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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解读

2011年版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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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6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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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杜宏斌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新颁发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新标准”)是在总结近十年课程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和广泛听取一线音乐老师和一批专家意见后的创新与改革。

新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和改变:

一、课程性质更加明确

新标准在前言中把音乐课程的价值作了简要的概括,而将原标准中的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价值”改为“课程性质”,因此将原标准的四大价值简练地浓缩为课程的三大性质,改变了原标准中的性质与价值混为一谈的表述方法,课程性质更加明确。

并且在课程性质中集中体现了音乐课程的独特性质:

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其中“实践性”是本次改版的标准中单独在“课程性质”中提出来的,突出了音乐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艺术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区别,并强调了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的必要性。

这一观点在后面的教学理念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二、课程基本理念更加综合

原标准中基本理念共有十个,而新标准中将原来分为两个方面表述的基本理念合并为一个,共有五大理念。

如审美和兴趣合二为一,改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但基本内容没有多大变化,增加了“音乐的情感体验,应以多样化的文化语境出发,以及双基的学习业要与不同的文化认知有机结合”等内容。

如原标准中的重视音乐实践和鼓励音乐创造合并为:

“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

如弘扬民族音乐和理解多元文化合并为“弘扬民族音乐,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将原标准的理解多元文化改为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

再如原标准中的面向全体学生,注重个性发展在新标准中也合二为一。

同时,修改并提出了“突出音乐特点,关注学科综合”的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我想是鉴于前期课改中一些老师过于强调了学科综合而忽略了音乐特点的做法而提出的,新标准指出要突出音乐特点,并且在表述中具体列举了音乐的不确定性、抽象性以及时间性、表演性和情感性特征,指出这些音乐特点要在教学过程中加以强调和体现。

三、音乐特点更加突出

从新标准提出的课程性质和课程基本理念中以及教学建议中,我们都可以感觉到,这次新颁发的标准更加突出音乐学科的特点,如新标准提出的音乐的实践性特点、音乐的不确定性、抽象性以及时间性、表演性和情感性特征,强调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聆听、演唱、演奏、综合性艺术表演和音乐编创等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

学生在亲身参与这些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得音乐的直接经验和丰富的情感体验,为掌握音乐相关知识和技能、领悟音乐内涵、提高音乐素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内容标准更加具体

新标准在分学段的内容标准表述上也更加明确和具体,操作性更强,体现在:

1.内容标准各年段的表述指向性更强,如:

感受与欣赏(注:

原标准中是“感受与鉴赏”)的音乐表现要素标准中关于对节拍的感受标准中具体指出了:

1——2年级主要是二拍子和三拍子;3——6年级主要是二拍子、三拍子和四拍子;在演奏上,新标准还对课堂乐器也做了明确的说明,课堂乐器主要是指竖笛、口琴、口风琴等,并在学习曲目的数量上也提出明确的要求。

2.弘扬民族文化在内容标准中得到具体体现,如在“演唱”的内容标准中在各学段背唱歌曲的要求中明确提出其中要有背唱中国民歌的数量要求,并且在中高年级和初中阶段提出了学习京剧和地方戏曲唱腔的要求。

3.识读乐谱的要求有所提高,如3—6年级原标准只要求能够识读简单乐谱,但新标准中提出“能够跟随琴声视唱简单乐谱,具有初步的识谱能力”。

而这个要求原标准中是在7—9年级中提出的。

新标准在7—9年级中识读乐谱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为:

具备识谱能力,能够比较顺畅地识读乐谱。

五、设计思路更加清晰

新课标在原来的基础上还增设了一块内容——课程设计思路,其中包括了:

凸显音乐课程的美育功能,以音乐活动方式划分教学领域;设计丰富的音乐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正确处理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的关系;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心理发展水平和音乐认知特点,分学段设计梯度渐进的课程学段目标及相应的课程内容,课程内容的设计,在明确的规定性和适度的弹性之间寻求平衡,给教师教学和地方音乐课程资源的开发留有创造和选择运用的空间。

可以说这五个设计思路既解释了新标准框架如何构建也解答了在课程改革中需要正确处理好的几个教学问题和教学关系,对指导老师领会新课标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课标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颁布已有十年了,我们也实践了十年的时间。

通过这次对2011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学习,能够使我们更好的认识此次课程标准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已经指导思想等,对指导我们以后的教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的背景:

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社会的进步,文化和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对音乐课程的理论和建设有一个新的认识;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要求我们在指导思想和内容上进行更新;第三,课程改革十年的经验和教训,要求我们必须进行修订;第四,来自社会不同层面的评价和建议(包括一线教师,音乐、社会文化领域及新闻出版行业的专家学者等);第五,国际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和理论建设的新要求。

