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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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标准.doc

发电厂劳动合同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家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浙江省电力公司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电力公司 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事宜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电力公司 印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电力公司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电力公司 关于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办法、劳动合同签订及培训等事宜的规定

3 管理职能

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等日常工作。

工会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总则

4.1.1 公司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双向选择,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责权,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4.1.2 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参加公司的民主管理,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权利,遵守国家法令和政策以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公司安排的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4.2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范围

4.2.1 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多经企业的正式职工和临时工。

4.2.2 调入及新招入的各类人员,包括新分进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4.3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4.3.1 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3.2 劳动合同的订立

4.3.2.1 公司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4.3.2.2 公司所属各部门(含多经公司)的正式职工与公司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4.3.2.3 新进公司的人员首先与长兴长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定岗后,主业人员与公司总经理签订,多经部门人员与长兴长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4.3.3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4.3.4 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是指有明确合同终止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

无固定期限是指未明确合同终止期,双方履行合同中如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直有效,直到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劳动合同才自然终止。

4.3.5 有下列情况之一,如劳动者本人有要求(不含待岗人员)可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协商一致也可以签订或续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4.3.5.1 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职工或在本省电力系统内连续工作满十年者。

4.3.5.2 距离退休年龄十年及以内者。

4.3.5.3 服役年限十年及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

4.3.6 签订一年期合同的对象

4.3.6.1 新招收进公司的经就业培训合格的人员和经内部待岗后重新上岗的人员。

4.3.6.2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4.3.6.2.1 长期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4.3.6.2.2 受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及被拘留等治安处分者。

4.3.6.2.3 一年内累计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10次及以上者。

4.3.6.2.4 因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4.3.6.2.5 经常缺勤,不能正常上班,一年内累计事假30天以上者。

4.3.7 可签订三年期合同的对象

4.3.7.1 一年合同期满,表现较好,考核合格者。

4.3.7.2 新进公司的技校、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4.3.7.3 职工工龄为3年以上,本省电力系统工龄5年以下或连续工龄8年及以下者。

4.3.8 可签订五年期合同的对象

4.3.8.1 三年合同期满,表现较好,考核合格者。

4.3.8.2 职工在本省电力系统工龄十年以下或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者。

4.3.9 公司中社会通用性工种岗位,新参加工作首期劳动合同一律签订一年,续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每次劳动合同期限签订1-3年。

接收的退伍军人的劳动合同期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3.10 轮换制合同工、临时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连续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必须更换。

4.3.11 新招人员(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均需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4.4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4.4.1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按规定条件续订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五十天向所在部门提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在合同期满前四十五天提出考核意见和是否续订的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部门考核意见和职工本人意向,协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4.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4.4.2.1 公司因生产组织的调整或由于其它情况而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提前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协商变更有关内容。

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4.2.2 职工因内部待岗,或因受行政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的,原劳动合同应予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4.4.3 劳动合同的终止

4.4.3.1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因退休、死亡,劳动合同为自行终止。

4.4.3.2 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应当发给《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证。

4.4.4 劳动合同的解除

4.4.4.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一方当事人要求与另一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另一方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答复并送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自书面答复送达即解除;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书面申请自行失效。

书面申请提交后要求撤回的,必须在另一方作出书面答复前提出。

4.4.4.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4.4.2.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4.4.4.2.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

4.4.4.2.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4.4.2.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4.4.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4.4.4.3.1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半年内未重新上岗的。

4.4.4.3.2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公司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4.4.4.3.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4.4.4 按照以上款项解除劳动合同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按法律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并由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4.4.5 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4.4.5.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4.4.5.2 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4.4.5.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4.4.5.4 其他规定的情况。

4.4.4.6 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4.4.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4.4.4.7.1 在试用期内的。

4.4.4.7.2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4.4.7.3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4.4.8 职工依照4.4.4.7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持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向地方劳动部门申领《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

地方劳动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符合申领条件的,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发出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领人。

4.5 劳动合同的管理

4.5.1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为劳动合同管理部门。

4.5.2 根据上级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应与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4.5.3《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4.5.4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到地方劳动部门鉴证。

4.6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

4.6.1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根据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4.6.2 公司职工不再有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等。

鉴于国家目前劳动和人事管理的体制现状,暂将原干部、工人的身份列入档案管理,涉及调动(转移)时仍按原编制给予介绍。

4.6.3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按上级规定办理。

4.6.4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按有关规定处理。

4.6.5 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6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对公司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生违反劳动合同管理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4.7 本标准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作有新规定时则按新规定办理。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工会、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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