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要点大一下学期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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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要点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
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
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
健康权、身体权
3、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容无限广泛
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2)身份平等:
①人格平等
②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③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
④平等保护
3)意思自治:
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2)意思自治3)等价有偿
4)诚实信用5)公序良俗和私权神圣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
2)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
3)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彼此联系
4)联系之容即为权利义务
5)权利的开始和结束是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变动的原因问题
2、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和行为
1)行为:
指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有意识的活动。
①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②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③准民事行为
2)事件:
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产生的
客观现象
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损害其价值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物能否自由流通,能够在多大的围流通
3、特定物与种类物:
是否具有独立特性以及是否可以相互取代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是否可分割,分割后是否影响其价值和用途
5、主物与从物:
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凡两物相互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其中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辅助作用或补充作用的是从物。
6、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以及是否归于消灭。
7、原物与孳息:
两物之间的渊源关系
原物是原本存在并可以产生新物或新的收益之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或利益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物的构成个数及其结合状况
四、民事权利
1、分类:
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作用
①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有排他性的权利。
知识产权、
人格权、物权等为支配权。
②请求权:
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
③形成权:
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权利。
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④抗辩权:
对抗他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权利,也称拒绝的权利。
可分为同时履
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2)绝对权与相对权:
民事权利的效力围
物权、人身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财产权:
、人身权与两者兼备权:
客体所体现的利益
财产权: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两者兼备
权:
继承权、股权
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与相对人的联系
专属权:
人格权,身份权;非专属权:
物权、债权
5)主权利与从权利:
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个权利的地位
担保关系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权是从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权利是否已经享有(取得)
2、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①原始取得:
民事权利的取得,不依赖与任何已有权利,而是通过一定民事行为或法定事由取得。
如先占、劳动生产、善意取得等。
②继受取得:
以原民事行为人的权利为依据,通过一定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的方法,继受取得的财产权主要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
2)直接取得与间接取得
3)即期取得与远期取
3、民事权利的保护:
私力救济
1)具体形态包括自救、自助、自卫
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
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自助的前提:
①必须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②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
③手段适合于请求权的实现
2)私力救济的方式:
①协商②调解③主或放弃权利④紧急避险
⑤正当防卫⑥留置权⑦合同履行抗辩权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对胎儿的保护:
出生登记以独立呼吸为准。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①胎儿人格权
②非法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生父母死亡时的抚养请求权
④胎儿继承权
⑤为死产时的法律关系
2)推定死亡:
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③几个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宣告死亡:
①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②一般情况,需下落不明满四年,从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
生之日起满二年。
③利害关系人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外子女;其他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④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P50
2、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有效地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A、围上的限制:
①纯获利益的行为;②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B、程序上的限制:
①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③由法定代理人追认
3、监护:
设定专人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
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
P46
3)委托监护: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监护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⑦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变更监护、丧失监护权与监护关系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死亡;
③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其他情形。
4、住所: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法人:
1)特征:
①独立的名义;②独立的财产;③健全的组织机构;④独立的责任
2)分类:
①公法人与私法人;
②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③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④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a、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公司;财团法人是以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b、社团法人为了公益事业。
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为社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对财团法人享有任何权利
d、目的及组织的稳定性不同,社团法人相对较弱。
3)变更:
合并与分立:
①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立是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②合并有创设式合并与吸收式合并;分立有创设式分立与存续式分立P56
③合并、分立之前的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担
4)责任:
①独立责任: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②无限责任:
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以自己财产的一
部分来承担责任),同一责任对法人来说是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代表责任:
企业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5)机关:
①意思机关(股东大会);
②执行机关(董事会);
③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④监督机关(监事会)
法定代表人:
①由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②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③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6)清算:
法人终止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
清算法人的人格:
在清算期间,法人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活动。
6、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至少一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①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加合伙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
②普通合伙必须全是普通合伙人,但有限合伙只要有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即可
③特殊普通合伙:
针对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由于某些合伙人因过错造成损害,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的财产:
合伙人出资和积累的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P61
共同共有:
①因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②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③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债务承担:
①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
②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③双重优先权(无法律依据,学理上的):
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P63
4)退伙:
①法定退伙(当然退伙)a、合伙人死亡;
b、法人合伙人关闭、撤销、破产
c、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
②强制退伙(除名、开除)a、未履行出资义务;
b、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的重大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d、协议规定的其他事由
③自愿退伙:
a、协议退伙;b、单方声明退伙
退伙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一方获得利益是否需要获得对等待价
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是否必须依某种特定的形式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能力人与进行财产给
予的原因可以分离。
5)主行为与从行为:
法律关系容之间的主从关系
6)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法律行为的要素除了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需要实物的交付为标准。
①赠与合同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反悔;
②实践性行为的合同未交付前不生效
③实践性合同: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个人借款合同
3、意思表示:
民事主体意欲将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的,行为作出时生效,立遗嘱的行为除外;
2)有相对人的,①对话方式,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才生效;
②非对话方式,收信主义,即到达收信人的控制围。
4、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②意思表示;③标的
2)有效要件(价值判断):
