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机电排灌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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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机电排灌行政执法依据

常德市武陵区机电排灌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常德市武陵区机电排灌站

单位类别:

委托执法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

10、《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五条

1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1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八条

15、《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16、《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

17、《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

18、《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1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行政

法规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3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9.25

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4.9.1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1.5.1

3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10.1.1

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2.1.1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

2002.1.1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2003.5.1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部

1995.4.21

4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

1997.12.21

1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7.10.9

2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7.12.30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3)《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3、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第72项。

4、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

5、水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九条。

6、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号。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37项)。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9、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村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10、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1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1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1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②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③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⑤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⑥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⑦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⑧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⑨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⑩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1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运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1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②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③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⑤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16、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档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17、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8、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将建设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9、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②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③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⑥未按照国家规定输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⑧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0、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1、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③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7、水利水电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8、水利水电建设的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9、水利水电建设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0、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32、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装修过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3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6、水利水电建设的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行政确认(共1项)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4项)

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3、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4、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抽标的监督。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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