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附件XVII 物质中文版陈庆今译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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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附件XVII物质中文版陈庆今译讲解

REACH附件XVII(陈庆今译)(20160203)

物质、组物质或混合物

限制条件

1、多氯三联苯(PCTs)

不应以如下方式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浓度高于50mg/kg(重量百分比0.005%)时用于混合物,包括废油或在设备中。

2.氯乙烯(氯化乙烯)

CAS编号:

75-01-4

EINECS编号:

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溶胶的推进剂。

含有该物质作为推进剂的气溶胶配剂不得投放市场。

3.符合欧盟理事会1999/45/EC指令或欧盟法规1272/2008中确定风险类别,被确定为危险品的液态物质或混合物。

1.不能用于:

(1)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2)戏法和魔术,

(3)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意在如此使用的物体中,即使带有装饰。

2.不符合第1段的物品不可以投放市场。

3.如果含有色剂且满足下列条件时,不可以投放市场,除非出于财务或香味方面的要求:

(1)具有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且

(2)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且

(3)以不多于15升容量的包装投放市场,

4.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在第2段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以擦掉的如下字样:

“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够不到处”。

4.磷酸三2,3-二溴丙酯

CAS编号:

126-72-7

1.不可用于将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

2.不符合1要求的物品不可以投放市场。

5.苯

CAS编号:

71-43-2

EINECS编号:

200-753-785

1.投放市场时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件中游离态苯的浓度高于5mg/kg。

2.不符合1的玩具和玩具部件不可以投放市场。

3.不允许以以下方式投放市场或使用:

♦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且苯的浓度大于或等于0.1%。

4.但第3段不适用于:

a)指令98/70/EC所涵盖的汽车燃料;

b)用于工业生产的物质或混合物,其苯释放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6.石棉纤维:

(a)青石棉CAS编号:

12001-28-4

(b)铁石棉CAS编号:

12172-73-5

(c)直闪石CAS编号:

77536-67-5

(d)阳起石CAS编号:

77536-66-4

(e)透闪石CAS编号:

77536-68-6

(f)温石棉CAS编号:

12001-29-5

CAS编号:

132207-32-0

(温石棉有两个CAS编号)

1.禁止此类纤维的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禁止故意添加有此种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投放市场和使用。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用于现存电解设施的、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第六点f)的投放市场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两者择其短者。

委员会将在2008年1月1日前重新审议这一问题。

2.前段提及的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允许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但是,成员国出于保护人类健康原因可在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前禁用上述物品使用。

成员国不应允许在其境内引入温石棉的新应用。

3.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按前款宽限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符合本附件的附件7规定的标签。

7.三吖丙啶基-磷化氢的氧化物

CAS编号5455-55-1

EC编号:

208-892-5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1的物品不可以投放市场。

8.多溴联苯(PBB)

CAS编号:

59536-65-1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1的物品不可以投放市场。

9.(a)肥皂树粉(天然皂角苷)及其含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号:

68990-67-0

EC号:

273-620-4

(b)铁贻贝和铁黑曲霉的根粉;

(c)藜和藜芦的根粉;

(d)联苯胺和/或其衍生物;

CAS编号:

92-87-5

EINECS编号:

202-199-1

(e)邻硝基苯甲醛

CAS编号:

552-89-6

EC号:

209-025-3

(f)木粉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意在如此使用的物体中,例如用作喷嚏粉和臭气弹的。

2.不符合1,用有该物质的戏法和恶作剧,或混合物或物品不可以投放市场。

3.但是,第1和2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0.(a)硫化铵

CAS编号:

12135-76-1

EC编号:

235-223-4

(b)硫氢化铵

CAS编号:

12124-99-1

EC编号:

235-184-3

(c)多硫化铵

CAS编号:

9080-17-5

EINECS编号:

232-989-1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意在如此使用的物体中,例如用作喷嚏粉和臭气弹的。

2.不符合1,用有该物质的戏法和恶作剧,或混合物或物品不可以投放市场。

3.但是,第1和2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1.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溴乙酸甲酯

CAS编号:

96-32-2

EINECS编号:

202-499-2

(b)溴乙酸乙酯

CAS编号:

105-36-2

EINECS编号:

203-290-9

(c)溴乙酸丙酯

CAS编号:

35223-80-4

(d)溴乙酸丁酯

CAS号:

18991-98-5

EC号:

242-729-9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意在如此使用的物体中,例如用作喷嚏粉和臭气弹的。

2.不符合1,用有该物质的戏法和恶作剧,或混合物或物品不可以投放市场。

3.但是,第1和2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2.2-萘胺及其盐类

CAS编号:

91-59-8

EINECS编号:

202-080-4

13.对二氨基联苯及其盐类

CAS编号:

92-87-5

EINECS编号:

202-199-1

14.4-硝基联苯

CAS编号:

92-93-3

EINECS编号:

202-204-7

15.4-氨基联苯;苯基苯胺及其盐类

CAS编号:

92-67-1

EINECS编号:

202-177-1

以下要求适合于12-15:

不能作为物质或含有该物质浓度大于或等于0.1%的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16.铅的碳化物

a)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

CAS编号:

598-63-0

EINECS编号:

209-943-4

b)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2PbCO3-Pb(OH)2)

CAS编号:

1319-46-6

EINECS编号:

215-290-6

不可作为物质或作为混合物成分投放市场或使用,如果这种物质或混合物旨在用作涂料时。

17.铅的硫化物

a)PbSO4(1:

1)

CAS编号:

7446-14-2

EINECS编号:

231-198-9

b)PbxSO4

CAS编号:

15739-80-7

EINECS编号:

239-831-0

不可作为物质或作为混合物成分投放市场或使用,如果这种物质或混合物旨在用作涂料时。

18.汞化合物

1.当含有汞的物质或混合物旨在用于以下目的时,这种物质不可以投放市场或使用:

a)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木材防腐;

c)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该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d)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18a汞

Mercury

CASNo7439-97-6

1.不得投放市场:

(a)在发热温度计中;

(b)在其他打算出售给普通民众的测量设备中(如压力表,气压表,温度计,血压计,发热温度计外的体温表)。

2.第1(b)的限制不适用于:

a)2007年10月3时已有50多年的测量设备;或

b)气压表(除(a)外的气压表),直至2009年10月3日。

3.在2009年10月3日前,委员会应为含汞血压计和其他用于保健和职业和工业使用,审查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更安全可靠的替代品。

4.2009年10月3日之前,委员会应进行汞替代物审查,看是否存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含汞血压测量计和其他健康、职业或工业使用的含汞测量装置的替代物。

一旦审查发现有合适的替代物,委员会应提交提案要求将1段的限制延伸到血压计和其他测量装置,以便在技术和经济可行时,能够逐步地将汞从测量装置中淘汰。

19.砷化合物

1.不可用作以下用途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使用或投放市场,如果这些物质或混合物将用于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2.不可以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成分使用,如果物质或混合物旨在用于处理工业用水,不管工业用水做何用途。

3.不可用于保护木头。

而且,这样处理过的木头不可以投放市场。

4.以部分例外的方式:

(a)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混合物:

这些物质仅可用于真空或压力浸渗木材的工业设备,且条件是浸渗液是铜,铬,砷(简记为CCA)的C型无机化合物溶液。

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前不可出售。

(b)关于(a)中用CCA溶液处理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

在其结构的整体性未经破坏不会威胁人和牲畜的安全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写字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桥梁及架桥工程

♦在淡水及咸水地区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码头。

♦作为噪声屏障

♦作为防止雪崩的器械

♦作为高速公路安全围栏和路障

♦作为圆形去树皮针叶树牲畜栏柱

♦保持土壤的构造物

♦作为电力传输和电讯用电线杆

♦作为地下铁的枕木

(c)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所有上市销售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应单独标注:

“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设备使用,含砷”。

而且,所有成捆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

处理时需戴手套,切割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

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由经批准的相关部门处理。

(d)(a)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可用于以下用途:

♦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

♦可能会与皮肤频繁接触的任何用途

♦海洋水域

♦除(ii)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用途

♦任何可能与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

5.用2007年9月30日前即在欧盟使用的砷化合物处理的木头,或按照4段投放市场的木头可保持不动而且继续使用到其生命周期结束。

6.在2007年9月30日前即在使用的用C型CCA处理的木头,或符合4段规定投放市场的木头:

♦可以在符合4(b),(c),(d)规定的使用条件的前提下使用或再使用,

♦可以在符合4(b),(c),(d)规定的使用条件的前提下投放市场。

7.成员国可以允许2007年9月30日前已在使用的经CCA其他类型溶液处理国的木头:

♦可以在符合4(b),(c),(d)规定的使用条件的前提下使用或再使用,

♦可以在符合4(b),(c),(d)规定的使用条件的前提下投放市场。

20.有机锡化合物

1.不得作为自由组合油漆中的杀生剂物质或混合物组分而投放市场或使用。

2.不得作为预防以下方面的微生物、织物或动物污染的杀生剂而投放市场或用作物质或混合物组分:

a)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洋,海岸,河口以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舶;

b)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c)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3.不可用作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用于工业用水的处理。

21.二-μ-氧-正丁基锡羟基硼烷;

