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海船舶【2012】4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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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12]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
为加强船舶身份识别,规范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现将《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标识电子标签采用13.56MHZ的逻辑加密型电子标签,船舶识别号存储于芯片内并喷印在标签表面,目前阶段专门用于船舶身份识别。
各单位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核对读卡器读取的数据信息与标签表面喷印信息、船舶登记证书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二、我局将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分批次制作和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各单位收到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后,应登陆船舶卡管理系统,在船舶电子标签模块下签收和管理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三、各单位要做好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分发工作,做好领用台帐,确保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准确、及时的发放到相应船舶。
四、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分发与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О一二年七月二日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身份识别,规范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提高海事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是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给船舶,存储船舶识别号等相关信息,专门用于船舶身份识别的电子标签。
第三条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的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主管机关。
中国海事局指定的制卡机构(以下称制卡机构)负责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制作。
各船舶登记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一艘船舶只能持有并使用一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不得转让或转借其他船舶使用。
第六条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由值卡机构统一制作,并邮寄至船舶登记机关。
船舶登记机关收到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后,应及时在系统中签收并发放至相应船舶。
第七条船舶收到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后,应及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挡风玻璃的右上方,特殊情况下可以粘贴在船舶驾驶方向右侧上方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第八条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随船携带,不因船舶转港、所有权转移或其他信息变化而转移或变更。
第九条 船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污损、残缺或不能读取信息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丢失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 申请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换发、补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换发/补发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尚未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提交船舶建造合同或买卖合同);
(三)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五)原船舶标识电子标签(适用于换发)。
第十一条船舶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规定的,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省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换发或补发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符合规定的,填写复审意见,通过系统向值卡机构请求制作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并将有关材料退回船舶登记机关。
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后将有关材料退回船舶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值卡机构接到制卡请求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制作,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船舶标识电子标签邮寄到船舶登记机关。
第十四条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换发、补发的申请和审批材料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保存。
第十五条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的,应在办理船舶登记注销手续时,将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交回船舶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是否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查验船舶标识电子标签记载信息与相关证书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船舶申请换发、补发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期间,凭受理通知书,海事管理机构免于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持卡人使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权利。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得扣留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换发/补发申请书
申请书流水号:
海事局:
根据《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为船舶识别号为CN,船舶名称为的船舶申请换发/补发船舶电子标签。
申请类别:
□换发□补发
申请人身份:
□船舶定造人□船舶建造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申请办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换发/补发原因说明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换发/补发所附材料
号
交
交
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适用)
2
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适用)
3
船舶建造或者买卖合同(如适用)
4
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6
原船舶标识电子标签(适用于换发)
7
申请人声明:
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申请书流水号编码规则:
前4位是登记机关代码,第5-8位是年份,后4位是流水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
附件2: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换发/补发审批单
申请人名称
申请
类别
□换发
□补发
申请人身份
□船舶定造人□船舶建造人
□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申请办理人
联系
电话
受理
日期
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已交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适用)
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适用)
船舶建造或者买卖合同(如适用)
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原船舶标识电子标签(适用于换发)
受理
受理人:
年月日
初审
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拟准予换发/补发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不符合条件要求,不准予换发/补发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原因:
。
初审人:
年月日
复审
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拟准予换发/补发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不符合条件要求,不准予换发/补发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原因:
。
复审人:
年月日
发放与签收
发放人:
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