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研究员资格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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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研究员资格条件

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准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取得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农业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相应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国家三等奖以上或省(部)一等奖前2名,或省(部)二等奖第1名;或者作为第一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者作为科技开发项目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内,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纯经济收入平均每年6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报或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5篇专业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实际撰写20万字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开拓性的研究工作,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或科技开发的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或确定新的具有重大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开发项目。

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国家级或部省级研究课题,能创造性解决重大、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能指导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负责完成重大科技开发项目。

现作为第一主持人承担省级以上课题的研究任务,或作为第一负责人负责经院或市同意立项的开发项目。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作为主要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以上或省(部)一等奖前3名,或省(部)二等奖前2名,或省(部)三等奖第1名,或省农科院(市)级一等奖第1名。

(二)作为第一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三)作为第一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四)作为第一主持人,育成的品系(组合)、中间材料获得品种权或品种经部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得品种权;或者研制开发的肥料、农药获得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及企业标准登记等;或者研制开发的生物制品、化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或取得批准文号;或者完成的项目获得ISO质量体系等国际标准化认证。

(五)作为科技开发项目第一负责人,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纯经济收入平均每年50万元以上;或者科技开发项目获省农科院开发特、一等奖第1名。

(六)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或科技服务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平均每年推广大宗作物单项成果100万亩以上(或推广蔬菜、果树、花卉等园艺单项成果1万亩以上),或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报级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专业论文。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3篇以上专业论文。

(三)作为第一作者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研究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及时了解本学科的发展趋向;独立解决重要科学技术问题,取得具有一定应用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发表或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农业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国家三等奖以上或省(部)一、二等奖前3名;或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或者作为科技开发项目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内,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纯经济收入平均每年4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发表5篇专业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实际撰写15万字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及时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或具有较大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开发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开发途径,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

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完成院、市级研究课题,能解决课题研究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具有指导、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开发的工作能力。

现承担主持省级或相当于省级课题研究任务或负责某一项经省农科院(市)同意立项的开发项目。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在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作出以下贡献之一:

(一)研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以上或省(部)一等奖前7名,或省(部)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三等奖前3名,或省农科院(市)级三等奖以上前3名。

(二)作为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三)作为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四)作为主持人,育成的品系(组合)、中间材料获得品种权或品种经部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得品种权;或者研制开发的肥料、农药获得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及企业标准登记等;或者研制开发的生物制品、化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或取得批准文号;或者完成的项目获得ISO质量体系等国际标准化认证。

(五)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纯经济收入平均每年30万元以上;或者科技开发项目获省农科院开发二等奖以上前3名。

(六)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或科技服务工作的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平均每年推广大宗作物的单项成果50万亩以上(推广蔬菜、果树、花卉等园艺单项成果0.5万亩以上),或取得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专业论文3篇以上。

(三)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l部以上(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的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一般的科学技术问题,取得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发表、出版本专业论文、著作;具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农业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刻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但在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省(部)三等奖以上前3名;或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或者在任期内,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纯经济收入平均每年2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或者参与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实际撰写10万字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门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曾参与完成省农科院(市)级以上的研究课题,能独立掌握本学科必要的实验技术,独立地设计实施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工作,能指导初级研究人员进行工作。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中,作出以下贡献之一:

(一)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市三等奖以上或省农科院(市)一、二等奖。

(二)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三)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四)参加育成的品系(组合)、中间材料获得品种权或品种经部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得品种权;或者参加研制开发的肥料、农药获得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及企业标准登记等;或者参加研制开发的生物制品、化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或取得批准文号;或者参加完成的项目获得ISO质量体系等国际标准化认证。

5.本人完成此科技开发纯经济收入平均每年10万元以上;或者参加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获院开发三等奖以上。

6.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或科技服务工作的人员,平均每年推广大宗作物的单项成果25万亩以上(推广蔬菜、果树、花卉等园艺作物的单项成果0.25万亩以上),或者获经济效益250万元以上。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前3名的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作为前2名的作者,在省农科院(市)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2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2寸)。

2.对照条件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填在“申报表”封面“评审学科(专业)”栏目处。

3.对照条件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4.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或者提交规定要求的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纯经济效益证明、论文或论著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承担课题或开发项目的正式文本复印件。

7.对照第八条,提交成果或开发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纯经济效益证明、科技成果推广数量证明等。

8.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9.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符合免试规定的,则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0.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免试规定的,则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要求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等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

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

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

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精通:

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4.系统掌握: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

明其意,并能应用。

6.科技进步奖:

特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丰收奖、成果转化奖等。

7.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

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8.交流论文:

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会议交流论文必须提交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9.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10.学报:

指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主办的学术类刊物。

11.专业刊物:

指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主办的技术类刊物。

12.国家(际)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级专业学会、科研或教学单位、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3.省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或省级科研或教学单位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

14.市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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