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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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详细内容参见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http:

/)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努力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综合功能,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

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节能减排、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发展等六个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文产办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

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

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以下简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单位获得的奖励类资助,主管部门可根据奖励性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备案。

(四)同一分项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根据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法制办、发改、经促、科创、财政、人资、住建、统计、文产办、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关分项资金的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

  

(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审核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单位的质疑或投诉;

  (五)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六)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十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专项资金的综合服务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的发布和项目申报受理、公示等相关工作;

(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材料进行统筹复核;

  (三)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印发和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管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和南山区产业扶持资金专家库,并根据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审核各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复核;

  (三)配合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区统计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四)对区属各事业单位,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主管部门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第十四条?

除外情形:

(一)总部落户资助、出口信保补贴、荣誉类奖励、“人才领航计划”资助、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领航团队”资助、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助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资助金额限制。

(二)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

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实行银行监管制度。

按照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的合同,采用委托银行监管的方式,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单位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获得资助后连续三年如实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集中审批”的管理模式。

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之星”大赛参赛者、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者、软科学项目申请单位、在南山区注册的合伙制企业、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申请绿色建筑分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其服务对象为南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申请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根据单位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进行核准;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或核准结果,按照扶持类别,分批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并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和区统计局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

  (五)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请的原则。

事前资助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未提出验收或项目延期申请、三个月内未获得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批准延期的,暂停相关单位事前资助项目申请资格,待项目验收评估达标一年后重新恢复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商业贿赂等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以及该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设立或控制的相关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原《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南府办〔2012〕21号)及各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原则上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四条支持重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及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项目等。

第五条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南山区;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时项目已完成,属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节能减排的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3年以内,原则上在南山辖区内实施。

第六条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分别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给予支持。

对节能服务公司,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对用能单位根据年节电量(折算成电费),支持总额不超过年节电量的30%、最高200万元。

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同一批次申请,优先支持节能服务公司。

2.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

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

3.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配套:

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二)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

1.节能减排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本条款合同能源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两类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以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行业组织费用支持:

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在辖区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核定的实际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每一事项支持2万元,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能源管理费用支持:

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万元。

(三)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1.专项奖励。

对在节能减排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碳配额盈余企业:

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申报当年按时履约且上年度有碳配额盈余的企业,盈余3万吨碳配额以上(含3万吨)的给予30万元奖励,盈余1万吨碳配额以上(含1万吨)的给予20万元奖励,盈余1千吨碳配额以上(含1千吨)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

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审核:

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其它类:

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第二章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条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

(一)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1、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3、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4、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5、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的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6、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二)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与扶持。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同)不少于400万元;

4、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二)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金融机构总部。

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

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对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买或租用政府保障型办公用房,申请购买或租用商品办公用房补贴。

1、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型办公用房。

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企业,可以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2、购置社会商品办公用房补贴。

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总额最高1000万元。

其中: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按2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5000万元以下,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南山区鼓励发展重点行业的,按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其他情况均按1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3、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1)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

(2)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3年以上的。

4、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六条申请总部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

第三章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

(一)对获得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注册在辖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为商务部“金鼎百货店”、“达标百货店”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市级以上“绿色饭店”、“绿色景区”、“平安景区”、“绿色商场”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和省“百强旅行社”、市“十佳旅行社(诚信旅行社)”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的项目仅可申请一次。

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

第八条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支持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级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的辖区企业开展以下项目:

(一)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或对大型物流设备的升级改造,包括购置物流运输设备、仓储保管设备、装卸搬运设备、流通加工设备、物流包装设备等;

(二)自建公共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自动化立体仓库,开展物流园区建设与改造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项目。

(三)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开展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与物流服务集成、多式联运信息化工程以及物联网物流信息技术应用等以及开展内部管理信息化项目,实现企业管理和运营智能化。

对开展上述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额15%的比例予以支持,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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