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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研究概念理论和模型的演进

郭金华:

污名研究:

概念、理论和模型的演进

1960年代,经由社会学家戈夫曼的解说,污名(stigma)成为一个学术概念。

时至今日,针对特定人群的污名化、相应人群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因被污名化而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状况,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不容否认的社会事实.随着人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尤其是针对弱势人群和边缘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污名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不仅在关涉特定疾病(如躯体残障、精神疾病、艾滋病、癌症、糖尿病、肥胖症等)、性别、种族、特殊社会群体(如罪犯、乞丐、流动人口等)的研究中成为重要概念,而且也在反污名、反歧视的政策和社会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

  1987年,台湾人类学家谢世忠借用stigma这一概念来描述台湾地区原住民被歧视的生存状况,并将之翻译为“污名”。

污名概念首次进入华人学界。

2000年之后,伴随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严峻的艾滋病疫情的关注,以及国内外学界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交流,污名概念得以引入中国大陆地区针对艾滋病患者的医疗和生存问题的讨论,并逐渐出现在医学、公共卫生、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和人类学的相关研究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国内学界对“污名”这一舶来概念的使用处于混沌状态。

这一点首先反映在对stigma的中文译法的不统一,比如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较多译为“羞辱”、“耻辱”,甚至“病耻感”,而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界则偏好使用“污名”的译法。

以“耻"为核心元素的译法固然折射出中国研究者依据本文化解读stigma这一概念凸显出的文化特殊性,值得深究;但译法的不统一、对某一译法的简单沿用其实也反映了国内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参差不齐。

这一状况不仅阻碍了污名理论的发展,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束缚、甚至误导了反污名运动的实践.应当说,这种状况不独存在于中国,在污名概念的原产地西方也是如此.鉴于此,对污名概念及其理论模型在不同学派互动背景下的演变进行一番梳理是很有必要的。

   污名概念的来源及戈夫曼的阐释

  西方学界针对stigma这一概念的语义学考古至今未有定论.但多数学者都认同stigma一词源自古希腊,意指一种图腾标记的说法。

据考证,stigma最初是指用灼热的烙铁在侍奉神的人身上留下记号,具有宗教含义.后来转变为指用刺或者烙的方式在奴隶或罪犯的躯体上留下记号,以标示其社会等级、身份地位的低下。

Stigma一词的含义是否存在上述变迁?

这种变迁到底意味着什么?

针对这些问题,虽然众说纷纭,但至少可以肯定,stigma在西方语境中是人格、身份的符号和象征这一说法应当不误。

  1963年,戈夫曼第一次对stigma进行了概念性阐释。

尽管许多研究者认为戈夫曼并未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但是他明确地将stigma等同于使个体异于常人的一种“不名誉”的特征(例如,躯体畸形、精神疾病、越轨行为等)。

戈夫曼把stigma置于关系的框架中,在面对面的个体互动层面进行分析。

他观察到,由于不名誉特征的影响,该个体被认为不能扮演既定的社会角色,也不能发挥既定的社会功能。

在极端情况下,该特征使得具有此种特征的个体或人群被视为坏人、危险分子或者废物。

简言之,不名誉的特征损坏了主体的身份,把完整意义上的人降低为不完整意义的人,把人变得不那么人了.

  之后,戈夫曼曾以精神疾病为例再度解说stigma.他指出,在大众看来,精神病的症状(患者的不端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情景失当,属于社会越轨行为,是对规范互动行为的社会规则的违背和冒犯.精神疾病之所以成为一种污名,是因为精神病患者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挑战和威胁。

戈夫曼进一步指出,污名的存在并非为污名者的问题,而是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的缺陷。

因而,在戈夫曼看来,污名是社会建构的越轨标签。

不名誉的特征是由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生产出来的,把人转变为非人的并不是不名誉的特征,而是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

  从戈夫曼1963年和1967年的论述来看,他对污名的解说虽然是从微观互动情景中的不名誉特征出发,但最终将污名的产生归咎于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

