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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包合同条件

 

3.分包合同条件

 

分包合同条件目录

1.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1.2标题

1.3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4书面指示

2.一般义务

2.1工程范围及内容

2.2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3履约保证

2.4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5分包合同的转让

2.6再次分包

3.分包合同文件

3.1语言

3.2适用的法律

3.3分包合同协议书

3.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4.总承包合同

4.1分包商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4.2分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3分包商与业主关系

4.4总承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5.分包商与承包商及其它承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及设施

5.1承包商供共享的设备及设施

5.2分包商不会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3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6.现场工作和通道

6.1工作时间及规章制度

6.2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3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7.开工和竣工

 

7.1分包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

7.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3拖期违约罚金

7.4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8.指示和决定

8.1根据总承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2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8.3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指示执行工作

9.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

9.1确保分包工程质量

9.2安全、消防措施

9.3文明施工

10.变更

10.1分包工程的变更

10.2口头变更指示的确认

11.变更的估价

11.1经济变更与技术变更

11.2变更价值的估算

11.3变更估价的申请及审批

11.4计日工作

12.通知和索赔

12.1通知

12.2索赔

13.分包商的设备

13.1分包商的设备

14.保障

14.1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4.2总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15.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5.1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5.2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5.3由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反造成的缺陷

16.保险

16.1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6.2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7.合同价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

17.1分包合同价款

17.2工程款支付

18.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18.1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

18.2总承包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18.3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19.分包商的违约

19.1分包合同的终止

19.2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利与责任

19.3承包商不终止的权利

20.争端的解决

20.1友好解决和仲裁

20.2与总承包合同有关或由总承包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21.通知和指示

21.1发出通知和指示

21.2地址的更改

22.费用及法规的变更

22.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后续的法规

23.货币及汇率

23.1货币

23.2汇率

24.遵守法令和法规

24.1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

25.工程量清单

26.暂列金额/暂定数量

27.工程规范使用

28.撤离现场

29.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得误用或干扰对方的财产

30.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

31.质量保修期

 

分包合同条件

1.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业主”-是“招标人”的简称,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

(2)“总承包商”-指由业主聘用进行及承建总承包工程之施工单位,以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

(3)“分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及总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工程监理单位”-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全面监理的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

(5)“设计人”-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

(6)

“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7)

“当局”

指对合同工程或与之有关的配套系统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当地当局和/或市政配套的法定的承包机构/单位。

(8)

“质检单位”

质量安全监督站。

(9)

“业主代表”

由业主委派之本项目负责人。

(10)

“总承包合同”

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为承建所签订之合同。

(11)

“分包合同”

-

指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往来文件包括信函、纪要、备忘等、投标函及招标人与分包商明示应纳入分包合同的投标书其它部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2)

“分包合同工程规范”

-

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合同工程规范。

(13)

“分包合同图纸”

-

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4)

“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

-

指构成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

(15)

“分包商的投标函”

-

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招标人提出并被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投标函包括招标人及分包商双方同意的报价金额改动(如有)。

(16)

招标人所发出之中标通知书”

-

招标人确认接受分包商为承建消防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之函件。

(17)

“分包合同条件”

-

指本文件,该文件应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18)

“总承包合同条件”

-

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条件。

(19)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0)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1)

“分包商的开工日期”

-

指中标通知书内所定的或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另行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

(22)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

指按分包商分包合同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的时间(包含按第7条延长的时间)。

(23)

“工期”

-

指业主和分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日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24)

“小时或天”

-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以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以次日开始计算。

“日(天)”均指一个日历日。

(25)

“分包合同价格”

-

指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26)

“分包工程”

-

指分包合同条件内所述的工程。

(27)

“分包商的设备”

-

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施工装置和机械设备/工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

(28)

“不可抗力”

-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堕落或其它非发包方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下列所指定之恶劣天气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i)恶劣性天气是指政府公布不适宜进行建筑工作之特殊坏天气的日子(不应包括冬季及炎夏施工)。

(29)

