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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历年司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08(四川)

4.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

A

解析: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是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因此,A项说法正确。

5.任某门前公路上有一泥沟。

某日,一货车经过泥沟,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任某拾得据为己有。

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

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

关于任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D.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答案:

D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本题中,任某起初拾得颠簸掉落的一件货物并据为己有,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并使他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构成不当得利;后来,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

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属于故意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因此D项说法正确的。

6.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答案:

B

解析: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题中,因为甲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也就不可能因为甲公司要撤销要约而失效,故排除A、C项。

“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这实际上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已经属于新要约,因此甲公司关于订购红木的要约在6月13日失效,失效的原因是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故排除D项。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

B.刘某应当支付300元的退票手续费

C.刘某应当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续费

D.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成本费而不能收取手续费

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题中,航空公司关于“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实际上就属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题中,该格式条款本身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另外,“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的规定并不是免责条款,也没有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的主要权利,因为飞机起飞前两小时内办理退票手续,很可能导致该机票无法在两小时内售出,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收取手续费是让退票者分担损失的措施,并未违背公平的原则,该格式条款是有效的,故A、D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题中的“机票价格”可以按照机票票面价格解释,也可以按照机票折后价格解释,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航空公司的解释,所以刘某应当按照购买机票的折后价格支付退票手续费,即180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8.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

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

D

解析: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和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C.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并不会出现债的混同而消灭,故选项A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本题中,甲、乙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9.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

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答案:

B

解析: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

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

C

解析: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自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据此,甲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抛弃行为,手表也不是抛弃物,甲并不丧失手表的所有权,故选项A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可见,我国法律并不承认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乙应将该手表返还权利人,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乙的行为是为避免甲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故选项D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008)

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

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

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

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答案:

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为甲有过失,没有发生严格意义上的风险。

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因为甲乙是个人合伙,因此,甲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

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对于神牛公司尚未支付的50万,受赠人有权利请求其支付。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S省红十字会和神牛公司,所以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的50万元,答案C是正确的。

6.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

C

解析:

本题公布的答案是C,但是本校认为该题的答案为B.

首先,本题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虽然甲有主观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但是,甲还没有实施行为的时候,他的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因此,促使条件没有成就,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了,但是因为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

另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根据此规定可知,无论从生效条件未生效或是从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而无效来看,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没有生效,因此B项是正确选项。

(2009)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

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

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

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9.甲对乙说:

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本题中,甲乙约定的时候标的物已经确定,即甲的一套住房或一辆宝马车,不是第三人的也不是销售商的,所以该债属于特定之债,而非种类之债。

因此,A项错误。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本题中,存在两个标的物可供选项,即一个是住房,另外一个是宝马车,属于选择之债,而非简单之债。

因此,B项正确。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本题中只有一个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不存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

因此,C项错误。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

本题中债的标的物为给付财物,属于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

因此,D项错误。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

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负有先履行义务,乙负有后履行义务。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

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甲交付900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绝大部分履行义务,乙不能拒绝支付任何货款,乙有义务在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货款。

因此,B项错误。

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而非顺序履行抗辩权。

因此,D项错误。

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

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

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

因此,D项错误。

2010

2、甲十七岁,以个人储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上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

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屋卖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甲

B乙

C丙

D丁

★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地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D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14、甲、乙约定:

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支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B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二、多项选择题

2008(四川)

53.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B.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D.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答案:

AC

解析:

依照保证的方式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由此,本题中的保证为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故C项正确,D项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54.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

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

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债。

本题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甲、乙2人,所以属于多数人之债,A项说法正确。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和乙按4:

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因此属于按份之债,B项说法正确。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本题中的合同履行没有可选择性,因此属于简单之债,C项说法正确。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为种类之债。

本题合同中的标的物“3000吨原油”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因此属于种类之债,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55.甲委托乙代销电视机,乙分别与丙、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说明是代甲销售。

后乙将与丙、丁签订合同的事实告知甲。

甲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和丁送交了约定数量的电视机。

丙接收了电视机,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

后丁反悔,直接向甲履行了付款义务。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丙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连带责任

B.乙可以自己是受托人为由拒绝对丁履行交货义务

C.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意味着选择乙作为相对人

D.丁拒收电视机后又向甲付款的行为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答案:

CD

解析: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第1款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本题中,第三人丙、丁分别与乙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甲与乙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若丙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乙应当向甲披露丙,甲可以行使乙对丙的权利,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乙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

另外,因为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和丁送交了约定数量的电视机,导致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丙和丁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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