显然,戈夫曼的污名发生学是基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

前者具有明显的社会心理学取向,后者则引入社会学关于越轨的经典讨论对污名进行解说。

戈夫曼的污名概念对后来的相关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影响不仅表现在众多学科(包括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公共卫生、医学、社会工作和政策等)引入戈夫曼的stigma概念并加以运用,而且表现为不同学派基于对戈夫曼的污名概念的局部继承而产生的歧见。

   社会心理学派:

个体主义和社会认知论的视角

  1950年代,社会心理学家Allport开启了从认知的视角来解释偏见的传统(尤其是种族和宗教偏见)。

他认为刻板印象和类型化是人类思维不可避免的产物。

由于无知和人格弱点产生的自我防御心理,人们基于错误且僵化的归纳产生了针对特定人群的反感,此谓偏见。

在戈夫曼之后,社会心理学家Jones等人用不名誉的“记号”替换了戈夫曼的不名誉的“特征”作为理解污名的出发点,视“标记"为“污名化”的前过程,聚焦于从“记号"到“污名"的微观动态过程.在Jones等人看来,记号并非污名,被标记也不一定意味着被污名化,从标记到污名、从被标记到被污名化的转变是经由“印象吞没”这一过程实现的.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人们以记号为基础形成了对记号背负者的整体印象,这一印象逐渐淹没了记号背负者本身。

  也就是说,人们对某一记号的印象淹没了对记号背负者的整体印象,从而实现了从记号到污名的转化。

因此,污名化的过程始自人们对偏离规范的越轨状态的感知和标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越轨者的整体印象,最终完成于通过责任归因在记号与越轨者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关联,进而损坏了越轨者人格和身份的完整性.Jones等人突破了戈夫曼将污名等同于不名誉特征的静态解说,用动态的互动过程置换了静态的行为环境,使用标记和印象吞没的概念对社会互动过程中污名如何产生进行了过程性阐释.

  社会心理学派将戈夫曼针对污名的社会心理学取向的解说融入了本门的偏见研究传统,倾向于从个体主义和社会认知论的视角出发来解释污名的发生学。

个体主义的视角分别体现在污名化的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污名化的客体来看,污名的产生取决于个体的越轨特征.人们从特定的越轨特征(“异常"与“正常”的差异)出发,在认知这一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印象积累形成了对具有这一特征的个体或人群的认知,并进而结构了正常人与这一特定个体和人群(“我们"与“他者”)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模式。

社会心理学派虽然承认污名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但是仍然坚持越轨特征是社会建构的基础和出发点.因此,多数污名研究聚焦于不名誉的特征,专注于解释某种躯体(比如肤色、残障等)、精神(精神疾病)或社会特征(比如民族、阶层等)何以是不名誉的。

这种聚焦于特征的做法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从被污名者身上寻找污名根源的倾向,其后果是将污名逐渐固着于被污名者身上,污名似乎成为了被污名者本身的问题。

  另一方面,从污名化的主体来看,由于受到来自Allport的偏见发生学的影响,污名化又被视为污名化主体本身的问题。

Allport认为,尽管社会因素对偏见形成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社会因素要达成对个体的情感、态度和观念的影响作用,必然通过人格这一中介变量.因此,相较于社会因素来说,人格是形成偏见的更为直接的原因。

简言之,Allport认为偏见产生自主体的人格缺陷。

据此推论,偏见的主体就是存在人格缺陷的个体.因此,在污名的问题上,具有人格缺陷的特定个体或群体就成为污名化的主体,人格缺陷就是导致他们针对特定群体形成污名化态度、做出污名化行为的直接原因。

  多数社会心理学视角主导的污名研究存在两方面的局限。

首先,对污名与被污名双方的关注是不对称的。

具体表现为,在大多数的研究中,常常只有污名化的客体(被污名者)是在场且清晰的,而污名化的主体(污名者)则处于隐形、模糊、甚至缺席的状态。

由于缺少具象化的、可辨识的污名化主体,污名化主体在实际研究中常常被默认为是与越轨者相对应的所谓“正常人”,或者被简单、或模糊地处理为一般意义上的抽象的社会大众,从而忽视、搁置、甚至放弃了从污名化主体的角度来探求污名的产生和维系机制的可能性。