“已经批准”

-

指业主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随后对先前口头批准所作的书面确认。

1.2标题

本分包合同条件的标题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

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

1.3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

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1.4书面指示

除本合同内另有说明外,总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由工程监理单位于总承包工程合同内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所发出有关本分包工程的指示、而分包商应遵守上述之指示。

2.一般义务

2.1工程范围及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下为示例:

**消防指定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分包项目的深化设计、材料供应、制作加工、运输、安装(含埋件)、五金配件、测试检验、成品保护、维修保修以及竣工验收。

若有有关于消防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其他承供商承包范围的,投标人有责任将整个工程消防工程整体资料统一收集整理,并报消防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2.2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深化设计、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分包商应为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分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根据第5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分包商应在所有施工及执行分包合同方面令业主和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单位满意以及遵守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总承包商为总承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所制定的所有合理规则。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承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同时抄报总承包商和业主。

由于分包商设计缺陷、失误等原因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的应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利视损失轻重从分包合同款中扣除部分款项。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分包商不能胜任此分包工程的情况,业主及总包商拥有将本分包工程的部分甚至全部工作内容重新选择分包商的权利。

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

 

2.3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商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14天内,以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各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并取得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批准。

分包商还须编制月进度报告,供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审阅、每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

报告应持续到完工为止。

报告内容应包括设计、制作、送货、安装、验收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及详细说明,反映制造情况和工程施工进展等状况的照片。

无论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且不阻延总承包工程的进度情况下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2.4分包合同的转让

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本分包合同或本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本分包合同中的任何权益或利益。

2.5再次分包

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

除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外,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且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下级分包商(包括下级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及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3.分包合同文件

3.1语言

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与用以拟定总承包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即中文。

3.2适用的法律

适用于总承包合同且据之对总承包合同进行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本分包合同。

3.3分包合同协议书

分包商应与业主和总承包商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

3.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列于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组成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是相互解释的,除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组成分包合同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分包合同条件;

(4)工程规范及附录

(5)技术要求;

(6)合同图纸;

(7)投标函、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汇总;

(8)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其它文件。

4.总承包合同

4.1分包商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有关总承包合同之合同条件、规范等总承包合同文件内容,分包商可于办公时间内到业主之合约商务部查阅。

分包商应细阅上述合同条件及规范致使其能完全明白及理解该文件之内容(上述总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

分包商应被视为对总承包合同的条文及内容完全理解(上述总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并接受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相应责任及义务。

4.2分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a.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及本项目施工现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和现场存放等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承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且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承包商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承包商的有关指令。

b.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深化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总承包商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除上述之外,分包商还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c.分包商应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同时应保证总承包商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因分包商下列不当的行为及事项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责任、索赔、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开支:

(1)分包商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约、不遵守或不执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条款;

(2)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遗漏,以致总承包商需向业主承担的任何责任及误期损害赔偿;

(3)分包商的任何误用本分包合同第5条所述的脚手架等或其它属于或由总承包商提供的财产/设备;

(4)分包商未能提供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深化设计。

(5)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任何人员的伤亡;

(6)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7)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前述的情况下及总承包商向业主已提供其所受损失的证明下,业主经核实确认后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有关赔偿费并补偿给总承包商。

d.分包商所使用的材料品牌、质地、产地必须在采购前向业主/工程监理单位送审(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经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分包商才能开始采购。

每次审批时间不超过14个日历日,分包商在送审时应预留出足够的审批时间,如因预留审批时间不足或审批没有通过,导致采购延误而影响工程进度,由分包商负责。

如果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运用的工艺标准等有检验要求时,分包商应主动提供检验的场所、资料、检验工具等,接受检验。

  

e.分包商潜在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分包工程使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未属于总承包商或任何其它分包商的工作,也未在本分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分包商潜在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分包商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向总承包商或业主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

f.由分包商送审,经业主选定的样品应封样保存,业主和分包商双方分别保留一半,正式入场的材料质量、外观、质料及技术指标必须与封存的样品一致,否则将不被允许使用于本工程中。

