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审查后修改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总则专家审查稿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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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查后修改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总则专家审查稿汇编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8--实施
2008--发布
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总则
(审查稿)
Generalcriteriaofevaluationonurbanandruralharmonious
communityconstruction
DB32/T983—2008
代替DB32/T983-2007
代替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ICS03.080.30
A12
备案号: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评价内容……………………………………………………………………………………………………2
5.1社区居民自治……………………………………………………………………………………………2
5.2社区管理有序……………………………………………………………………………………………2
5.3社区服务完善……………………………………………………………………………………………3
5.4社区治安良好……………………………………………………………………………………………4
5.5社区环境优美……………………………………………………………………………………………4
5.6社区文明祥和……………………………………………………………………………………………4
5.7社区组织健全……………………………………………………………………………………………5
5.8新型农村社区……………………………………………………………………………………………5
6评价方法……………………………………………………………………………………………………6
附录A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基本指标体系………………………………………………………………8
附录B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细则………………………………………………………………………10
附录C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自我评价报告……………………………………………………………………15
附录D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意见…………………………………………………………………………16
附录E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问卷调查………………………………………………………………………17
7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32/T983-2007《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总则》。
本标准与DB32/T983-2007《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总则》的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名称,将《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总则》更名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总则》;
——增补了城乡社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定义;
——修改完善了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
——增补了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特别注释;
——充实了城市社区建设的评价内容,增加了农村社区建设的评价内容,完善了评价细则;
——增加了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基本指标体系、自我评价报告、评价意见、问卷调查的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省委研究室、江苏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总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特别注释、评价内容、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农村和谐社区建设评价。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区
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2.2
城乡社区
是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统称,指聚居在城市或农村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城市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和进行村改居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农村社区是指依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辖区。
2.3
城乡和谐社区建设
是指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依靠公共财政和社会多元投入,加强基本建设,完善社区功能,搞好社区服务;深化民主自治,增强社区活力,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组织和城乡居民共同参与,促进城乡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诸要素之间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满意度和幸福感的过程。
3基本要求
3.1体现与居(村)民自治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相一致。
3.2体现与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3.3体现与“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进程相对接。
3.4体现与“改善民生、造福群众”的要求和“生产发展、服务完善、管理民主、安定文明、和谐并进、全面小康”的总体目标相统一。
3.5体现与分类指导,打造特色,满足城乡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相适应。
4特别注释
4.1《评价总则》中未作特别区分的部分是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共用评价标准。
