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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的应急预案内容

火灾的应急预案内容

火灾应急计划的内容

2021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环境危害和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和救援预案。

以下是边肖收集的火灾应急预案。

请检查一下!

火灾应急计划1

见证警报

1.1一旦小区任何区域发生火灾,发现火灾的人要保持冷静,不要惊慌。

1.2如果初期火势较小,目击者应立即用附近的灭火器灭火,灭火后再报警。

1.3如果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应采取最快的方式,通过对讲机、电话或打破附近的手动报警器向消防控制室报告。

1.4关闭火灾现场附近的门窗,防止火势蔓延,并立即关闭附近的电气开关和煤气。

1.5引导火灾现场附近人员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迅速从安全通道撤离,并告知撤离人员不要使用电梯逃生,以免因停电被困。

1.6不要在火灾现场附近喊“着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1.7消防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前,报警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利用火灾现场附近的消防设施灭火。

1.8当带电物品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断电前,严禁用水保存,以防触电事故。

消防控制室报警

2.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发现消防设备报警或接到火灾报警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保安人员到现场确认,并通知消防人员。

2.2确认火灾后,立即通知保安经理或值班工长,保安经理或值班工长迅速召集人员到现场灭火,保持警戒,维持秩序,组织疏散。

2.3立即向物业总经理或值班领导及工程部负责人报告火灾。

2.4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观察火警附近区域的情况,并立即派人检查确认有无再次报警。

如果车主打电话来问,请不要慌。

告诉失主:

“火灾正在调查中,请保持冷静。

如果需要采取其他措施,我们将通过紧急广播”通知您,并要求业主关闭门窗。

2.5接到现场消防指挥部“119”报警指令后,立即按要求报警,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

2.6当接到现场消防工作总指挥下达的小区内不同区域广播的指令时,立即按要求用普通话(或中英双语)进行广播。

播音时注意沉着冷静,不要慌张,语速适当,声音清晰。

特殊情况下,应按单位派保安或管理员到门单位报到,通知顺序为:

消防单位及相邻单位消防层以上2层,消防层以下1层。

2.7详细记录灭火救援工作的全过程。

报警要求

3.1内部报警应写明或询问:

火灾地点;火灾地点;焚烧物品;燃烧范围报警人的姓名;打电话给打电话的人。

3.2“119”报警应写明:

小区名称;火灾现场地址(包括道路名称、门牌号和附近的标志);火灾地点;焚烧物品;火灾情况;接收人员和接收人的等候地点;报警人的姓名;

打电话给打电话的人。

建立临时总部

4.1接到火灾报告后,物业现场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或火灾现场,并通知相关人员到场,成立临时消防指挥部。

4.2临时指挥部由物业经理、安全经理、工程经理、消防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由物业总经理担任临时指挥。

物业总经理不在时,保安经理或值班经理为总指挥。

4.3临时消防指挥部的职责:

4.3.1根据火灾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向各部门下达救灾指令。

4.3.2确定是否根据

4.3.7下令将消防电梯降至一楼,并派专人控制消防。

同时,停止火灾区域内其他电梯和中央空调的运行。

4.3.8根据火灾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断电、断气、排烟装置开启等部分或全部措施。

4.3.9消防队到达后,及时准确地向消防队长提供火情和水源,引导消防队进入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队灭火,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安置疏散人员。

4.3.10火灾扑灭后,组织各部门员工进行善后工作。

疏散和救援

小区发生火灾时,各部门员工的任务是灭火、疏散人员、抢救重要物资和维持秩序,危机时疏散和救护人员是主要任务。

火灾发生后,每个员工都应该记住,他的首要职责是保护业主、游客和自己生命的安全。

5.1火灾发生后,疏散小组应负责安排人员,为业主和游客指出疏散方向,并在疏散路线上设立岗位,引导和护送业主和游客疏散到安全区域。

这个时候记得提醒大家不要坐电梯。

如果烟比较重,告诉大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尽量放低姿态,快速有序的离开。

5.2人员疏散主要以最近的安全门和消防通道为主,可以根据火灾现场的实际情况灵活引导人员疏散。

5.3仔细检查火灾区域和附近区域的所有单元,关闭门、窗和空调。

如果发现有人被困在火灾区域,首先营救被困人员,以确保每个业主和游客都能安全撤离火灾现场。

5.4接收和安置撤离人员,通过良好的服务稳定人们的情绪,及时清点人员,检查是否有未撤离的人员。

5.5疏散顺序为:

先疏散消防单元及相邻单元,再疏散消防楼层以上2层及以下1层。

疏散一般以向下疏散(底层向外疏散)为原则。

如果向下的通道已经被烟火封住,可以考虑疏散到屋顶。

5.6在火灾现场获救的受伤业主、访客和员工由救援队护送至安全区,伤员接受治疗后送医院救治。

警告

6.1安全部门接到火灾报警通知后,应迅速成立报警小组,安排好小区内外部报警。

6.2清除小区内外的路障,疏散所有无关车辆和人员。

疏通车道,为消防队灭火创造有利条件。

6.3控制起火大楼底层出入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大楼,指导疏散人员离开,保护从火场上救出的贵重物资。

6.4保证消防电梯为消防人员专用,引导消防队员进入起火层,维持灭火行动的秩序。

6.5加强对火灾区域的警戒,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调查组对起火原因的勘察。

6.6保证非起火区域和全体业主、访客的安全,防止犯罪分子趁火打劫。

善后工作

7.1火灾扑灭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勘察后,工程部,消防监控室应迅速将小区内的报警和灭火系统恢复至正常状态。

7.2保安部组织人员清理灭火器材,及时更换、补充灭火器材。

7.3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和小区财产损失情况,上报灭火指挥部及现场总负责人。

7.4综合管理部组织员工对受灾业主/用户进行慰问,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切实帮助。

7.5清洁绿化部组织员工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整洁,对因逃生或救火损坏的花木进行抢救或补种。

7.6灭火指挥部应召开会议,对火灾扑救行动进行回顾和总结。

7.7区财产办有保险,则由财务部门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火灾的应急预案2

1总则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联动、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跨区增援等社会整体资源优势,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消防队伍执勤战斗条令》、《天津市消防条例》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xx〕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1.3.1依据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火灾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Ⅱ级(重大)火灾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Ⅲ级(较大)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Ⅳ级(一般)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事故等级确定。

市公安消防局根据第一时间接报的火灾种类、起火单位信息或现场消防指挥员报告的火灾信息,并充分考虑发生火灾的政治、经济、自然等因素,确定火灾事故等级。

1.4工作原则

(1)救人第一,科学施救。

灭火救援现场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采取科学、正确的措施,第一时间实施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2)政府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各方灭火救援力量,负责火灾现场的具体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协同配合。

专业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企业专职消防队积极协同作战,具有应急救援和保障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

(4)练战结合,注重实效。

依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认真落实组织机构、人员编配、装备器材、物资供给、资金保障,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火灾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需组织多部门共同应对的火灾事故。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设立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和市公安消防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其分工如下: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指挥部各项工作;受总指挥委托,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

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指挥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的秩序稳定;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排爆、案件侦破和消防设施遭受人为破坏、劫持人质等重大刑事案件及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承办市指挥部涉及公安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消防局局长:

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和现场指挥部管理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2.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火灾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较大以上级别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等。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落实火灾事故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建设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等级;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调集属地直升飞机协同作战,调派属地公安分局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实施治安管制;公安交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特警总队、属地公安分局进行现场秩序警戒,预防因救援事故引发的群体性骚乱事件;刑侦部门负责涉及火灾的刑事侦查工作;公安的网监部门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对于相关违法有害信息及时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市指挥部的命令,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将灭火应急物资调拨供应到位。

市商务委:

负责市场监测,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保市场供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市建设交通委:

负责提供工程设备,组织专业施工人员,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对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拆除或加固;部署自来水集团保证供水范围内的市政管网灭火供水压力,保证灭火用水;部署能源集团切断火场内部及周边区域燃气输送,抢修受损设备和管线,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和给灭火人员带来危险的燃气泄漏隐患。

市市容园林委:

根据需要提供洒水车等大型供水车辆,协助火场供水和现场洗消。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

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火灾救援协调、指导和善后评估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民政局:

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紧急避险、救助服务,依据有关规定为因火灾造成的无家可归人员安排临时食宿。

调集殡葬车辆,转运火灾死亡人员尸体。

市交通港口局: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参与保障紧急、特种物资以及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做好应急通信的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协助检测有毒气体,提出预防次生灾害对策。

市气象局: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市水务局:

根据现场灭火救援需要,视情排除道路积水。

市人力社保局:

为火灾事故中参保伤亡人员落实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因火灾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电力公司: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供电、断电措施。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随时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现场指挥部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灾发生的区域、火灾事故类型和规模,组织参与灭火作战的有关人员组建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较大以上级别火灾事故,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一般火灾事故由到场的公安消防队伍最高长官担任现场总指挥。

主要职责是:

(1)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和分析,制定总体作战方案,视情况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必要时划分战斗段(区),分别组织实施灭火救援任务;

(2)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指挥参战单位(含企业专职消防队)协同作战;

(3)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调集和适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4)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作出拆除或者破拆毗连(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

(5)调动公安、交通、卫生、环保、通信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救援;

(6)指挥各种车辆及设备有序停放,保障通往现场的主要道路畅通,保证各种救援车辆、人员通行;

