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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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基本掌握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掌握本专业现代化科技管理;基本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工程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重点实验检验站(室)建设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在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建设实验检验站(室),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以下简称安全卫生)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督监察、咨询评价和评估认证,事故应急救援、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教育与技术培训、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技术人员(适用范围参照第十六条),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在初次申报时,可申报高级资格。
第十条外语条件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
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验收。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工程技术项目,负责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工程技术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隐患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成效。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或五项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制(修)订工作,负责主要技术内容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安全卫生发展规划,承担主要的编写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区域性监督监察工作,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监督监察报告。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承担其中主要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十、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十项以上专项检测检验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完成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制定检测检验细则。
十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本专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参与完成两项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
十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培训教材研发、课程设计、题库建设和教学等工作。
第十四条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领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一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一项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一项省(部)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一项地市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本专业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或三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企事业单位的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并按规定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完成两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术报告,并被事故调查组采纳。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修)订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或五项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通过相应部门批准。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制订的地市(厅)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安全卫生发展规划,被同级政府或企业采用。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的区域性监管监察报告,被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九、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研发本专业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得到同行专家鉴定并应用。
十、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编写十项相应的技术报告,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经同行专家组认可。
十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研发的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鉴定。
十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本专业专业刊物或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合著1部(其中个人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六、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须提交宣读证书)。
以上,合作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等同,通讯作者如未注明须由期刊出具证明;合作出版著作但未明确个人撰写字数的,须由出版社出具撰写字数的证明。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广东省安全工程各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劳动安全工程”、“劳动卫生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4种规范专业类别。
其名称为:
“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级别为副高级。
序号
专业名称
包含的主要范围
1
劳动安全
工程
工作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矿山安全技术(爆破工程技术除外);危险物品(民用爆破物品除外)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救援装备的研发与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2
劳动卫生
工程
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
3
安全检验检测技术
工作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电气安全、防静电检测;产品安全性能测试;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4
安全系统
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安全科学、生产信息技术开发与推广;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劳动安全、卫生及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第十七条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社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
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本资格条件自2015年8月23日起实施,试行时间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必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掌握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完成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专项技术的能力;具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在参与完成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专业新产品、建设实验检验站(室),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和第三章第十六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以下简称安全卫生)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督监察、咨询评价和评估认证,事故应急救援、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教育与技术培训、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技术人员(适用范围参照第十六条),方可申报本资格。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分者,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毕业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技工院校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外语条件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
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两项地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全过程,承担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并通过鉴定或同行专家认可。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两项工程技术项目,负责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工程技术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隐患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承担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或起草人,参与完成一项地市(厅)级以上、行业或两项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专项内容的编写任务,正确提供技术数据。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两项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承担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技术数据,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承担其中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八、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六项以上本专业的专项检测检验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完成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
九、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撰写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报告。
十、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
十、作为主要参加者或起草者,参与完成本专业培训教材研发、课程设计、题库建设和教学等工作。
第十四条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地市(厅)级以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一项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两项计算机著作权。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两项企事业单位的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的专项技术问题,在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并按规定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的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术报告,并被事故调查组采纳。
六、作为主要参加者或起草者,制(修)订的地市(厅)级以上、行业或两项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通过相应部门批准。
七、作为主要参加者,研发本专业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得到同行专家鉴定并应用。
八、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编写六项相应的专项技术报告,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经同行专家组认可。
九、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十、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研发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鉴定。
11、作为主要参加者或起草者,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五条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本专业专业刊物或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地市(厅)级以上学术、技术会议宣读且结集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四、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以上,合作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等同,通讯作者如未注明须由期刊出具证明。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广东省安全工程各专业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劳动安全工程”、“劳动卫生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4种规范专业类别。
其名称为:
“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级别为中级。
序号
专业名称
包含的主要范围
1
劳动安全
工程
工作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矿山安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