  其次,囿于对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社会心理学派将污名从具体的社会结构和历史中剥离出来,一方面,把污名研究简化为社会大众针对特定人群的知识、态度和行为以及被污名者的态度和体验的调查,在研究方法上不可避免地走入了发展更精细的调查量表来测量相关人群的知识、态度和行为的迷局,其后果是屏蔽了从结构与制度层面理解污名发生学的可能性,导致污名概念的滥用;另一方面,则聚焦于污名化对被污名者的精神健康、社会功能的影响以及被污名者的应对策略.进化心理学派更是以心理进化基础上形成的认知结构来解释人们为什么避免与特定人群接触进而对其生存机会加以限制的现象。

这些倾向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建构污名的社会结构和制度的现实,暗示了污名存在的合理性,把反污名的实践引向关注和发展被污名者如何避免、应对被污名化的情境策略和自我技术,有强化污名之虞.

   历史学派:

历史维度与权力概念的引入

  历史学派将污名置于社会史的背景下进行考量,揭示了时间维度对理解污名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展示了将污名化主体进行具象化呈现的可能性。

以麻风病为例,Gussow追溯了殖民背景下西方文化中麻风病污名的历史流变。

他认为,从西方接触麻风病的早期历史来看,麻风病被污名化的历史不仅是一部西方人将外表丑陋与心智蒙昧、道德不洁相关联的历史,而且是一部西方人污名化特定种族和地域的历史(麻风病在历史上曾被西方人认为是黄种人、东方世界特有的疾病).其后,伴随西方医学对麻风病的认知从遗传病转变为传染病,附着其上的道德意涵也随之发生了演变,麻风病从针对道德不洁者的惩罚转变为针对正常人的严重威胁。

与此同时,麻风病患者也从道德污名的背负者转变为病菌的携带者、危险的制造者。

相应的,西方人对地理空间的感知也发生了变化。

在麻风病被视为东方病的时代,东西方之间的空间距离意味着一种安全保障和道德优越;而当麻风病被视为传染病后,空间则成为充满危险的容器和传播危险的渠道。

  另一位学者Watts则从殖民地本土文化的视角出发来检视麻风病污名的演变。

Watts(1997)直接将流行病的污名化归咎于西方文明的建构和帝国主义的扩张。

以伊斯兰社会为例,Watts指出,在殖民碰撞之前,殖民者和被殖民者针对麻风病的看法和态度大相径庭。

被殖民者的文化中不存在污名化麻风病的情形,而躲避麻风病人的观念完全来自被殖民过程中西方殖民者的文化灌输.因为,在西方人看来,不论身处何种文化,躲避麻风病人都是文明的标志,不这么做则被视为野蛮,或者至多处于半开化状态。

对殖民者来说,污名化麻风病是知识与文明的象征,而污名的缺失则是野蛮与蒙昧的标志。

对被殖民者来说,污名化麻风病的历史实质上是被殖民化历史的一部分。

因此,在Watts看来,就伊斯兰文化来说,麻风病的污名化绝对是殖民权力的产物。

无独有偶,在中世纪欧洲的农村地区也存在着相似的由于文化灌输而产生的污名化麻风病的现象。

据此,Watts相信污名只不过是权力的产物.

  历史学派以殖民冲突为背景,基于殖民者和被殖民者之间在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力差异来解释污名的生产,捕捉到了权力对于污名生产的重要性。

借助历史维度和权力概念,历史学派一方面对污名研究中一直以来隐藏的、若隐若现的污名化主体进行了曝光:

污名研究不再是被污名者的独角戏,而是实现了污名化主体和客体的同时在场互动;另一方面对污名化主体进行了重新诠释:

不再将污名化的态度与行为归咎于“人格缺陷”,而是揭示了污名化主体的权力特征。

但是,历史学派忽略或许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

即便殖民地污名化麻风病是源自殖民者和被殖民者的权力差异,由殖民者的文化灌输而产生,那么,在殖民地内部、或者在殖民者进入之前的殖民地是否就不存在权力差异?

如果存在,那么这种固有的权力差异是否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污名的产生和存在?

毕竟,麻风病只是污名化得以实现的众多载体之一.

