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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第1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1节行政

行政:

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1、行政的分类考察p2-4

1、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而狭义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公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的职能。

它除了国家行政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

2、静态行政(指行政机关、机构、人员)和动态行政(行政活动、行为);

3、形式行政(根据主体性质界定的行政)和实质行政(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

二、行政与行政国

1、行政国:

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

2、现代行政国正在形成,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是政府的职责,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

3、“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三、行政与法治国

1、行政程序法、阳光法、情报自由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为新的民主形式提供了基本的运作规则,并使这些新的民主形式与传统的民主形式衔接起来,从而构成了民主的新机制。

2、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就是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

1、行政法:

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权:

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5、行政关系包括:

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p8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p8)发生的各种关系。

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特征:

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相对人就应具备如下特征:

是行政管理的对象,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其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第二类是行政监督关系:

指的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是发生的各种关系。

其监督主体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着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双方均有多个主体、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而调整其的行政法源主要有行政申诉法、信访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游行示威法、请愿法。

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如下特点:

存在三方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p13。

在内部行政关系中,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有五种形式(领导与监督关系、直属关系、垂直领导关系、双重领导关系、指导关系)。

而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有三种关系(特殊劳动关系、职务关系、工作关系)。

调整内部行政关系的行政法源主要有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国家公务员以及内部行政程序法。

其中,行政首长在调节内部行政关系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三种关系都是由行政管理关系导致和引起的。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选项的基干,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的派生,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行政管理关系的从属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1、博耶(美):

行政法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器

2、韦德(英):

行政法师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3、行政权:

指国家权力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指导权。

4、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

p15-16

5、行政法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呢?

一是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二是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三是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行政法即是通过这三种方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制约和规范。

三、行政法的形式p17-18

第三节行政法学

1、行政法学:

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法律分支学科。

具体而言,就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研究的是法现象中的一种特定现象—行政法现象,而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也适用于行政法学。

并且,法理学、法史学是行政法学和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共同的基础课程。

2、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刑法、诉讼法属于广义的公法范畴。

3、行政法学和行政学的区别:

一是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二是二者研究的直接目的不同;三是研究方法不同;二者从属关系不同。

4、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p21

5、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行政诉讼法实质上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6、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p22-24)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1、法源指的是法的存在刑事诉讼,而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2、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限于成文法,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成文法在法源中占重要地位。

其中,德法两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英美两国属英美法系国家;

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

德的《行政程序法》是德国行政法的基本法;

英的连宪法在总体上都是不成文的

美不仅有成文宪法,行政法中也有大量的成文法文件。

但美属于不成文法

3、综合各国行政法法源的情况,分为:

p26-28

(1)制定法包含:

宪法(成文的),作为行政法的法源,主要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行政权的范围以及行政权行使的一般要求的重大问题。

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最重要渊源,通常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

法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通常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

行政规章,其不仅从属于法律,也从属于法规,通常由中央政府组成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

(2)判例法:

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不仅拘束法院本身,而且也拘束行政机关。

正因如此,是行政法的法源之一。

并且在英法美国家普遍是行政法的法源,在法国(部分大陆法国家)也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

(3)习惯和惯例

习惯主要是调整私法关系的法源,其作为行政法法源通常只作为实质渊源而不作为形式渊源;惯例则主要为行政法的渊源

(4)行政法理

在西方国家,行政法不仅以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惯例为法源,而且以行政法学理论、学说确立的有关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为法源。

(5)条约和协定

条约和协定主要是国家法的法源,偶尔会涉及行政权的运作,也可能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来说,成文法源优于判例法法源,判例法法源优于习惯、惯例和法理等形式的法源;作为条约和协定的法源则优于国内法法源。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1、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

包括:

(1)宪法:

是我国最高阶段的法源,2001年7月24日起,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指导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p29-30

(2)法律:

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非基本法。

而全国人大常委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称为法律,他们称为法令

(3)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p31-32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p32-33):

根据宪法规定,民政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需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在于一是可以依照当地民众的特点,二是可由省一级的自治区、省辖市一级的自治州及县一级的自治县的人大制定,三是自治区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批准。

(6)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8)法律解释:

在我国一般仅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则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9)条约与规定p35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p37

一是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二是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基本价值观念规范)

三是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则。

行政法通过这种法意与法则的话用结合使法的整体功能和目标得以实现;

四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吗,并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调整是在执法中得以实现的保证;

五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历史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况归纳的。

第二节行政法治原则

法治,基本意思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其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

而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

依法行政,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依法行政:

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之拘束。

具体包括:

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应具备的三点要求是:

p39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包括:

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p41

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三节行政合理原则

1、包括:

比例原则p42和信赖保护原则p43

第四节行政公正原则

2、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P44

3、实体公正:

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4、程序公正: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相对人的行政行为

第五节行政公开原则

1、包括: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p50;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p50;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行政信息、情报公开p51;

第六节行政效率原则

1、要求: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加强行政政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四章行政机关

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

1、含义:

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P55-5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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