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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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利用工作经验获取贸易机会的行为定性

  【案情】

  原告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食品公司)1979年开始经营海带出口业务。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自2001年至2006年每年采取下发《关于下达××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的方式,分别向中国食品(北京)食品贸易部、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山东食品公司、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烟台凯迪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等单位分配特定区域产海带出口日本的数量配额。

其中山东食品公司自2001年至2006年获得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日本数量配额分别为2001年、2002年各650吨,2003年、2004年、2005年各620吨,2006年540吨。

被告马达庆于1986年进入山东食品公司工作,1988年开始从事海带加工和出口工作。

上述配额下达后,主要由马达庆代表山东食品公司或者原告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孚集团)与日本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办理海带出口业务。

  被告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克达诚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2日,马达庆于2006年12月离职后在圣克达诚公司任职。

  2007年1月10日,中粮公司向山东食品公司发出《关于报送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

山东食品公司原经营海带出口业务主要人员变动,引起日方客户关注。

为保证海带出口业务持续有序发展,要求山东食品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前报送海带出口工作计划,中粮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海带出口经营公司。

根据中粮公司与日本北海道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以下简称日本北海道渔联)签订的协议,日方委托中粮公司对海带配额、质量、经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日方认可该公司是其在华海带贸易的唯一窗口。

同日,中粮公司向圣克达诚公司发出《关于报送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圣克达诚公司请求经营出口日本海带贸易的传真收悉,要求圣克达诚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前报送海带出口工作计划。

后中粮公司经过实地调查、了解,于2月14日决定将2007年威海海带出口日本业务交由圣克达诚公司执行。

4月6日,中粮集团发出《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圣克达诚公司获得31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

  7月5日,中粮集团发出《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山东食品公司获得32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

  山东食品公司等原告认为,经过30多年的海带业务发展,它们在对日海带出口中具有良好的企业商誉和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

马达庆离职后,利用其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海带业务的全部相关流程、技术和客户信息,通过其在离职前后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窃取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规则。

圣克达诚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攫取原告的商业机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被告马达庆向原告返还与海带业务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3.两被告停止利用原告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的收购、出口渠道经营海带业务;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营利润损失600万元;5.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处理本案的实际支出10万元;6.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孚日水)的诉讼主张构成了一种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正当竞争者以民事司法救济。

本案中,在确定获得对日出口海带配额企业的过程中,日本北海道渔联起着主导作用;中粮集团属于确定国内企业对日出口海带配额的直接执行单位。

所谓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系指国内出口企业通过中粮集团分配而获得的可以就相关区域产特定数量海带对日出口的资格。

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是一种商业机会,一种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的优势地位。

2006年之前,没有证据表明有关单位是采取申报出口海带计划书的方式获得海带出口数量配额,也没有证据表明原获得配额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通过申报海带出口计划的方式获得海带出口数量配额。

因此,这种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的机会不是任何一个具有进出口业务资格的企业可以自主地、通过申报计划书等方式从公开的途径获得。

山东食品公司能够长期稳定地享有特定区域产海带的对日出口贸易机会,既取决于其在所属区域内经营海带出口业务的优势,也体现了其在对日出口海带贸易中的良好企业信用。

这种每年固定得到一定数量对日出口海带配额的机会属于竞争关系中的有利条件,山东食品公司通过这种有利条件从而取得了竞争优势。

山东食品公司获得的这种竞争优势是通过公平方式获取的,这种竞争优势并非其他市场经营者不能获得,但是如果其他经营者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得这种竞争优势,则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制止。

  马达庆在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工作期间,始终负责对日出口海带的收购和出口工作,熟悉该工作的全部流程。

马达庆为圣克达诚公司的实际操作人。

在马达庆离开山孚日水后很短的时间内,圣克达诚公司获取了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与山东食品公司形成了直接的竞争。

而且,该贸易机会并非从市场上通过公开、自由竞争而获得。

马达庆之所以得到日本北海道渔联认可,是马达庆在为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及山孚日水办理对日出口海带贸易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非是日本客商基于对马达庆能力的了解而选择与山东食品公司从事对日海带出口贸易。

即便如日本北海道渔联相关人员所讲,日本客户充分认可并只信赖马达庆的业务能力,但是,马达庆应当认识到,在对日海带贸易机会中,马达庆的行为是代表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山孚日水的职务行为,与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山孚日水的实力、资金支持密不可分。

作为一名企业职工,在履行单位交办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如同在履行单位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一样,其权利享有者是公司而非职工。

马达庆将本属于山东食品公司的竞争优势转为圣克达诚公司所有,属于将日本客户对自己基于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信赖的滥用,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圣克达诚公司作为法人,其业务的操作均由马达庆实际进行,因此该公司明知马达庆违背商业道德但仍允许其这样进行,主观上构成明知,仍然利用该竞争优势,该公司亦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2007年圣克达诚公司享有31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数量配额,而此前威海地区海带出口配额均由山东食品公司享有,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的行为给山东食品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连带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判决:

一、被告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取与原告山东食品公司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其不得经营的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

二、被告圣克达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食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11669.27元。

三、被告马达庆对上列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山东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山孚集团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山孚日水的诉讼请求。

  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驳回山东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山东食品公司承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的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是国内企业获得的可以就相关区域产特定数量海带对日出口的资格,是一种交易机会。

2007年,圣克达诚公司获得该交易机会,山东食品公司获得的海带出口配额因此随之减少,圣克达诚公司获得该交易机会的行为给山东食品公司造成了损害,但竞争本身是经营者之间互相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在交易机会的得失之间,往往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

这种损害虽然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仅仅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必须认定相关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中,马达庆在为圣克达诚公司争取经营出口海带贸易时,明确表示其代表圣克达诚公司,没有利用山东食品公司的名义,中粮集团、日本北海道渔联明知马达庆已经离开山东食品公司,并基于对马达庆个人的信赖而给予圣克达诚公司涉案贸易机会。

因此,在离开山东食品公司后,马达庆以正当的方式,帮助圣克达诚公司获取了贸易机会,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属于正当竞争。

圣克达诚公司争取贸易机会的行为仅仅是向中粮集团提出经营出口日本海带贸易的请求,上述配额的分配是中粮集团、日本北海道渔联综合双方能力确定的结果。

在竞争过程中,圣克达诚公司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因此,马达庆在合法离开山东食品公司等企业后帮助圣克达诚公司争取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山东食品公司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获得救济。

  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环境下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法律原则性条款规定时,才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本案中,山东食品公司等原告与马达庆没有竞业禁止约定,马达庆离职后有从业的自由,即使在其离职后使用其在职期间积累的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经验从事竞争性业务,山东食品公司等也无权予以制止。

在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以及不侵害商业秘密等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况下,这既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符合公共政策。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马达庆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显属不当。

一审判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涉案行为进行保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在马达庆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圣克达诚公司的不正当性。

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山孚日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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