   社会学派:

权力,结构与不平等

  从早期来看,社会学派继承了戈夫曼用越轨解说污名的传统,在象征互动论的框架下使用标签理论来阐释污名,关注社会如何经由语言、符号不断建构越轨行为内涵的过程。

Scheff(1966)指出越轨标签改变了人们对特定个体的感知和角色定义,而“越轨者”对社会拒斥的反应则进一步固化了自身的“越轨者”角色,强化了自身的越轨行为倾向,导致无法恢复正常的社会角色。

Link等人(1989)改进了标签理论,指出标签内化和社会歧视的结合导致被贴标签者的社会退缩,进一步恶化了自身的生存处境。

  从1990年代开始,社会学派对污名的解说超越了微观社会互动层面,倾向于强调宏观的经济、政治和历史等因素对污名产生的影响。

如果说Gussow和Watts揭示了权力概念对于理解特定历史时期、特定文化背景中的污名现象的必要性,那么社会学派则指出权力是理解污名的唯一有效路径,并且暗示了依据这一路径对污名进行解释的普世性。

Alonzo和Reynolds对基于“正常"与“异常”、“规范”与“越轨”之间的抽象差异解说污名的路径进行了批判。

他们指出,污名的核心内涵是被污名化群体的生命机会受到制约,具体表现为自由、不受束缚地参与社会互动并从中获益的渠道被堵塞.

  Link和Phelan将基于社会结构的权力概念引入污名研究,指出污名完全是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产物。

他们认为,污名由标签(标记差异)、刻板印象(负面印象)、认知区隔(区别他我)、地位丧失(社会贬低、自我贬低)和歧视(社会排斥)五个要素共同构成,而权力(他我之间的权力差异)则直接决定了这五个要素是否生产出污名。

在Link和Phelan看来,污名是权力差异的产物,表现为权力的优势阶层与弱势人群之间的关系。

  简言之,只有在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上处于优势地位的阶层才能污名化相应的弱势人群,而绝不可能是相反.如果说心理学派的污名研究是从不名誉的特征入手解释被污名者的社会生存状态,强调特征的差异生产出社会地位和权力的差异,那么社会学派则正好相反,从人的社会生存状态入手解释污名者的不名誉特征何以产生,强调社会地位和权力的差异生产出特征的差异。

因此,由于权力概念的引入,作为污名化主体的社会这一抽象概念被注入了实质性内容—-—权力,而污名也不再只是越轨状态与社会规则、公共秩序之间差异的标记,而是权力结构下不同权力阶层之间的冲突表达形式之一.

  Parker和Aggleton(2003)指出污名和歧视是一种社会过程,要理解这一社会过程,并进而破解反污名实践在当下面临的困境,必须引入社会学的视野,关注污名和歧视的结构性维度,把污名和歧视与权力和支配这样的概念关联起来。

与前述强调污名是权力产物的学者不同,他们更强调污名具有生产和再生产权力关系的能力.对他们来说,污名研究更重要的主题是关注个人、群体和国家如何利用污名进行社会不平等的生产和再生产.Corrigan等人(2004,2005)以精神病患者为例,直接指出宏观社会层面的结构性歧视(政策层面的制度性歧视)是导致患者生存和发展受限制的关键所在。

  社会学派将污名置于社会结构和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解说,敏锐地指出了污名的实质是社会不平等,并且揭示了社会不平等与污名交互生产的事实.社会学派的解释框架无疑是对社会心理学派认同的社会认知论和个体主义路径的纠偏,但是社会学派强调权力是理解污名的唯一路径,具有强烈社会批判色彩的政治经济学模型使得这一取向也存在相当的风险.如果说社会学派保持了对污名与社会不平等之间的生产和再生产关系的警惕,那么我们也应该对社会学如何利用污名这一概念及其研究来进行社会批判话语的生产和再生产保持足够警惕。

不论是将污名归咎于社会不平等,还是强调污名具有社会不平等再生产的能力,都存在着劫持污名的可能性,其后果很可能是滑入社会批判话语的权力黑洞,污名沦为社会批判的又一个工具,而对污名本身的关注在此过程中则被有意或无意地消解掉。