4.1《评价总则》中未作明确区分的社区特指城乡社区。
4.2《评价总则》中未作明确区分的社区居民特指某个城市社区的全体居民或农村社区的全体村民。
4.3《评价总则》中未作明确区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特指某个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
5评价内容
5.1社区自治
5.1.1民主选举
5.1.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居(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全面保障。
5.1.1.2社区居(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按法律规定及时推选居(村)民代表和居(村)民小组长。
5.1.1.3对不称职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严格按规定程序依法罢免。
5.1.2民主决策
5.1.2.1民主决策机制健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实行事务公议,居(村)民的社区事务决策权得到全面保障。
5.1.2.2民主决策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
5.1.3民主管理
5.1.3.1社区(村)民主自治制度依法制定,及时完善,社区(村)成员自觉遵守。
5.1.3.2实行政务、事务公示,居(村)民依法参与本社区(村)的事务管理,知情权得到全面保障。
5.1.4民主监督
5.1.4.1社区居(村)民利益表达长效机制健全,社情民意收集、反映渠道畅通,各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和及时反馈。
5.1.4.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定期向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5.1.4.3社区(村)民主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健全,实行居(村)务公开,社区居(村)民的监督权得到全面保障。
5.2社区管理
5.2.1长效机制
5.2.1.1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健全落实。
5.2.1.2社区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遵循“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必要的工作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报酬由财政统一保障,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待遇报酬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的年平均收入水平,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待遇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水平。
5.2.1.3社区(村)建立工作引入机制,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村)公共服务事项,积极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和社区服务业发展。
5.2.2共驻共建
5.2.2.1共驻共建的机制建立健全,驻区单位支持参与社区工作,每年积极为社区办实事。
5.2.2.2驻社区单位积极向社区居民开放文化学习、文体教育、休闲娱乐等场所,实现资源共享。
5.2.3规范管理
5.2.3.1社区(村)日常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秩序良好。
5.2.3.2新建社区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居民对社区物业管理普遍感到满意。
5.2.3.3老社区积极推行物业管理,具备安全保卫、卫生保洁、水电维修等基本服务。
5.2.3.4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居民正当权益得到较好维护。
5.2.3.5社区物业管理监督机制完善,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及居民之间关系协调。
5.2.3.6村(社区)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有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高效农业面积比例、亩均农林牧渔增加值逐年提高。
5.2.3.7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合同签订及时,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机制健全,成效明显。
5.3社区服务
5.3.1服务队伍
5.3.1.1按照规定职数依法选优配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和村“两委”会成员。
5.3.1.2社区专职工作者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持有社区专职工作者资质证书,队伍整体素质优良,居民普遍满意。
5.3.1.3积极吸纳社会专业工作人才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5.3.1.4社区志愿者队伍、群众性文体队伍不断优化壮大。
5.3.1.5村(社区)农机服务队伍健全,农业机械化和种植、养植科技化程度不断提高。
5.3.2基础设施
5.3.2.1社区(村)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及基本服务场所达到省定标准,整洁美观。
5.3.2.2社区居(村)委会配有电话机、电视机、电脑、资料柜(橱)等基本办公设备。
5.3.2.3全面推广社区(村)信息化,实施数字化管理,实现三级以上联网,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网延伸到社区(村)。
5.3.3公共服务
5.3.3.1社区(村)建有综合服务中心(站),公共服务覆盖社区(村)全体居(村)民,居(村)民生产生活方便快捷。
5.3.3.2社区(村)委员会积极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社区(村)低保对象保障、低保边缘群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等达到省定要求。
5.3.3.3社区(村)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居家养老工作扎实,“三无”老人得到及时照料,老红军、老战士、老烈属得到特别照顾,社会化养老服务深入开展,居(村)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5.3.3.4计划生育、就业再就业、文体教育、助残帮教等服务达到相关部门规定要求。
5.3.3.5外来务工人员得到社区(村)热心服务和帮助,较好地融入社区。
5.3.3.6拥军优属制度化,重点优抚对象得到特殊关爱。
5.3.3.7服务项目贴近居(村)民日常生产生活需求,居(村)民对社区(村)公共服务普遍满意。
