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日间不平等条约民国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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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日间不平等条约民国前

历史上的中日间不平等条约

①中日修好条规(1871年8月13日)

②中日北京专条(北京条约)(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③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21年)4月17日,马关,于日本)

④中日天津条约(中日天津会议专条)(1885年4月18日)

⑤中日辽南条约(1895年11月8日)

⑥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22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⑦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满州善后条约)(1905年(光绪31年)12月22日,签订于北京)

⑧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

⑨中日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签订于北京)

①中日修好条规(1871年8月13日)

《中日修好条规》(日本语:

日清修好条规;假名:

にっしん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是在大清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日本与清朝之间签订的条规.日本大使为伊达宗城(だてむねなり),清朝大使为李鸿章(りこうしょう)。

经过双方反复辩论,最后在天津山西会馆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18条,通商章程33条。

条约规定:

“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

”“所有沿海各通商口岸,彼此君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

”“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

”“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

”“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属随员,驻扎京师。

”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总体上说,《中日修好条规》是一个基本上平等的条约,它的签定标志着中日关系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

《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获得了与中国“比肩同等”的地位,为打开朝鲜大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同时,借换约之机,日本探知中国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的实际内容:

“中国对于朝鲜,虽与册封与正朔,然其内治与和战,皆朝鲜自主,与中国无关。

”朝鲜“只要循守册封、贡献例行之礼节,此外更与国政无关”。

日本政府乘隙而入,1876年2月,迫使朝鲜签订《江华条约》(日本语:

日朝修好条规假名:

にっちょう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朝鲜语:

일조수호조약)率先打开朝鲜的大门,否定了朝鲜对清朝的宗藩关系。

日本刚开始明治维新,对外要“开疆拓土”,海上向南扩张的目标就是琉球和台湾。

《中日修好条规》只是日本侵略中国的一个幌子。

【条约原文】

《中日修好条规》

第一条嗣后大清国、大日本国被敦和谊,与天壤无穷。

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

第二条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

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

第三条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

其禁令亦应互相为助,各饬商民,不准诱惑土人稍有违犯。

第四条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属随员,驻扎京师。

或长行居住,或随时往来,经过内地各处,所有费用均系自备。

其租赁地基房屋作为大臣等公馆,并行李往来及专差送文等事,均须妥为照料。

第五条两国官员虽有定品,授职各异。

如彼此执掌相等,会晤移文,均用平行之礼。

职卑者与上官相见,则行客礼。

遇有公务,则照会执掌相等之官转申,无须径达。

如相拜会,则各用官位名帖。

凡两国派员初到任所,须将印文送验,以杜假冒。

第六条嗣后两国往来公文,中国用汉文,日本国用日本文,须副以译汉文,或只用汉文,亦从其便。

第七条两国既经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并另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永远遵守。

第八条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

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

两国商民彼此互相控诉,俱用禀呈。

理事官应先为劝息,使不成讼。

如或不能,则照会地方官会同公平讯段。

其窃盗逋欠等案,两国地方官只能查拿追办,不能代偿。

第九条两国指定各口倘未设理事官,其贸易人民均归地方官约束照管。

如犯罪名,准一面查拿,一面将案情知照附近各口理事官,按律科断。

第十条两国官商在指定各口,均准雇佣本地民人服役工作,管理贸易等事,其雇主应随时约束,勿任藉端欺人,犹不可偏听私言,致令生事。

如有犯案,准由各地方官查拿讯办,雇主不得徇私。

第十一条两国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来,各宜友爱,不得携带刀械,违者议罚,刀械入官。

并须各安本分。

无论居住久暂,均听己国理事官管辖。

不准改换衣冠,入籍考试,致滋冒混。

第十二条此国人民因犯此国法禁,隐匿彼国公署商船行栈,及潜逃彼国各处者,一经此国官查明照会彼国官,即应设法查拿,不得徇纵。

其拿获解送时,沿途给予衣食,不可凌虐。

第十三条两国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勾结强徒为盗为匪,或潜入内地,防火杀人抢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面自行严捕,一面将案情飞知理事官,倘敢用凶器拒捕,均准格杀勿论。

惟须将致杀情迹会同理事官查验。

如事发内地不及查验者,即由地方官将实在情由照会理事官查照。

其拿获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会同理事官审办。

在内地即由地方官自行审办,将案情照会理事官查照。

倘此国人民在彼国聚众滋扰,数在十人以外,及诱结通谋彼国人民作害地方情事,应听彼国官径行查拿。

其在各口者知照理事官会审,其在内地者,由地方官审实,照会理事官查照,均在刑事地方正法。

第十四条两国兵船往来指定各口,系为保护己国商民起见。

凡沿海未经指定口岸,以及内地河湖支港,概不准驶入,违者截留议罚,惟因遭风避险收口者,不在此例。

第十五条嗣后两国倘有与别国用兵事情事,应防各口岸,一经不知,便应暂停贸易及船只出入,免致误有伤损,其平时日本人在中国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中国人在日本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均不准与不和之国互相争斗抢劫。

