范围:

在托管期限内,经营中涉及的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热费收缴、运营维护、政策扶持、资金申报、融资担保、投资建设等企业经营产生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合作方式

1、甲方与xx县政府洽谈签订为期40年的《盂县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乙方负责对盂县供热公司进行前期技术尽调、运营摸底工作及项目后续的全面托管工作。

2、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实特许经营项目资产现状,共同商榷制定经营目标,及具体经营管理方案。

双方签字确认后,乙方以受托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交由乙方负责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3、项目签订后。

关于盂县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总投资不xxxx,甲方应投入资本金人民币xxx,流动资金人民币xxx。

设立盂县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主体),乙方可参股5%。

三、合作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20年,即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期满后,如双方没有就本协议是否续签提出书面的申请,则本协议被默认自动续签。

四、托管费用

乙方按五年期与甲方分享项目利润,自协议签订年起,每五个采暖季进行一次经营目标考核,甲方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乙方需保证甲方项目投入资本金年化率10%,流动资金年化率8%的投资回报,剩余利润为乙方托管服务费用。

乙方托管服务费用在二十年托管期结束后一次性结算支付,结算依据为:

盂县集中供热40年特许经营期内年均利润(具体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数据为准)*20年-资本金年化率10%*20年-流动资金年化率8%*使用年限=乙方二十年托管服务费用。

托管期结束,除去本协议约定甲方收益外,乙方提取项目托管服务费用。

经双方确认后,项目设备所有权及特许经营使用权依法移交项目主体所有。

五、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为保障甲方投资收益顺利回收,可在保障乙方作为经营主体期限不少于20年的前提下,双方进行业绩对赌,用于担保乙方托管经营期间向甲方约定的投资回报,对赌额为甲方投资年收益的2倍。

项目设施设备及特许经营所有权依法移交给甲方合法授权的项目主体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运行需继续使用乙方或第三方的服务、相关技术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项目主体或特许经营接管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力

1.1、甲方依法享有盂县集中供热40年特许经营权。

1.2、对项目主体年度经营计划、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享有审查、否决权。

1.3、有权对乙方的托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1.4、有权对乙方进行经营目标考核,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的托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评估等。

1.5、有权向项目主体派驻财务代表,接受项目经营者管理。

2、甲方的义务

2.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2.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供热成本差价补贴、管网配套施工费、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环保奖励资金、场站建设的土地使用费的减免、技术、人资、财税相关政策扶持)。

2.3甲方需保证盂县政府按时按质按量,按实际入网建筑面积补贴项目主体53kg/㎡,不低于4500kcal的120元/吨标煤的供热成本差价,补贴时间不少于二十年。

并在此期间促使政府积极推动供热价格走向市场化。

2.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授权乙方行使盂县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托管运营期间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扰,设立专用财务账户给乙方专管专用,所有相关投资款、融资款、补贴款、奖励资金、收入、政策扶持等资金或实物的支配权,甲方和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支配、截留、挪用或延迟支付。

2.5甲方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换热站、一次主管网、余热利用长输管网、二次管网)由乙方建设、验收,建设费用在项目建设成本中列支,产权属于甲方或其业主。

其业主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另行向乙方支付,另行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确定。

2.6甲方需保障由政府负责对原供热公司闲置人员的安置工作,保障乙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员工选聘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

同时保证原供热公司遗留的欠费清缴与规范物业代管代缴。

2.7甲方应积极协调政府向乙方提供准确的经营权范围内全部供热管网、换热站内的技术参数、图纸等技术参数。

保证乙方获取的盂县集中供热项目基础数据、资料全面准确,如有不实则视为违约。

2.8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2.9甲方应免费提供周边可供利用的工业及电厂余热源及加强后期的能源合作。

2.10甲方保证本项目范围内不再出现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方式从事供热服务(即他人从事与乙方相竞争业务或服务)。

2.11其他: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属于甲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权力义务

1、乙方的权力

1.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接管新公司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全面经营管理权力,并开展对外经营活动。

1.2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向政府申请相关政策扶持及扶持内容的支配权力。

1.3乙方在托管经营期间享有新公司正常经营的融资及资金的支配权力。

2、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送年度经营计划、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实施方案,以便于甲方对特许经营权所有权的知情与监察。

2.2乙方应保证委托经营期间合法合规,确保公司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托管经营目标如约实现。

并接受甲方为经营目标考核,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审计、评估等。

2.3乙方应保障经营期间以符合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服务。

2.4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5在接到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2.6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7非经政府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2.8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资产、设备托管经营期满后移交甲方。

2.9尽快融合新公司与原公司班底组建的团队,促使人资加速迭代,提高现有人资认知程度。

利用大福利、高绩效的激励模式达到在岗人员利益最大化。

2.10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定期支付本项目投资收益。

2.11其他: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属于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八、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取得盂县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与其他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则视为甲方违约,具体赔付标准参照以下第4款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取得盂县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则视为乙方违约,具体赔付标准参照以下第4款违约责任。

3、项目主体设立后五日内双方约定投资款项,应到达双方指定账户,否则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4、如一方违反相应义务,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违反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本项目投资总额20%违约金。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九、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十、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1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1.2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合同解除

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2、本合同可依照第八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3、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4、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5、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6、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得到纠正。

7、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除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关联方除外。

十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及合作信息本身等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双方均有对项目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图纸、系统设备资料、工艺资料、运行参数,方案和报告负有保密义务,负责追究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诉讼/仲裁

1、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

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2、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2.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4、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

(1)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

(2)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十五、知识产权

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及使用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等知识产权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十六、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附件的规定。

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3、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

【以下无正文】

【签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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