同时,社会学派也回避了同一权力阶层内部是否存在污名现象的问题.如果存在,社会学派现有的权力框架显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解释。

   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污名研究传统的整合尝试

   一、偏见与污名

  长久以来,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是污名研究的两大重镇。

从根源上来说,社会心理学的污名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心理学家Allport开启的以认知解说偏见这一研究传统的影响,而社会学的污名研究更受戈夫曼以社会规范和公共秩序解说越轨的启发。

基于不同的理论模型,两者针对污名现象也开出了不同的药方,前者强调污名化双方的知识、态度和行为变迁;后者强调社会结构和制度变迁。

如前所述,不论是社会心理学的传统,还是社会学的传统,在理论上都存在明显的缺陷.

  针对这一状况,部分研究者作出了整合不同研究路径的尝试。

Stuber(2008)等人阐释了这种整合的可能性和重要性.她们认为污名和偏见两个研究传统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概念差异,而是各自感兴趣的研究对象有所不同。

从传统来看,污名研究的研究对象是以面部畸形、艾滋病、身材矮小、精神疾病为特征的这一类“不同寻常”的人群;而偏见和歧视研究则以性别、年龄、种族和阶级特征人群为研究对象。

Stuber等人认为,在歧视对边缘群体造成的精神和社会压力这一问题上,两类模型各有所长:

偏见模型擅长处理可见的不公平对待在人际互动层面对边缘群体的躯体和精神状态的影响,而污名模型更擅长的是在即使主体没有遭受明显的不公平对待的场合,由于污名内化造成的对主体健康状态的影响。

另外,偏见模型在无意识种族主义研究方面(以美国为例,公开的种族主义偏见和歧视的表达式微,但无意识的种族主义仍然存在)取得的研究进展有值得污名模型借鉴的地方。

鉴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Stuber等人指出在污名研究传统和偏见研究传统之间搭起一座桥梁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Phelan,Link和Dovidio(2008)在分别梳理偏见和污名研究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可能的整合方案。

他们认为污名与偏见的社会过程是极其相似的,因而这两类模型之间存在相当多的共同之处,实为一体;差异则主要表现在关注焦点和侧重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偏见研究主要以种族问题为主题,关注剥削和统治驱动的社会过程;而污名研究则主要关注越轨行为与身份,疾病与残障,关注社会规范和疾病预防驱动的社会过程。

在此基础上,Phelan等人尝试对两类模型进行整合,其路径是建立以偏见与污名的三个社会功能为基础的研究类型学:

剥削与统治,规范强制和疾病预防。

他们认为对功能的关注将有助于增进对污名和偏见概念的深入理解,并更有效地指导实践。

   二、污名与歧视

  Yang,Cho和Kleinman(2008)则倾向于在区分污名和歧视的基础上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也进行了尝试整合的努力。

他们认为污名与歧视两个概念密切相关,但也存在重要区别.首先,从传统上来说,污名主要指行为越轨和躯体异常,歧视更多的指某种社会特征(种族、性别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其次,污名主要指涉个体特征,而歧视对应于群体特征;第三,污名主要关注被污名者本身,而歧视则聚焦于歧视主体的责任.Yang等人进一步指出,不同学派不外乎在三个层面对污名进行定义:

个体的内在心理过程,个体和群体间的社会互动过程,基于文化和政治层面的宏观社会过程。

他们认为,不同学派对污名的定义存在两个路径:

一个是建立污名的类型学,一个是解析污名的构成要素。

至于解说污名的模型,Yang等人认为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从基于个体体验解说污名,包括戈夫曼的模型,社会心理学的模型、社会学的模型(主要指标签理论);另一个从社会的视角出发,使用社会结构、制度、社会控制、权力再生产等概念解说污名.