第十六条两国理事官均不得兼作贸易,亦不准兼摄无约各国理事。

如办事不和众心,确有实据,彼此均可行文知照秉权大臣,查明撤回,免因一人偾事,致伤两国友谊。

第十七条两国船只旗号,各有定式,倘彼国船只假冒此国旗号,私作不法情事,货船均罚入官,如查系官为发给,即行参撤。

至两国书籍,彼此如愿诵习,应准互相采买。

第十八条两国议定条规,均系预为防范,俾免欧生嫌隙,以尽讲信修好之道。

为此两国钦差全权大臣先行画押盖印,用昭凭信,俟两国御笔批准互换后,即刊刻通行各处,使彼此官民咸知遵守,永以为好。

②中日北京专条(北京条约)

【条约简介】

又称《中日北京专约》、《日清两国互换条款》,由中日两国于1874年(清朝同治十三年;日本明治七年)10月31日在北京签订,是日本明治维新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19世纪中叶,中国和日本都受到欧美列强的侵略。

1871年,两国签订《修好条规》,正式建立了国家关系。

就在这时,日本已在策划侵略中国。

当时日本刚开始明治维新,对外要“开疆拓土”,海上向南扩张的目标就是琉球和台湾。

琉球当时是一个独立国家,长期与清朝保持宗藩关系,又被日本的萨摩藩视为属国。

1871年12月,有琉球船民在海上遇风,飘流到台湾南部东海岸上陆,被台湾土著部落杀害。

日本当权者正酝酿吞并琉球,一得到此消息,就有人提出应为此向台湾“兴问罪之师”,统治集团中很快兴起一股“征台论”。

1873年,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来华借《中日修好条规》换约之机,就琉球船民事件向清政府进行外交讹诈,并狡辩说台湾东部“土蕃”之地不是中国领土。

1874年(同治十三年)日本派遣陆军中将西乡从道率军侵犯台湾。

大军在琅登陆,征讨牡丹等社。

清政府一面向日本质问,一面任命船政大臣沈葆桢为钦差大臣,带领轮船、兵器入台,处理日本侵台事件。

英国也对日本用兵台湾表示不满。

日本武力侵台遇到许多困难,只好寻求外交解决的途径。

1874年8月,日本政府任命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为全权办理大臣来华交涉。

他仍从否认中国对台湾东部的主权入手,向清政府大肆恐吓,受到清政府的驳斥;随后吐露真情,要求清政府给予赔偿,日本自行从台湾撤兵。

他提出的赔偿额为数甚大,清政府不答应。

后经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出面“调停”,10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

31日,总理衙门大臣与大久保签订《北京专条》。

《中日北京专条》共3款及“会议凭单”一件。

主要内容有:

承认日本派兵侵台是“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被害难民之家,中国给抚恤银10万两;日本退兵,其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付银40万两。

《中日北京专条》并未使日本割裂并占据中国领土台湾的阴谋得逞,但毕竟是清政府对日本屈辱性妥协的产物。

在《互换条约》中,明确规定:

“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日本公开承认“生番”住区属中国领土。

但是,日本后来却确实利用《互换条约》作为并吞琉球的藉口。

1875年3月,大久保听从法籍法律顾问巴桑拿的进言,开始将1874年北京专约暧昧的条文诠释歪曲,“解释成保民义举乃中国承认琉球属日,以便作为日本对琉球侵略的张本及所谓法理根据”。

《北京专约》提供了清朝承认琉球为日本属国的口实。

1879年日本果然利用这一口实正式吞并了琉球,改为冲绳县,从此琉球不复为中国藩属。

【条约原文】

一八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吏部尚书毛,户部尚书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工部尚书崇,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

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证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

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

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

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会议凭单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吏部尚书毛,户部尚书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工部尚书崇,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

为会议凭单事:

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

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

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

均不得愆期。

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也不全数付给。

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

附注

本专条见《同治条约》,卷22,页7;会议凭单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8,页17。

本专条及会议凭单均只有汉文本。

③马关条约

【条约简介】

日本明治维新后,向外“开疆拓土”,陆上西进的目标是朝鲜和中国大陆。

1876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江华条约》,由此日本侵略势力进入朝鲜。

清朝与朝鲜有宗藩关系,日本极力破坏这种关系,在朝鲜造成与中国的尖锐矛盾和多次冲突。

1885年3月中日签订《天津会议专条》,确立了两国在朝鲜的对等地位。

此后日本即有计划地大力开展了针对中国的扩军备战活动。

1894年春,朝鲜爆发东学党农民起义,朝鲜政府请求中国出兵帮助镇压。

日本政府表示对中国出兵“决无他意”。

但当清军入朝时,日本以保护使馆和侨民等为名大军入朝,于7月25日突袭中国北洋舰队,挑起中日甲午战争。

战争打响后,两国海军进行了黄海大战。

陆上战斗军从朝鲜打到奉天(今辽宁),占领大片领土。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初又侵占山东威海。