这五个方面的总结,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音乐课程标准的修订是在很多相关因素的促成下进行的,因此,我们必须对课程标准进行认真的梳理。

新出版的音乐课程标准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这些都是音乐教师们十分关注的,与我们的日常工作、教学任务、学生培养等方方面面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重大问题。

二、修订的过程:

音乐课程标准出台十年,于2004年、2007年和2010年三次进行了课程标准的启动与修订。

2004年在陕西搞过一个大规模的活动:

2007年,中国音乐教育杂志社从2005年到2007年这三年特别受关注的实事出发,为课改开辟了一个专栏——“实践中收获,校正中前行”,这正是对课标实验过程的一个整体性关注。

在这个过程当中,湖南省就举行过一次重要的修订会议,其间征求了各个专家的意见。

教育部真正启动修订工作是在2007年4月份,时间并不是很早,但音乐课程标准在诸多课程标准中已经是比较成熟的一个。

三、指导思想:

2011版课标修订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的,落实中央多种精神,特别是实现教育公平和实现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两个方面。

首先,实现教育公平就是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

其次,促进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就要有一个核心竞争力,培养出创新性人才,为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建设做贡献。

由于音乐学科具有人文性,所以音乐学科更容易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

其中,容易在音乐教育学科中有所体现的,就是“两个精神”,即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四、音乐课程的性质:

具体说来有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体现了三种不同的哲学思想,并且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对应的。

(一)人文性“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和智慧的结晶。

”首先,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有针对性的,针对我们今天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在传承音乐文化时出现的问题。

其次,人文性还对应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代表了不同的文化形态、不同地区、不同创作者以其不同的文化身份创作出不同的音乐作品。

(二)审美性音乐教育是美育的一个重要支撑部分和组成部分,所以音乐课程也体现审美性。

现代社会仍然延续“以美育人”的教育思想,说明音乐学科、音乐课程,本身就具有这样一种性质。

(三)实践性音乐这门学科不通过实践的形式是没有办法实施和操作的,所以,音乐课程是一门操作性、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

首先,音乐不具有语义的确定性和事物形态的具象性。

其次,音乐是要通过实践才能获得真实感受的。

音乐不是理论,音乐必须是音响,必须亲自实践。

第一,音乐是音响,音乐不是音乐之外的故事。

第二,音乐必须亲自实践,在实践中才能得到真正的情感体验。

实践包括聆听、编创、演奏和演唱等。

五、课程的基本理念:

课程理念是老师们最为关注的部分。

那么,它和原来的课程标准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课程理念和老师具体的教学操作联系非常密切,是音乐教学的一个理论支撑。

老师们上每堂课都要运用到课程理念,因为它会对课程设计、实施和后期评价起到一个指导作用。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原来十条理念,整合后成了五条。

第二个要点,坚持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提法,阐述什么是音乐审美的核心,提出怎样在教学中体现这个理念。

第三个要点,把“音乐实践”这个理念由过去的第五位提升到第二位,仅次于音乐审美为核心。

第四个要点,把“提倡学科综合”改为“突出音乐特点,关注学科综合”。

学科综合已经突出了音乐艺术的特点,这样具体表述音乐艺术的五个特点,涉及到音乐艺术的学科特征与教学特点问题。

一是听觉艺术,二是实践艺术,三是非娱兴,四是表演性,五是情感性。

第五个要点,就是把“理解多元化”修改为“理解音乐文化的多样性”。

六、课程设计思路:

2011版课标新增内容中的课程设计思路与老师的实际教学并无直接关系,它只是结构上新增的设计思路,主要体现为五点:

第一,凸显音乐课程的美育功能,以音乐活动方式划分教学领域。

音乐的三度创作包括创作、表演和欣赏,按照学习领域则划分为感受与欣赏、表现、创作和音乐与文化。

第二,设计丰富的音乐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

音乐艺术的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是在生动、多样的音乐实践活动中,通过学生的亲身参与生成和实现的。

第三,正确处理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的关系。

音乐的音响材料、创作过程和表演形式具有特殊性,这些艺术特征决定了音乐聆听、表演和创作教学,必然含有特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第四,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心理发展水平和音乐认知特点,分学段设计梯度渐进的课程学段目标及相应的内容标准。