  Stuber和Phelan等人整合不同研究传统和模型的倡导和尝试不能不说切中要害。

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虽然承认污名和偏见研究的不同学科起源,但似乎都试图淡化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之间的学科差异,直接切入污名与偏见研究的整合。

不过,结合他们对不同研究传统和模型的梳理来看,与其说他们在淡化学科分野,不如说他们造成了某种混淆,又或者说,他们的表述呈现了某种事实上的混沌局面.Yang等人对不同模型的梳理则证实,当下许多研究中污名、歧视等概念混用、不加区分的情况并不鲜见,所谓的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传统和模型也早已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关于污名、偏见或者歧视的研究已经很难用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学科界限来加以区分:

在污名研究中也存在社会认知论的元素,而在偏见研究中也有对社会过程的强调;不论社会心理学还是社会学的模型也都可能采取个体主义的视角。

面对如此“交融”的状态,如果单纯从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学科界限出发进行研究传统和模型的梳理和整合,不仅缺乏整合的现实基础,而且缺乏整合的现实意义。

但是,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

不论何种研究传统或模型,从个体主义视角出发、抑或从社会的视角出发解说污名,这两者之间的分野仍然清晰可辨。

这种分野到底意味着什么?

对当下反污名运动的实践的反思也许可以给我们提供某种启示。

   对当下反污名运动的反思:

以污名化对抗污名化

  Parker和Aggleton(2003)曾经总结,大多数的污名研究不仅不加反思地沿用粗浅的词典式定义,而且受限于戈夫曼式的社会心理学取向,强调社会认知和个体主义的视角,将污名还原为由于错误的知识和信息导致的污名化态度,不仅局限了对污名的理解,而且误导了以消除污名为目标的干预实践。

他们认为,当下反污名实践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

污名是社会认知的产物,如果污名化是不合理的社会现象,那么产生污名的社会认知就必然是有偏差的,是需要纠正的。

  因而,消除污名的路径就要从改变有偏差的社会认知的角度来寻找,而有偏差的社会认知又被归结为认知主体的信息源或者(和)信息传播方面的缺陷。

因此,消除污名的办法就是以正确的方式给认知主体提供完整而正确的信息。

传播正确的知识,改变人的观念和态度,这一理念指引着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反污名运动的实践。

比如,强调提供正确的信息和知识,减少焦虑和恐惧,倡导同情、宽容的社会心态,鼓励接触,增强被污名者应对污名的技巧。

但是,这些基于社会认知论的反污名干预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收效甚微.

  基于社会心理学派的个体主义和社会认知论的视角,当前的反污名运动在实践中倾向于将想象中的具有人格缺陷的个体或人群(比如无知者、缺乏同情心的人)作为想当然的教育和改造对象。

无知者被认为因缺乏正确知识而歧视被污名者,需要进行知识教育;而缺乏同情心的人则被认为因不宽容而排斥被污名者,需要进行道德教育。

这样的逻辑和做法在实质上无异于沿用污名化的逻辑,重复污名化的实践,再度制造了“他者”并加以污名化。

  以精神疾病为例,如果我们认为污名化患者是出于无知或者不宽容,那么如同无知的人、缺乏同情心的人认为患者被污名化是由于患者本身的疾病或罪有应得,“我们”则认为歧视是由于无知者、缺乏同情心的人本身的“缺陷”而造成。

如同患者是无知者、缺乏同情心的人制造的他者并加以污名化,那么无知者、缺乏同情心的人就是“我们”制造出的另一个他者并加以污名化。

简言之,当前反污名运动的实质是:

为了解释和应对污名,“我们”制造了第二个他者,把制造第一个他者加以污名化的罪责归咎于第二个他者,并将其再度污名化。

这才是目前试图以单纯的宣传教育来遏制、消除污名做法的实质,也是其收效甚微的根本原因所在。

  作为当下反污名运动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源,社会学派的框架也面临着与心理学派相似的风险。

如果说社会心理学派制造了第二个他者(无知者和缺乏同情心的人)并加以污名化,而将污名完全归咎于帝国主义和殖民者的历史学派重复了制造第二个他者(殖民者)来承担第一个他者(被殖民者)的罪责的逻辑,以污名化殖民者的方式来解释被殖民文化中的污名化现象,那么,社会学派则是以污名化社会制度背后的权力阶层的办法来解释和对抗针对弱势人群的污名化。

如果是这样,那么社会学派在这里遇到了一个致命问题。

按照社会学派的污名发生学解释,权力差异产生污名,只有权力阶层污名化弱势阶层的可能,而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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