清政府无心抗战,一再求和,最后派直隶总督李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前往日本马关,与日本全权代表、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议和。

3月20日双方在春帆楼会见。

李鸿章要求议和之前先行停战,日方提出包括占领天津等地在内的4项苛刻条件,迫使李鸿章撤回了停战要求。

24日会议后,李鸿章回使馆途中突然被日本浪人刺伤。

日本担心造成第三国干涉的借口,自动宣布承诺休战,30日双方签订休战条约,休战期21天,休战范围限于奉天、直隶、山东各地。

此时日军已占领澎湖,造成威胁台湾之势,停战把这个地区除外,保持了日本在这里的军事压力。

4月1日,日方提出十分苛刻的议和条款。

李鸿章乞求降低条件。

10日,日方提出最后修正案,要中方明确表示是否接受,不许再讨论。

在日本威逼下,清政府只得接受。

4月17日,李鸿章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又称《春帆楼条约》)共11款,并附有“另约”和“议订专条”。

主要内容有:

1.中国承认朝鲜的独立自主,废绝中朝宗藩关系。

2.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澎湖列岛给日本。

3.赔偿日本军费银二亿两。

4.开放重庆、沙市、苏州和杭州为商埠。

5.日本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工厂。

《马关条约》是1860年中英、中法等《北京条约》以来外国侵略者加给中国的一个最刻毒的不平等条约,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适应了帝国主义各国向中国输出资本的愿望。

条约签订后,由于俄、德、法三国的干涉,日本将辽东半岛退还给中国,中国付给日本“酬报”银三千万两。

【条约原文】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马关。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定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为全权大臣,彼此较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善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

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拆线以南地方。

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

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口,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

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

第一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

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

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

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

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

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

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徒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

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

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

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

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

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购: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

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

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

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

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另约

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订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议定专条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意,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

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汉正文,日本正文较对无讹。

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汉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约明,将该议订专条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而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请御笔批准,此议订各款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

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凭,各行署名着印,以昭确实。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附注

本新约、另约及另议专条均见《光绪条约》,卷38,页6―12。

本新约及另约由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590―598;日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707―715。

本新约及另议专条日本文见《日支条约》,页8一16。

本新约日文本称为《媾和条约》;一般称为《马关条约》。

本新约等于一八九五年五月八日在烟台交换批准。

④中日天津条约(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又称《中日天津会议专条》或《中日朝鲜撤兵条约》。

中日两国为解决朝鲜“甲申政变”签订的条约。

1884年12月4日,朝鲜亲日派在日本支持下,利用汉城邮政总局新厦落成典礼之机,发动“甲申政变”,引导日军攻入王宫,挟持国王。

驻朝清军在朝鲜的要求之下击败日军,平定叛乱。

日本遂乘机对清政府进行外交讹诈。

光绪十一年(1885)正月二十八日,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抵达天津,同李鸿章谈判关于“甲申政变”后的朝鲜问题。

从二月十八日到三月初一日,李鸿章与伊藤博文先后举行六次会谈。

三月初四日,签订了《天津会议专条》,共3款。

主要内容是:

中日两国军队在4个月内同时从朝鲜撤退;将来朝鲜若有变乱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行行文知照。

此后,日本虽从朝鲜撤兵,但却获得可再向朝鲜派兵的特权,为发动甲午战争提供了“根据”。

中文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寄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

内容是:

1.议定两国撤兵日期(中日两国同时从朝鲜撤兵);

2.中、日均勿派员在朝教练(两国均不代朝鲜练兵);

3.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日后朝鲜若有变乱或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派兵,彼此应先行知照,事定仍即撤回)。

⑤中日辽南条约

【条约简介】

《中日辽南条约》亦称《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由李鸿章和日本全权代表林董(日本语:

はやしただす)于公元1896年11月8日在北京签订。

条约规定:

日本交还辽东半岛;清政府偿付日本库平银三千万两作为“酬报”;交款后三个月内日本从辽东撤兵。

日本在旅顺的暴行和《马关条约》谈判中的狮子大开口,让西方列强很是惊诧。

其中,沙俄对于日本割占其视为利益范围之内的辽东半岛,大为不满。

但是,俄国当时在远东无海军基地(旅大就是其觊觎的目标),陆路则西伯利亚铁路未竣工,不利与运兵,单独和日本开战,似无把握。

不过,幸好当时俄法结为同盟,可以共同行动,法国为对付德国,长期与俄国结盟。

参加俄国提出的联合干涉,既是巩固俄法同盟的需要,又可借此示惠于中国,从清政府那里索取新的利权。

但俄法两国声音还不够大,因而俄国又想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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