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原则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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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原则资料

附录:

1

郑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建设郑州都市区,打造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规范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根据《郑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号),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郑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原则。

第三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郑州市城市建设及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应以美化环境、多方兼顾为原则,与居民住宅小区的规划同步进行。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小区建设需求,以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为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应以规范化、标准化为原则,与居民住宅小区的设计同步进行。

第七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选型应以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为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产品。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第二章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要求

第八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负荷性质的确定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国家电监委《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居民住宅电力负荷分为三级:

一级负荷:

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

十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

三级负荷:

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第九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1.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容量计算原则

1)居民生活变压器容量(kVA)=∑配置系数×面积(M2);

配置系数:

居民生活0.038;

2)公建面积变压器容量(kVA)=∑配置系数×面积(M2);

配置系数:

商业、写字楼、门面房、酒店、商场、会馆等:

0.127;

办公、学校、物业等:

0.075;

地下室、消防等:

0.012。

3)配置系数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

2.居民住宅建筑面积10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8kw;建筑面积100m2至150m2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36kw。

3.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

第十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选址要求

1.供配电设施建设位置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提供并完成符合建设标准的土建施工。

2.供配电设施配电室建设应选择地面独立式建筑或地面一层附设式建筑。

配电室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留有独立的运输、消防、检修通道。

第十一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电源配置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二级负荷应至少由两回线路供电。

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对于居民住宅小区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外,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应急电源,自备发电机应具备完善的向系统反送电技术闭锁措施。

应急电源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高压供电线路建设

1.高压供电线路按照郑州市发展规划要求全部采用地下电力专用通道敷设电力电缆的方式建设。

地下电力专用通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郑州市电力发展规划统一设计并一次建成。

2.沿电力专用通道走径每隔10-15米及终端、转弯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明显标志。

3.高压供电线路应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力电缆,防水、铠装、阻燃。

电缆截面的选择应满足负荷和系统要求,并考虑环境温度、并排敷设、热阻系数、埋设深度等因素的影响。

5.小区内高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竖井、穿管直埋等方式建设,高压供电线路走径应和居民小区规划同步设计,过小区道路应穿涂塑钢管敷设,其它走径穿PVC-C管敷设。

6.电缆头应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制作工艺,中间接头必须设置防火盒。

第十三条开闭所建设

1.开闭所建设按照郑州市配电网电源建设统一规划实施。

为合理利用有效资源,变电站出线时,一般考虑在新建住宅小区内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开闭所作为二级电源。

开闭所位置应靠近小区内部规划红线,开闭所至红线外道路的电力通道一次建成。

2.开闭所内进出线柜选用免维护、节能环保、具备“五防”闭锁功能的断路器柜,交流控制,配备UPS电源,并加装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系统自动化(故障自动处理)装置、带电显示器和面板式电缆故障寻址仪等。

开闭所建设规模以20面柜位置为宜,应保证进线及开闭所间环网联络线4回。

开闭所电气设备应一次建成。

第十四条环网柜、电缆电缆分支箱建设

1.环网柜、电缆电缆分支箱建设按照郑州市配电网电源建设统一规划实施。

为合理利用有效资源,开闭所出线时,根据区域电源情况,一般考虑设置环网柜、电缆分支箱以扩充电源点。

环网柜、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满足市政规划要求,并有独立的检修、维护通道。

2.环网柜应选用SF6全充气式断路器,装设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带电指示器和电缆故障寻址仪。

预留配网自动化接口。

3.电缆分支箱进、出线应经负荷开关连接,全绝缘封闭式,装设带电指示器和电缆故障寻址仪。

第十五条中心配电室、区域配电室、专用配电室建设

1.规划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或小高层居民住宅小区,可以采用箱式变(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的方式供电。

箱式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GRC或不锈钢壳体,单台箱式变容量不超过630kVA。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或居民住宅小区规划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超过1600kVA,配备直流电源和信号报警装置。

当低压供电半径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照中心配、区域配的供电方式建设。

3.居民住宅小区内公共用电大于50kW时应设置专用配电室,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超过1600kVA。

专用配电室建成后由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自行管理。

双电源专用配电室用户应接受电力部门统一调度。

4.中心配电室、区域配电室、专用配电室或箱式变的高、低压出线一律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力电缆。

第十六条高压开关柜基本要求

高压开关柜应选用免维护、节能环保、具备“五防”闭锁功能的断路器柜(中置式开关柜),电动操作,直流控制,并加装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带电显示器和面板式电缆故障寻址装置等,预留配电系统自动化(故障自动处理)装置接口。

第十七条变压器基本要求

1.变压器应选用节能环保、低损耗、低噪音型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

2.箱式变内可选用免维护、全密封的油浸式节能变压器,噪音不大于55分贝。

3.户内配电室应选用干式变压器,优先选用可降解(回收)、H级及以上绝缘等级的绕包(包封)式产品,应配置外壳、温控器、风机。

风机启动时噪音不大于50分贝。

第十八条低压开关柜基本要求

1.低压开关柜应选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抽屉开关柜,全绝缘封闭。

主进柜和母联柜选用框架式智能化空气断路器,装设智能式控制器,具备“四遥”功能。

2.安装2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电室,应装设低压母联开关,变压器低压主进开关和母联开关应可靠闭锁。

第十九条低压无功补偿要求

100kVA及以上的配电室(或箱式变)应装设无功补偿装置,一般采取低压就地补偿。

无功功率应按功率因数、电能质量自动补偿,采用智能型、循环投切控制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并不得向电网倒送无功功率。

第二十条低压供电线路建设

1.低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竖井、穿管直埋等方式建设,低压供电线路走径应和居民小区建设同步设计,过小区道路应穿涂塑钢管敷设,其它走径应穿PVC-C管(或碳素管)敷设。

不允许采取裸电缆直埋方式敷设。

2.低压供电线路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防水、铠装、阻燃。

三相四线电缆应选用等截面电缆。

3.十二层以上高层建筑竖井内低压供电线路应采用封闭母线(母线槽),五线制,铜材,热镀锌外壳。

4.低压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全绝缘的母线系统,主进开关为隔离刀闸,分开关选用断路器或绝缘封闭条形刀闸,外壳选用覆铝锌板,钢板厚度不小于1.5mm。

5.低压线路的合理供电半径在150m以内,最大不超过200m,末端压降应满足供电质量要求。

6.低压电缆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两端应采用低压终端头。

第二十一条计量

1.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民住宅用电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代为业主办理分户计量设施注册手续。

居民住宅用电一般采用单相220V供电,并配置远方集中抄表装置。

2.居民住宅小区的居民用电和公共用电设施(如路灯、电梯、水泵、通风消防、公共娱乐场所等)应严格分开,其专用配电室应分别设置、分别计量、分别管理。

3.居民用电表箱宜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1.2m-1.4m之间。

表箱应采用进线、表计、分户开关独立单元配置,并能独立上锁。

第三章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施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施工

1.居民住宅区小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2.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施工应按正式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如需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

3.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红线内建设通道,并配合供配电设施建设单位按照相关约定和设计图纸完成电力通道建设。

4.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随工验收,电缆路径每隔10-15米及终端、转弯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

1.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进行。

2.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标志必须规范、齐全、完整,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3.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由供电部门组织,小区建设单位配合。

不允许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执行三级自检、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制度。

5.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向供电部门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

工程竣工图及说明、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以及供电部门认为的其他资料和记录。

6.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当郑州地区供电网络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新的供电网络技术要求修订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原则未尽事宜, 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原则由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负责解释,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原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录:

参考文献

l《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4《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95)

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7《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12《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

12《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郑州市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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