(7)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2.5技术专家组

技术专家组一般由公安消防队伍灭火救援专家和建筑、环保、化工、燃气、供电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确定技术专家组组长。

技术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火灾事故发展趋势,配合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2)评估火灾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3监测与预防

3.1监测

3.1.1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针对市内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情况、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及其发生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对高层建筑类、地下建筑类、石油化工类、人员密集场所类、仓储类、重要机关和单位等类型建筑和单位,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建立全市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重大危险源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库,同时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经核实后,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3.2预防

区县人民政府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深入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火灾隐患高危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节庆活动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开展联合检查。

推动指导辖区内行业、系统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

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及其他基层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全力消除火灾隐患。

推动各部门、行业、系统开展具有特色和影响力的社会宣传活动,坚持搞好“流动宣传”、“户外阵地宣传”、“生命通道体验”等专项行动。

丰富群众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火灾自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一旦发现火灾,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地拨打“119”报警电话,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的,该场所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灭火救灾。

市公安消防局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灭火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根据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调派市急救中心组织救护车辆和急救人员赶赴现场。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调派供水、电力、燃气、运输、气象、环保、通信等专业抢险和保障部门到场配合灭火救援工作。

4.2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火灾救援工作;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单位与区县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跨行政区划或全市性的火灾事故,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4.3应急响应

4.3.1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级别,火灾事故响应分为4个级别,启动标准如下:

Ⅰ级响应:

通常为火灾事故已经蔓延扩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财产重大损失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故,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和天津市辖区内灭火救援力量(包括专职消防队)不足,需要其他省(区、市)公安消防队伍跨区域调集增援力量的火灾事故。

Ⅱ级响应:

通常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候机楼、影剧院、体育馆、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图书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发生的火灾事故;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场所)发生的火灾或泄漏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火灾事故。

Ⅲ级响应:

通常为党政机关、档案楼、电力调度楼、通信楼、广播电视楼、车站、码头、仓库(堆场)、财贸金融楼、高层和三级耐火等级以下的多层住宅、地下建筑、古建筑等发生的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的火灾事故;缺水地区发生的火灾事故,以及其他较大火灾事故。

Ⅳ级响应:

通常为农村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城市多层民用住宅及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发生的初起火灾事故,以及报警中不能确定的其他一般火灾事故。

4.3.2响应等级确定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第一时间接报的火灾种类、起火单位信息或现场消防指挥员报告的火灾信息,并充分考虑发生火灾的政治、经济、自然等因素,确定响应等级。

4.3.3响应启动与调整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

内容主要包括火灾接报警信息、气象信息、可能发生火灾的种类、各种灭火救援作战力量、全市重点火灾隐患单位、城市重大危险源等信息。

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4.3.4响应措施

(1)市公安消防局立即调集灭火救援力量到场实施救援。

根据火灾类型和规模,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供水、供电、燃气、环保等相关部门到场协同作战。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启动各自应急保障预案或行动方案,全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抢险、人员搜救、群众安置、交通管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形成应对事故的强大合力。

(3)公安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各项专业处置工作。

各参战部门、各专业应急队伍要指定专人负责通信联络,确保指令畅通。

4.4应急结束

4.4.1火灾扑灭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应急结束指令。

4.4.2火灾扑灭后,参战公安消防队伍应全面检查火场,清除残火。

实时检测火场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防止复燃或爆炸。

恢复水源设施,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交接。

4.4.3公安消防部门应责成火灾发生单位或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事故调查完结前,未经市指挥部同意,火灾发生单位不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4.5信息发布

需由市指挥部发布的火灾事故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委宣传部研究拟定新闻报道的意见和口径,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发布。

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火灾信息和传言。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避难场所可以选择空旷地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等场地。

5.1.2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

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5.2调查评估

5.2.1火灾事故救援结束后,由市指挥部指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评估。

5.2.2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并在24小时内将火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指挥部。

火灾事故报告应包括:

(1)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火灾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发生火灾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火灾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火灾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7)火灾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2.3各单位根据实践经验,修订各自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查找火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必要时继续进行环境监督与监测。

6应急保障

6.1应急力量保障

市公安局是消防总队的领导指挥机构,市公安消防局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力量,企业专职消防队是灭火救援的补充力量。

6.2经费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市财政局加强灭火救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为参保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伤待遇等提供资金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区县公安消防支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救援物资。

市公安消防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通过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快速、便捷、合理地调集灭火救援物资。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6.5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火场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

6.6治安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火灾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7通信保障

发生火灾事故后,依托通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难度较大的火灾时,通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6.8科技保障

建立区县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组成灭火技术专家组。

建立人才和基础资料信息库,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与培训

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群众宣传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对策、处置知识和自救常识,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人民群众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担负火灾应急救援职责的各级领导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系统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灭火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和程序。

7.2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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