①主体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实自愿;③标的合法
3)生效要件(事实判断):
①法律的特别规定;②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欠缺生效要件的后果:
①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
②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变更、可撤销
③标的不合法---无效
5、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效行为:
指虽然已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具体情形:
①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利益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因成立时欠缺真实要件,而允许行为人行使撤销权,使该法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注意:
①由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
②撤销前有效,撤消后无效
③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④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有效
容:
①诈欺:
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做出意思表示。
②胁迫:
以现实的或将来的非法危害相威胁,使相对人陷于恐惧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重大误解:
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容与其他有关情况产生错误认识,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
④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为难境地或迫切需要,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⑤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优势或他方轻率、无经验,从事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的行为:
①由主体不合格引起如限制民事行为人超越行为能力
②既非有效也非无效的行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③有权人确定后或有效或无效
④有权人享有追认权、拒绝权
无效的后果:
①恢复原状(消费性合同无法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过错方承担)
③没收财产(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第三方的返还第三方)
6、法律行为的附款:
条件或期限
1)条件:
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的条件:
①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③须为可能的事实;④约定而非法定;⑤须为合法
条件的分类:
①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以条件所决定的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还是消灭为标准。
②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事实的发生与不发生作为条件
③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P89
2)期限:
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消灭的未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
七、代理制度
1、代理: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以本人名义,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效果归属于本人的制度。
2、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况。
如监护制度,家事代理也属于法定代理。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本人名义还是代理人名义
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围有无特定限制
4)本代理与复代理:
①本代理:
由本人选任或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复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效果归本人。
②复代理的特点:
a、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代理人b、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c、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
复代理的条件:
a、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b、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c、紧急情况下,不用征得同意。
3、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
1)行使:
①善管义务;②忠实义务;③自己执行义务
2)限制:
禁止:
①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
②双方代理:
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的同一法律行为。
但以下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有效:
①经本人之允诺;②系专为履行债务者;③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4、表见代理: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从事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与本人的无权代理。
1)表见代理的要件: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②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代理权;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④相对人无过失
2)权利外观的情形(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
①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活动而不做反对表示;
②本人声明授权而未授权;
③代理人持有本人的公章、空白合同、介绍信等;代理授权不明;
④行为人与本人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关系
3)表见代理的效力:
代理有效,本人承担相应后果,本人的损失,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4)狭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之外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①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②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③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效的情况下)
八、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1、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
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1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四年。
2、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中止:
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P147
2)中断:
时效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中断事由:
①提起诉讼;②权利人主权利;③义务人承诺。
3)延长:
指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认为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可以依法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限。
3、诉讼时效的后果:
①权利人丧失胜诉权;②权利人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转化成一种自然之债,债务关系;③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4、期限的计算:
P150
九:
民事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1、侵权民事责任
1)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2)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②行为;③主观过错;④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3)侵权民事行为的免责事由:
①不可抗力;②受害人过错;③正当防卫;④紧急避险
4)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故意、过失,要求受害人举证)
②过错推定原则(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举证无过错),如医疗事故
③无过错责任原则(a、产品责任;b、环境污染致人损害;c、动物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责任;e、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④公平责任原则
2、民事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1)竞合:
同一法律事实发生后才产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一个行使。
2)聚合:
同一法律事实发生后,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
(如电视机爆炸等产品责任)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
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民事权利;身份权:
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2、健康权:
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
益为容的具体人格权。
(不包括心理健康)
1)健康权的容:
①健康的维护权;②劳动能力的保护权;③适当的健康支配权(吸烟、酗酒,危险运动)
2)侵害健康权损害的赔偿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3、身体权:
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1)身体:
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
①头颅、肢体、器官、其他组织、毛发、指甲;②移植的器官;③人工制作的器官。
2)身体权的容:
①保持身体的完整性(非法身体接触也是,如非法搜身)
②身体的合理支配权
3)对尸体的法律法律保护:
不享有物权,仅有纪念、悼念的权利
①禁止非法损害尸体
②禁止非法利用尸体
③禁止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
4、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规定改变自己的的具体人格权。
1)权的容:
①决定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
2)侵害权的方式:
不使用他人的行为(该用而不用)
干涉行使权
非法使用他人(盗用做非法之事,假冒美名)
的故意混同行为
3)法人名称权:
名称的设定、使用、变更、转让权
5、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容的具体人格权。
1)肖像:
通过绘画、照相、雕塑、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以面部为主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2)肖像权的容:
①肖像制作权;②肖像使用权;③肖像转让权;④肖像利益维护权。
3)肖像权的限制:
①公众人物;
②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需要;
③为维护本人利益的需要(寻人启事)
④为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
⑤为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需要
4)侵犯肖像权行为:
擅自制作、拥有、使用他人肖像;以侮辱方式使用破坏他人肖像
5)行使著作权不能侵犯他人肖像权
6)集体肖像合理使用时不须征得所用人同意;
集体照之外的人使用时,只需征得其中一人同意
6、名誉权:
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持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社会综合评价的具体人格权。
1)名誉权的容:
名誉的保持、维护和利益支配权。
2)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要件:
①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指向特定的人(影射侵权)
②造成名誉权的损害(公布)
③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主观过错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①侮辱:
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②诽谤: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无中生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4)免责事由:
①容真实;②受害人同意;③正当的舆论监督;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控告;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相关会议上的发言;⑥公众人物
7、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的就其私生活的不欲人知的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的私生活自由权。
1)隐私:
①私人信息;②私人活动;③私人空间(包括身体阴私部位)
2)隐私权的容:
①个人生活信息权;②私生活的安宁权;③私生活决定权;
④通讯秘密权;⑤个人隐私使用权
3)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①客体不同(私人生活,名誉);
②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