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实操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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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唐XX,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XX省XX市XX县XX区XX村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手机:

XXXXXXXXXXXXX。

被告一:

周X,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X室。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手机:

XXXXXXXXXXXXX。

被告二:

深圳X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深圳市龙岗区XXX路XX号X栋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周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诉讼请求:

1、由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人民币72000.00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被告一收取现金及财物时至实际归还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获取原告钱款、财物的事实经过。

原告为办理其承包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整改工程相关手续,经龙岗布吉街道的李X介绍,认识了被告一周X,周X声称自己在政府部门有一定的人脉资源,可以帮助原告唐XX解决问题。

要求原告给其现金60000.00元及1916牌香烟10条(价值10000.00万)、现金2000.00元(用于买酒2瓶),共计人民币72000.00元,并承诺如事情没办成则将钱和烟酒款全部返还原告。

上述钱款、财物一共分三次给被告。

第一次,2013年11月19日上午九点多,在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黎光工业区烧鹅饭店停车场,在被告的汽车里,原告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将50000.00元的现金及价值10000元的10条1916牌香烟给被告本人。

当时有李XX、林X、谢XX在场。

第二次,2013年12月5日晚,在布吉街道百合花园对面加油站给被告现金10000.00元。

第三次,在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黎光工业区烧鹅饭店旁,原告给被告现金2000.00元,被告一称用于买酒。

到2014年12月25日,事过1个多月,被告并未履行承诺,便说退还现金给原告。

当日向原告开具两张建设银行支票。

原告拿支票到中国农业银行兑换时(背书委托农行托收),却被告知该账户中仅有2000.00多元且需要密码。

原告立刻拨打电话给被告一,但电话无法接通。

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5月29日,原告拨打被告一的电话不少于300次,期间打通过20次。

但被告一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返还。

二、被告未能帮助原告解决问题,欠缺受取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依据法理,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

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给付目的不达。

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

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

结合本案而言,两被告就属于给付目的不达的给付不当得利。

被告一收取原告的钱财并承诺可以帮助原告解决问题,解决不了如数返还,但是实际上并未履行承诺,故给付目的最终没有实现。

因此,被告一要求原告支付的现金及收取原告的烟酒,就失去了受取利益的依据,受取行为欠缺了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

三、被告一利用其注册的独资公司被告二办理私人事务,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被告二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3、综上,两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连带向原告返还人民币72000.00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被告一收取现金及财物时至实际归还时止)。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月日

附件:

1、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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