5.3.4卫生服务
5.3.4.1社区(村)建有卫生服务站,居(村)民常见病就诊不出社区(村)。
5.3.4.2社区(村)“六位一体”卫生服务工作扎实开展,卫生医疗服务水平达到省定标准和要求。
5.3.4.3居(村)对社区(村)卫生服务普遍满意。
5.3.5为农服务
5.3.5.1为农代理机制和主要农产品流通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销售渠道畅通。
5.3.5.2劳动力转移工作良好,外出务工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5.3.5.3村(社区)设有法律援助站,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等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5.3.5.4村(社区)设有农技咨询和农资供应站,农民普遍经过科学种(养)植培训,农资物品进货渠道正规。
5.3.5.5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和各项农补资金在村(社区)得到及时落实,村(居)民纯收入逐年增加,达到小康进程要求。
5.3.5.6为农服务成效显著,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农村社区服务和现有生活状况普遍满意。
5.3.6公益服务
5.3.6.1积极开发为民服务项目,大力推进社区公益事业。
5.3.6.2建立居(村)民自助互助机制,组织驻区单位与居民开展双向互动服务。
5.3.6.3社区扶贫济困、慈善救济风尚良好。
5.4社区治安
5.4.1公共安全
5.4.1.1应急反应机制和预案健全,社区居(村)委会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组织发动能力。
5.4.1.2社区(村)建立安全检查和治安状况告知、通报制度,防微杜渐。
5.4.1.3减灾、消防知识普及,社区(村)设有避难场所,配有必要器材,居(村)民具有防灾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技能,无非自然重灾害。
5.4.2防控体系
5.4.2.1构建人防、技防和物防“三位一体”治安防控体系,社区(村)秩序井然。
5.4.2.2社区(村)警力达到规定要求,民警经常深入社区(村)了解治安情况,履行治安职责良好。
5.4.2.3群防群治队伍和治安防范、登记备案制度健全,治安防范措施落实。
5.4.3普法守法
5.4.3.1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社区(村)建有普法宣传栏(橱窗),普法教育形式多样。
5.4.3.2社区居(村)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区成员犯罪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5.4.4矛盾调处
5.4.4.1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机制健全,社区(村)有相对专业固定的法制宣传调解人员。
5.4.4.2调解机制运行良好,社区(村)内各种不和谐因素化解及时,无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4.4综合治理
5.4.4.1社区(村)内无流氓邪恶势力和邪教人员等非法聚集场所。
5.4.4.2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转化工作落实,成效明显。
5.4.4.3居(村)民对社区(村)综合治理普遍满意,被评为平安示范社区(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村)。
5.5社区环境
5.5.1环保宣传
5.5.1.1积极宣传普及环保知识,社区居(村)民环保行为养成良好。
5.5.1.2积极营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5.5.2环境监管
5.5.2.1社区(村)环保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施有效监管。
5.5.2.2社区(村)环保和整治工作扎实。
5.5.3绿化美化
5.5.3.1社区绿化布局合理,新建社区绿化面积达占地总面积的30%以上,老社区见缝插绿,无绿化死角。
5.5.3.2村庄(社区)建设发展达到“八化”、“八有”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相关指标达到新农建设基本要求。
5.5.3.3专人或义务养护与管理,无毁绿和侵占绿地等现象。
5.5.3.4有卫生清洁队伍(人员),垃圾实行分类回收,定点存放,及时清运。
5.5.3.5大力开展创卫活动,社区生态环境良好,被环保部门确认为环保示范(达标)社区。
5.5.3.6居(村)民对社区(村庄)环境建设普遍满意。
5.6社区文明
5.6.1精神文明
5.6.1.1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制度健全落实,居(村)民广泛参与教育活动。
5.6.1.2居(村)民自觉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5.6.1.3“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健全,社区(村)青少年成长环境良好。
5.6.1.4社区(村)经常组织文体活动,项目丰富多彩,居(村)民踊跃参加。
5.6.1.5展示和宣传社区(村)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社区成员思想健康,文明向上。
5.6.2学习风尚
5.6.2.1社区(村)教育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利用,居(村)民学校设施达到规定要求。
5.6.2.2社区(村)教育服务制度健全,学习形式多样,居(村)民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5.6.2.3定期开展科普知识讲座和宣传,社区(村)内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风尚良好。
5.6.3人际和谐
5.6.3.1居(村)民友好互动,邻里守望相助,关系和睦,弱势群体得到友情关爱。
5.6.3.2居(村)家庭关系民主,男女平等,尊老爱小,亲近和睦,子女得到良好家教。
5.6.4创建成效
5.6.4.1创建和谐社区的组织机制健全,目标方案具体,职责明确。
5.6.4.2和谐社区创建工作扎实,氛围浓厚,居(村)民踊跃参与。
5.6.4.3居(村)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幸福感及满意度不断增强。
5.7社区组织
5.7.1党的组织
5.7.1.1党组织按《章程》建立和开展工作,设置符合要求。
5.7.1.2党建工作体系健全,党的工作实现社区(村)全覆盖。
5.7.1.3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明显,各类组织自觉接受领导,相互关系协调。
5.7.1.4党员生活制度健全落实,党组织对党员实施有效管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良好。
5.7.1.5党组织支持和保障居(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居(村)民普遍满意。
5.7.2自治组织
5.7.2.1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人员落实,机构健全。
5.7.2.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居(村)民开展民主自治活动。
