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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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辅导讲座主要内容l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概述l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l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政策l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申报操作实务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概述l1、增值税(国税管理)l2、消费税(国税管理)l3、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共管)l4、营业税(地税管理)l5、城建税(地税管理)l6、个人所得税(地税管理)l7、房产税(地税管理)l8、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税管理)l9、印花税(地税管理)l10、车船税(地税管理)l11、资源税(地税管理)l12、土地增值税(地税管理)地税管理税种简介l1、营业税: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l2、城建税:

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三税税款为计税依据;l3、房产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l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l5、印花税:

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l6、车船税:

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l7、资源税:

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l8、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增值额;l9、企业所得税:

取得收入的组织;l10、个人所得税:

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l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l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l2、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l3、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l号)规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政策l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l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l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税务登记管理规定l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l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l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法律责任l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l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设银行账户管理规定l征管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l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违反开设账户管理法律责任l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账簿凭证管理规定l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l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l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l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l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l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l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总则的有关规定l(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l(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违反账簿凭证管理法律责任l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纳税申报管理规定l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l纳税申报期限l城建税申报日期为每月15日前l教育费附加申报日期为每月15日前l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日期为每月15日前l价格调控基金申报日期为每月15日前l印花税申报日期为每月15日前l个人所得税申报日期为每月15日前l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l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l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l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l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l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l(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l(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l(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l(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违反纳税申报管理法律责任l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款征收管理规定l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l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l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l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l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l(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l(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l(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l(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l征管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l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l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l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检查管理规定l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l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l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l(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l(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l(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l(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违反税务检查管理法律责任l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法律责任l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争议管理规定l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l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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