分包商不得自行更换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和供货厂家,如果分包商采购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由分包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g.分包商供应的材料及加工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若因分包商供应材料的规格、颜

色、质量及数量等出现错误、材料供应不及时或加工跟不上而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全

部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h.因分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缺陷等,分包商应付全部责任。

4.3分包商与业主关系

本分包合同项下,业主责任仅为在分包商履行了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合同金额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以作为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报酬。

分包商须按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在涉及预付款的情况下提交预付款保函,并就本分包工程与总承包商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4.4总承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1)总承包商应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对整个工程(含本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负责,向分包商提供合同内约定的各项协调、管理及配合等工作;

(2)总承包商负责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进行总体计划安排,并将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合理和恰当地考虑在总进度计划内,总承包商须与分包商联系落实其进度计划安排和对施工条件的要求;

(3)所有由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发给总承包商的指示,只要涉及指定分包商的工作或工程,总承包方需及时转发给相应的指定分包商,以确保业主及工程监理单位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4)所有由指定分包商发往总包的文件,只要涉及到需业主、工程监理单位、设计人协调的工作,总承包商应及时呈报业主并转发给相关单位;

(5)负责整个现场的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安全保卫工作;

(6)对分包商进场的材料、机械、设备等,总承包商应积极协调解决必要的卸货场地,贮存、堆放及加工场地;

(7)应提供实施本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的定位线及标高线的控制线;

(8)已完成结构的混凝土垂直度及建筑几何尺寸必须满足结构和建筑施工图纸及相关变更、工程规范的要求,若存在施工偏差,总承包商应负责在指定分包工程开始前自行整改至符合施工图纸和相应规范的要求;

(9)为指定分包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用将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挂表与总包商据实结算;

(10)应在现场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工作的垃圾堆放处,并负责将现场所有垃圾清运到场外;

(11)根据进度计划和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及时为指定分包商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工作空间和工作时限;

(12)为指定分包商提供垂直运输、临时道路、已搭设在现场的脚手架、配套的安全措施。

5.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及其它分包商共同使用总承包商的设备及设施

5.1总承包商供共享的设备及设施

除非本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总承包商特为分包商独立提供或保留任何设施及设备。

然而,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的规定、免费为分包商提供施工所需用水、用电、照明及工地整体保安。

总承包商亦须允许分包商免费与总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它分包商共同使用在工程现场已设置的并属于总承包商的脚手架及其它于措施项目规范内所规定由总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地设施及设备。

但上述许可不应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设施/设备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设备供分包商使用的法定的或其它的义务,也不应要求总承包商为该等脚手架之合适性、状况或适用性向分包商负责。

5.2分包商不会享有总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除在工程规范内另有规定外,总承包商并不会为分包商提供任何可供分包商全权使用之设备/设施。

5.3对误用临时工程、总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分包商应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总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总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所造成的损害所引致的额外费用及赔偿。

6.现场工作和通道

6.1工作时间及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配合总承包商之工作进度计划,安排充足的人手施工及完成工程,遵守总承包合同内有关工程施工时间的限制,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6.2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总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但总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

6.3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分包商应允许业主、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任何一方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

分包商还应允许业主、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

7.开工和竣工

7.1分包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预计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时间:

年月日;

通过消防验收时间:

年月日;

移交时间:

年月日。

本分包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分包商应按中标通知书内所订明的开工日或接到业主有关开工通知后7天内开始分包工程的实施。

并应于上述绝对工期内或在第7.2款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

7.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

(a)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有权从业主处获得总承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或

(b)根据第8.2款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或

(c)总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总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其延误的情况及涉及的延误天数及损失通知总承包商和业主及工程监理单位,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其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及损失补偿,总承包商在收到上述的报告及延期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其对分包商申请延期的意见连同上述的报告及资料,提交给工程监理单位审阅,工程监理单位应于收到上述报告及申请资料后7天内审阅完毕并报送业主。

如延误是由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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