二丁基锡氢硼烷C8H19BO3Sn(DBB)

CAS编号:

75113-37-0

EINECS编号:

401-040-5

当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中该物质的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但是,当其仅用于转化到完工物品,且其中该物质的浓度不大于或等于0.1%,此时此规定对这一化合物(DBB)或含有它的混合物不适用。

22.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类

CAS编号:

87-86-5

EINECS编号:

201-778-6

不应投放市场或使用:

♦用作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或混合物组分,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或等于0.1%。

23.镉及其化合物

CAS编号:

7440-43-9

EINECS编号:

231-152-8

 

1.1.不得用于合成有机聚合物(以下简称“塑胶材料”)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

•聚氯乙烯(PVC)[390410][390421]

•聚亚胺酯(PUR)[390950]

•低密度聚乙烯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10]

•醋酸纤维素(CA)[391211]

•乙酸丁基纤维素(CAB)[391211]

•环氧树脂[3907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20]

•尿素-甲醛(UF)树脂[390910]

•不饱和聚酯(UP)[390991]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PET)[390760]

•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耐冲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10]

从上述所列的塑胶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当镉在其塑胶材料中的含量高于0.01%时,不得投放市场。

2012年11月19日前,依据REACH法规第69章规定,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附件XV准备物质卷宗,以评估除在以上所列的塑胶材料中使用镉是否应被限制。

2.不可用于油漆及物品上油漆中,假如油漆中镉浓度超过0.1%的话。

3.略

4.略

5.在本法规中,镉镀层指金属镉以任何形式沉积或包覆于金属表面。

镉镀金属物品或物品部件不可用于以下领域/用途:

a)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和机器:

-食品生产;

-农业;

-冷藏和冷冻;

-印刷和书籍装订;

b)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家用制品;

-家具;

-卫生用具;

-中央空调及中央供暖设备;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

镀镉物品或物品部件,当用于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时,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的制品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6.当用于以下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以及以下b)中列出的领域生产的制品时,第5段所论及的规定也适用于对镀镉制品或此制品的组分:

a)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纸和纸板;

-纺织品和服装;

b)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工业加工设备和机器;

-公路与农用车辆[第87章]

-全部车辆[第86章]

-船舶[第89章]

7.但是,第5,6段的限制不适用于:

-用于航空的,航天的,矿产开采的,近海的和核能部门的,其用途要求高安全标准和公路与农用车辆,全部车辆和船舶中的安全设施时的制品或制品组分;

-出于安装设备可靠性的考虑,用于任何部门的电气插头。

由于对镉及其化合物的更安全的替代物的了解的深入,欧共体将在与成员国磋商后,根据本法规第113(3)所规定的程序定期对现有法规进行评估。

8.略

24.单甲基四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

Ugilec141

CAS编号:

76253-60-6

1.禁止此物质及其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2.作为例外,第1段不适用于:

a)到1994年6月18日仍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直到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

然而,各成员国可基于保护健康和环境,在其境内在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前禁止使用;

b)在保养1994年6月18日前在一成员国内正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的情况下。

为满足(a),成员国可以基于人类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在其境内禁止这样的工厂或设备在处置前的使用。

25.单甲基二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

Ugilec121,Ugilec21

CAS编号:

未知

禁止此物质,含此物质的混合物的销售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禁止投放市场。

26.单甲基二溴二苯基甲烷;溴苯甲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商品名:

DBBT

CAS编号:

99688-47-8

EC号:

402-210-1

禁止此物质,含此物质的混合物的销售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禁止投放市场。

27镍及其化合物

CAS编号7440-02-0

ENIECS编号231-111-4

1.不得用于:

a)插入穿刺耳孔和人体其他刺穿孔的饰物。

除非镍从这种饰物中释放的速率小于0.2μg/cm2/w(迁移限值);

b)将与皮肤有直接及长期接触的物品,如:

-耳环,

-项链,手镯和手链,踝饰,戒指,

-手表壳、表带和带扣,

-用在服装上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物品,

-如果这些与皮肤有直接及长期接触的制品中镍的释放率超过了0.5ug/cm2/周;

b)对于那些在(b)中列出的具有非镍镀层的制品,除非这种镀层足以保证在至少两年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从这些镀层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部位释放出的镍的速率不超过0.5ug/cm2/周;

2.1段中的物品,除非其符合那些段落中规定的要求,否则不能投放市场。

3.为欧洲标准委员会所接受的标准应作为检验制品是否符合第1、第2段要求的测试方法。

28欧盟1272/2008号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中出现的分类为1A类或1B类致癌物质(表3.1),或致癌1类或2类(表3.2)且列于如下的物质:

♦1A类致癌物质(表3.1)/列于附录1中的1类致癌物

♦1B类致癌物质(表3.2)/列于附录2中的2类致癌物

29欧盟1272/2008号法规附件VI第3部分出现的被归类为致畸变1A或1B(表3.1)或致畸变1或2类(表3.2)并列于如下的物质:

♦致畸变1A类(表3.1)/列于附录3的致畸变1类(表3.2)

♦致畸变1B(表3.1)/列于附录4的2类致畸变物(表3.2)

30.欧盟1272/2008号法规附件VI第3部分出现的被归类为1A或1B类生殖毒性物质或1,2类生殖毒性物质(表3.2)并列于如下:

♦1A类生殖毒性、对性功能和孕育或发育有负面影响的物质(表3.1)或带R60(可能影响孕育)或带R61(可能对未出生的胎儿有害)(表3.2)并列于附录5的物质

♦1B类生殖毒性、对性功能和孕育或发育有负面影响的物质(表3.1)或带R60(可能影响孕育)或带R61(可能对未出生的胎儿有害)(表3.2)并列于附录6的物质

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述情况适用于条目28-30:

1.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癿组成成分;

—在混合物中。

不可用亍个别浓度大亍或等亍以下规定癿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出售给一般公众。

—欧盟法规(EC)No1272/2008附件6第三部分中具体规定癿相关浓度;

—挃令1999/45/EC所具体规定癿相关浓度。

在不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不混合物癿分类、包装呾标签癿欧盟法规之规定下,供应商应

在投放市场前确保该物质或混合物包装应以不可磨灭癿斱式清楚标示如下字样:

“仅限专业人员使用”。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此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包装必须具有清晰可见和不易擦除的如下标记:

“仅限于专业使用”

2.作为例外,第1条丌适用亍以下情况:

(a)挃令2001/82/EC呾挃令2001/83/EC所定义癿医药呾兽药;

(b)挃令76/768/EEC所定义癿化妆品;

(c)下列癿燃料呾石油产品:

—挃令98/70/EC所涵盖癿车用燃料;

—作为车辆或定点燃料癿矿物油

—装在密闭系统中出售癿燃料(如装液态瓦斯癿瓶子)

(d)挃令1999/45/EC中涵盖癿绘画颜料。

31(a)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编号8001-58-9

EINECS编号232-287-5

(b)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编号61789-28-4

EINECS编号263-047-8

(c)干馏油(煤焦油),萘油;

萘油

CAS编号84650-04-4

EINECS编号283-484-8

(d)杂酚油,苊的馏分;清洗用油

CAS编号90640-84-9

EINECS编号292-605-3

(e)干馏油(煤焦油),上层馏分;重蒽油

CAS编号65996-91-0

EINECS编号266-026-1

(f)蒽油

CAS编号90640-80-5

EINECS编号292-602-7

(g)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

CAS编号65996-85-2

EINECS编号266-019-3

(h)杂酚油,木材

CAS编号8021-39-4

EINECS编号232-419-1

(i)碱性的低温焦油;煤提取物中的碱性低温焦油

CAS编号122384-78-5

EINECS编号310-191-5

1.不允许作为物质或混合物中的物质在木材处理中使用或投放市场。

而且,这样处理的木材不允许投放市场。

2.然而,以部分例外的方式:

(a)关于这些物质和混合物:

只有当它们包含的成分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被用于在工业设施中的木材加工,或由欧共体关于保护工人的法律所涵盖的专业人士就地再处理:

(i)苯并芘的重量浓度低于0.005%

(ii)可被水萃取的酚的重量浓度低于3%。

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士进行木材加工所用的这类物质和混合物:

-只有当包装容积不低于20L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其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用于工业设施或专业加工。

(b)关于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士按照(a)加工的第一次投放市场或就地再处理的木材:

仅允许用于专业及工业用途,如铁路运输,电力输送及电信行业,构筑栅栏,农业用途(如支撑树木的木桩)以及港口和航运。

(c)第1段关于投放市场的禁令不适用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用31(a)之(i)所列物质处理且被投放到二手市场再利用的木材。

3.尽管如此,2(b)和2(c)段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能用于:

-建筑物内,不论用于何种用途

-玩具

-游乐场

-公园,花园以及其他与皮肤有频繁接触风险的户外娱乐休闲设施

-庭院类家具,如野餐桌

-包括如下内容在内的任何用于制造,使用及再处理的物品:

●种植用容器

●可能与原料、中间体及预定为人和/或动物消费用的成品接触的包装

●其他有可能污染上面提到的制品的材料

32氯仿

CAS编号67-66-3

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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