为了使音乐课程与学生心理发展水平和音乐认知特点相适应,2011版《音乐课程标准》将义务教育阶段的9学年分成3个学段,即小学低年级(1~2学年),小学中、高年级(3~6学年)和初中各年级(7~9学年)。

第五,在明确的规定性和适度的弹性之间寻求平衡,给教师教学和地方音乐课程资源开发留有创造和选择运用的空间。

 

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课程总目标解读

一、音乐课程总目标的提出

在课程实施过程中,课程目标是首要问题,它是引领课程实施的方向,是实施课程理念的前提与关键。

2001版音乐课程标准的课程目标仅包括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三维目标,在2011版音乐课程标准中新增了音乐课程总目标,总目标是三维目标的核心,三维目标是总目标的体现。

虽然,2001版音乐课程标准对于总目标没有具体的表述,但是,在课标前言、课程理念、课程价值等方面都有具体的阐述。

2011版音乐新课标对于课程目标的阐述表达地更加具体,它使老师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音乐课程在德育、智育,体育、包括美育方面所应达到的程度,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材编写等都应紧紧围绕总目标展开。

课程目标的实施过程应是逐步分解--最终完成的过程。

总目标不单指教师的教学任务目标,它是音乐课程所应达到的标准,即学生标准。

2011版音乐课程总目标与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教学大纲的编写方式是对学习内容的确定,是把要教的内容确定在文本上,让所有老师知道所要教学的内容,它是按照一个学科体系的要求来设计的;而2011版音乐课程标准的课程目标不是按照学习内容来确定的,而是按照学生所应该达到的程度来确定的。

因此,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对于“目标”的表述有明显的不同,教学大纲以教学目的为表述,主要指教师所应达到的教学任务,课程标准则以课程目标为表述,是对学生所应达到程度的要求(包括知识、技能、文化等方面所应达到的要求),它是建立在以学生为本的前提下,从学生的成长、学习角度去考虑,而不是以学科体系的建立为基础。

音乐课程标准,是指学生在审美、兴趣、文化、知识与技能、情感等方面所应达到的程度,它是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成长规律,按照中国公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该达到的标准去制定的。

可以说,它给老师们提供了很大的教学空间。

二、音乐课程总目标的要求

在2011版音乐课程标准总目标中有这样一句话:

“学生通过音乐课程学习和参与丰富多样的艺术实践活动,探究、发现、领略音乐的艺术魅力,培养学生对音乐的持久兴趣,涵养美感,和谐身心,陶冶情操,健全人格。

(一)培养学生持久兴趣

兴趣是学习的动力,它既是手段,也是理念,同时又是目标。

与2001版音乐课程标准相比,2011版新课标对于“兴趣”的表述新增了“持久”二字,看似简单的“持久兴趣”,却是音乐课程的终极目标,它体现着人和音乐的本能关系,以及音乐对于人的价值功能体现。

“培养学生对音乐的持久兴趣”是音乐课程的终极目标,体现着音乐学科的重要特点。

“丰富情感体验,培养良好的审美情趣和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促进身心的健康发展”都是围绕这一终极目标所展开。

(二)涵养美感和谐身心

与语文、数学等学科不同,涵养美感在音乐学科中体现着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

可以说,“让阳光散满每一个角落,用音乐滋养每一个孩子的心灵”与音乐学科所明确提出的“涵养”非常贴近。

“涵养美感”目标的实现不能急功近利,它是一个润物细无声的长期熏陶和陶冶过程。

心理学研究表明:

人的第一增长能力和可培养能力就是音乐。

胎儿在母体16周时,胎心所体现的固定实质持续运动就是音乐的节奏,它是所有音乐的基础。

当婴儿呱呱坠地,听觉是他与生俱来的能力,这与音乐是听觉的艺术密切联系。

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音乐都伴随我们的一生,例如,摇篮曲、婚礼进行曲、葬礼进行曲。

应该说,音乐与人的成长有着密切的联系,音乐对于涵养美感,滋养人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老师们要培养学生对音乐兴趣的持久性,使学生发自内心地终身热爱音乐。

(三)形成基本音乐素养

“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强调“必要的”这一限定词。

在人一生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大众教育,教予必要的基础知识与技能,既能满足终身学习音乐的需要。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是公民教育、全民教育、大众教育,就这一阶段的音乐学习来说,音乐教师要充分考虑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授,教材编写者要特别注意必要知识技能的编写。

现阶段,很多教材在这必要知识技能的编写上把握不够,编者可能是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但他们忽视了教材所面向的普通大众,是为普通公民提供学习音乐的精神食粮。

于润洋先生给予我们一个很好的榜样:

作为中央音乐学院的前任院长,无论从学问还是人品上都是人口皆碑的。

人民音乐出版社曾经聘请他作为人民音乐出版社版高中音乐鉴赏的主编。

他从专业角度出发,对教材中所编写的西方古典音乐的定位是以点带面。

他认为,一,大众需要知道贝多芬,二,古典主义音乐只有贝多芬。

西方古典时期有许多作曲家,但这一时期最具划时代意义的典型代表人物就是贝多芬,学生们只要了解了贝多芬,也就了解了西方古典音乐,这就是体现。

因此,这样单元的主题就是古典主义划时代的音乐大师——贝多芬。

“发展音乐听觉与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创造能力”是2011版音乐课程标准总目标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更加明确了总目标对于学生所应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学习并掌握必要的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应与音乐听觉与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相互呼应。

其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

它第一次明确了音乐基本素养的内涵,即音乐的双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明确了学生所应达到的三种能力。

听觉能力是核心能力,创造能力、表现能力和欣赏能力都应紧紧围绕着听力能力的培养。

可以说,在2011版音乐课标的总目标中,知识技能的相关问题,被梳理成一个非常具体的目标,即双基加三种能力,这无论对规范教材编写,还是规范教学、引领教学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努力追求终极目标

“丰富情感体验,培养良好的审美情趣和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促进身心的健康发展”是2011版音乐课标总目标的又一主要内容。

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是一个人生的终极目标;培养审美情趣就是为了培养人们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能促使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这是音乐学科最高层次的目标,同时也是音乐教育的功能与作用,最后回归到以人为本的教育。

2011版音乐课程标准,在实验稿课程标准的基础上做了很大的提升,它更加关注孩子的可持续发展与成长,让孩子们在音乐的学习中树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这对于一个人一生的健康发展和人生质量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今天。

音乐学科本身的价值特点决定着音乐课程总目标的提出。

音乐教师是一个非常好的职业,这个职业可以使你快乐工作,并在上课的同时与学生一起分享教学的快乐,感受音乐的魅力,同时用音乐去感化人生。

音乐的“乐”是个多音字,“乐”即“乐”,音乐就是快乐,教师的乐教能促使课程目标得以完美地实现。

在课程标准的总目标里,现人的一种高质量的生存,艺术化的生存是最终极的目标。

例如,许多科学家、管理者,他们虽然不从事音乐工作,但他们与音乐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位艺术家曾说,最终解决我们人类问题的是艺术,其中音乐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作为新时期与新课程的音乐教师,这份太阳底下最伟大、最快乐的职业,它对于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有着非常大的贡献与作用。

作为一个音乐老师,我们应该说;“我快乐,我要带给大家更多的快乐,让孩子健康地成长。

三、对于“知识技能”的理解

十年课改中,教师们对于“淡化知识技能”仍存在误区。

其实,实验稿中从来没有淡化知识技能,而是没有把知识技能作为独立的学习内容来确定,它把知识技能贯穿到艺术实践活动中。

“淡化”这个词是指淡化具有专业倾向的大众教育中不必备的知识技能,而不是知识技能本身就像于润洋先生所说的,讲贝多芬,就是必要的知识技能。

音乐教师们必须知道,普通音乐教育所培养的是公民,培养的是听众,培养的是素养。

实践哲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

通过艺术实践活动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

但是许多音乐教师在教授知识技能时面临着巨大的障碍。

因此,新课程教材的最难点部分就是帮助老师在教材中发现学习知识与技能的逻辑关系。

我们可以从“双基”的角度来理解双基的“基础”与“基本”。

例如,于先生认为,古典主义讲贝多芬就可以了。

这说明音乐老师们应该注意,并不是所有古典时期的作曲家都是学生所应该了解的,有代表性的音乐家才是学生们所必须掌握的必要的知识。

再如,在介绍巴赫时期的作曲家时,于先生认为只需讲一课:

巴赫。

因为巴赫是那个时期最伟大的贡献者,他创作的宗教音乐奠定了西方多声部音乐的基础,同时,他把宗教和浮雕推到了顶风。

这就是具有代表性的音乐家。

对于教材编写者来说显得非常重要。

2011版音乐新课标以一种全新的方式重提知识技能、编写音乐教材。

作为教学执行者,音乐教师们应该从大众教育的角度出发,了解“代表性音乐”的重要性,比如为什么只讲贝多芬、巴赫、德彪西,而不讲拉威尔。

有时,淡化知识技能只是老师的一种感觉,往往有的教师,对于兴趣、审美的教学涉及了许多,对于知识技能的教学则很少涉及,认为只要有代表性的知识点提及了,就是淡化了知识技能。