5.7.2.3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制定、按期完成,治安、环保、调解、卫生计生等组织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切实发挥作用,居民普遍满意。
5.7.3工青妇组织
5.7.3.1社区(村)根据实际成立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5.7.3.2社区(村)共青团组织健全,团员青年在社区服务中的突击作用明显。
5.7.3.3社区(村)妇女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主动帮助妇女排忧解难,妇女正当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5.7.4民间组织
5.7.4.1民间组织培育发展良好,活动经常,居(村)民参与度高。
5.7.4.2民间组织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规章制度健全落实。
5.7.4.3志愿者组织健全经过注册登记,活动规范。
5.7.5经济组织
5.7.5.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健全,合作形式多样,民营经济不断发展,经济效益明显。
5.7.5.2集体资产产权股份制改革推进有效,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土地依法流转。
6评价
6.1评价对象
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状况和程度。
6.2评价体系
参见附录A。
6.3评价细则
参见附录B。
6.4评价准则
以社区评价组自我评价和居民的认同感、参与率为重要评价系数,以群众对社区和谐建设的幸福感、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和准则。
6.5评价方式
(1)社区评价组及居民自我评价。
(2)综合评审组对群众满意度调查。
(3)综合评审组测评,提出评价意见。
(4)主要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听取汇报、访谈了解等形式。
(5)每两年至少评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不搞“终身制”。
(6)逐级评审申报,统一命名确认。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基本指标体系
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基本指标体系见表A.1。
表A.1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基本指标体系
类别
项目
基本要素
单位
达标值
一、民主自治
1、民主选举
(1)社区选民参选率
城市社区
%
﹥50
农村社区
%
≥90
(2)居(村)民对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满意率
%
≥85
2、民主决策
(3)每个社区居民小组居民代表数
人
≥2
(4)社区居(村)民代表到会人数占全体居(村)民代表数
人
≥2/3
(5)社区居(村)民代表赞成率占到会人数
%
﹥50
(6)居(村)民对社区(村)事务民主议事决策满意率
%
≥85
3、民主管理
(7)居(村)民对社区(村)自治制度知晓率
%
≥85
(8)社区自治居民参与率
城市社区
%
≥75
农村社区
%
≥85
(9)居(村)民对社区(村)事务民主管理满意率
%
≥85
4、民主监督
(10)社区居(村)委会每年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
次
≥2
(11)居(村)务年定期公开
次
≥4
(12)居(村)民对社区(村)事务民主监督满意率
%
≥85
二、社区管理
5、长效机制
(13)社区办公活动经费
城市社区
万元
≥3
农村社区
≥1
(14)社区专职工作者
年待遇报酬
城市社区
元
≥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收入标准
农村社区
≥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标准
6、共驻共建
(15)驻社区单位参与共建率
城市社区
%
≥50
农村社区
≥40
(16)驻社区单位文化娱乐设施向居民开放率
城市社区
%
≥60
农村社区
≥40
(17)驻社区共建单位每年为社区办实事
件
≥1
7、规范管理
(18)居(村)民对社区(村)日常管理满意率
%
≥85
(19)居民对社区物业管理满意率
%
≥80
表A.1(续)
三、社区服务
8、服务队伍
(20)社区居(村)委会职数
城市社区居委会
人
≥5
农村村委会
≥3
(21)社区(村)专职工作者大专以上比例
城市社区
%
≥40
农村社区
≥30
(22)社区(村)工作者年参加各种培训累计
天
≥7
(23)社区志愿者人数占社区总人口的比例
城市社区
%
≥8
农村社区
≥6
9、基础设施
(24)社区(村)办公服务用房面积每百户
M2
≥20
(25)社区信息化联网服务
级
≥3
(26)社区居委会电脑数量
城市社区
台
≥2
农村社区
≥1
(27)社区(村)住户、人口、家庭基本状况、党员、贫困救助对象、60岁以上老年人、失业人员、刑解人员等主要数据采集录入率
%
≥90
10、公共服务
(28)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项目
城市社区
个
≥20
农村社区
≥15
(29)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处
≥1
(30)社区失业人员就业率
城市社区
%
≥80
农村社区
≥50
(31)社区(村)低保对象动态保障率
%
=100
(32)社区(村)因病、因灾致贫救助率
%
=100
(33)社区(村)“三无”老人无偿照顾率
%
=100
(34)社区(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率
%
=100
(35)社区(村)计划生育率
%
=100
(36)社区(村)居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场所
处
≥1
(37)居(村)民对社区公共服务满意率
%
≥90
11、卫生服务
(38)社区(村)卫生服务站
个
≥1
(39)社区(村)60岁以上老人健康建档率
%
﹥90
(40)居(村)民对社区(村)卫生服务满意率
%
≥90
12、为农服务
(41)农技咨询和农资供应站
处
≥1
(42)村民对社区为农服务满意率
%
≥80
13、公益服务
(43)社区(村)慈善类超市
个
≥1
(44)社区(村)学生因贫失学救助率
%
=100
表A.1(续)
四、社区治安
14、公共安全
(45)社区(村)避难场所
处
≥1
(46)社区(村)非自然因素重灾害
起
=0
15、防控体系
(47)社区楼栋看护率
城市社区
%
=100
农市社区
≥80
(48)社区(村)警力配备
名
≥1
(48)民警深入社区(村)和居民住户了解情况每月
小时
﹥30
16、普法守法
(49)社区(村)普法教育率
%
=100
(50)社区(村)成员犯罪率
%
17、矛盾调处
(51)社区(村)民事调解率
%
≥98
(52)社区(村)民事调解成功率
%
≥90
18、综合治理
(53)社区(村)非法聚集场所
处
=0
(54)居(村)民对社区(村)综合治理满意率
%
≥90
五、社区环境
19、环保宣传
(55)社区居(村)民环保知识普及率
%
≥85
20、环境监管
(56)社区(村)公共设施完好率
%
≥95
21、绿化美化
(57)新建社区绿化占地面积
%
≥3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