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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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录1总则

术语、符号

.1术语

.符号

厂房和仓库

.1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厂房的防火间距

.仓库的防火间距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厂房的安全疏散

.仓库的安全疏散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1一般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

.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

.防火分区和层数

.平面布置

.安全疏散和避难

建筑构造

.1防火墙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天桥、栈桥和管沟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灭火救援设施

.1消防车道

.救援场地和入口

.消防电梯

.直升机停机坪

消防设施的设置

.1一般规定

.室内消火栓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烟和排烟设施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一般规定

.供暖

.通风和空气调节1

0电气

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

12.1一般规定

1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通风和排烟系统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供电及其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

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

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

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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