其实,以点辐射,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主要知识技能的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

同时,老师们也应该多为教材编写者提意见,在促进教材编写者修改的同时,也对自身能力的培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知识技能,还必须强调,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就是乐理知识和歌唱技巧、读谱能力,2011版的音乐新课标对于基础知识与技能的概述则包括音乐要素和对音乐要素的感受能力、识谱能力、演奏能力、演唱能力、感知能力等表现音乐时所需要的能力。

比如过去,作为基础知识来说,四三拍就是以四分音符为一拍,每小节有三拍,而新课标中,通过聆听、实践感受音乐中的“强弱弱”规律进行显得更为重要,更加丰富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内涵,更加体现音乐的音乐性特点,而不是单纯知识概念的记忆。

知识技能是以隐线和暗线的形式从始至终贯穿于整个音乐教材,从小学一年级第一册开始,随着年级的一生,所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也相应提高。

例如,初中欣赏教材中阿炳的《二泉映月》一课,很多老师忽视了鱼咬尾的知识点;又如,小学一年级教材,只涉及四三拍和四二拍作品,但未突显四三拍和四二拍,而这恰恰就是隐线知识点;再如,一年级第一册,涉及四分音符、八分音符、二分音符知识点,而这需要教师引导学生用问答、语言、舞蹈、形体、乐器的、方式来体验不同的节奏变化。

而这些知识点的教授与过去教材和大纲有着很多的不同,2011版音乐课标的所有教学设计都是围绕实践活动展开的。

因此,我们提倡教师的教学研究和教学反思,需要教师在备课的时仔细分析、研究教材,发现教材中知识与交流的逻辑关系价值,避免出现在理解层面上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是老师们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此外,对于音乐教师们来说,全面、宏观地把握教材,吃透教材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项系统性的过程。

例如:

初中音乐课上,教师必须对于学生在小学阶段所已学习的民歌内容进行系统、全面的了解,以此对于学生在初中阶段所应掌握的知识、达到的程度有宏观的把握。

这就需要音乐老师们静下心来潜心研究、宏观学习,在理解课标的基础上,联系教学实际,积极思考。

教师的成长是伴随着每一堂课的教学环节、教学过程,从而实现自我逐步提升的学习过程。

用心教学、潜心研究、积极思考,最后回报教师们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成长。

 

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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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发表于:

2012-05-2910:

38来源:

原创  

2011年版音乐课程标准是如何坚持在音乐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中,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首先,新的音乐课程标准在“前言”的课程指导思想中阐明:

“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发挥重要作用。

”在“课程性质”第二条“审美性”中写道:

“‘以美育人’的教育思想与我国的教育、文化传统一脉相承,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有机组成部分。

”新的课程基本理念坚持将“以音乐审美为核心”列在首位,其内涵彰显“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学生美好情操、健全人格和以美育人的功能”。

在课程基本理念的其余各条中明确“熟悉和热爱祖国的音乐文化,增强民族意识,培养爱国主义情操”。

“培养学生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在“课程目标”中有“建立起对人类、对自然、对一切美好事物的关爱之情”。

“通过音乐作品中所表现的对祖国山河、人民、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赞美和歌颂,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

”“尊重艺术家的创造劳动,尊重艺术作品。

”在“教学建议”中强调“将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寓于音乐实践活动之中,让学生在艺术的氛围中获得审美的愉悦,做到以美感人、以美育人”。

在“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第5条中有“弘扬民族精神,增进集体意识,提高道德素养”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内容和目标要求。

哪些内容体现了以能力为重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坚持能力为重”是《教育规划纲要》“战略主题”的重要思想,为学校教育确立了人才培养方向,也为音乐课程标准的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1版《音乐课程标准》十分重视“坚持能力为重”这一战略主题,将学生的音乐能力体现在增进音乐素养,丰富社会实践,学会动手动脑,引导开拓创新等方面。

如“课程基本理念”第

(二)条“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阐明:

“音乐教学是音乐艺术的实践过程。

因此,所有的音乐教学领域都应该强调学生的艺术实践,积极引导学生参与演唱、演奏、聆听、综合性艺术表演和即兴编创等各项音乐活动,将其作为学生走进音乐、获得音乐审美体验的基本途径。

通过音乐艺术实践,有效提高音乐素养,增强学生音乐表现的自信心,培养学生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课程设计思路”第

(二)条“设计丰富的音乐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中写明:

“音乐艺术的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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