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五险一金办事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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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五险一金办事指引

扬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3、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4、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

5、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社保中心要求的其他办理条件。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

1、户口簿;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照片;

城镇职工: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

1、持所需申请材料

2、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3、参保成功

注:

职工变动工作时,由单位到社保管理机构办理结转手续,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所在的社保管理机构。

城镇职工:

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4、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

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养老保险手册》。

领取流程;

1、申请:

参保人员向当地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初审:

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者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3、复审:

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再一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出具待遇支付凭证。

4、办结:

参保人员领取凭证并交予社保中心基金管理科出纳人员,予以支付。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跨统筹区关系转入:

《参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户口簿、身份证跨统筹区关系转出:

申请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

1、老年居民: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2、一般居民:

无用人单位、未参加或因困难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3、特困居民:

持有《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达1-2级),未参加或因困难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用人单位的居民;

4、学生儿童:

具有市区户籍未就学的未成年居民(包括新生儿、学龄前儿童等)及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技校、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城镇职工

所有用人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所需资料:

城镇职工

新成立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城镇居民

1、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困居民”还需《扬州市最低生活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参保流程;城镇居民

1、申请:

参保居民应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注:

申请时间为:

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0日

2、初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填写《扬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3、复审:

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居民资格复审办理

4、建档:

符合条件者,区医保经办机构录入数据库,并打印“扬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

5、缴费:

参保居民持通知书到江苏银行缴费;

6、领取医保卡:

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到账信息制卡,参保居民于7月初到市医

保中心领取医保卡。

城镇职工新成立单位及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自杀、自残;

(2)斗殴、吸毒;

(3)因违法造成伤害的;

(4)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5)其他规定不能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需资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4、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记录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供原件对照及复印件);

6、事故伤害情况说明和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与受伤者的关系证明;

7、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考勤记录(盖章)。

受伤职工亲属申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组织证明。

认定流程;

(1)申请:

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材料接收:

工伤保险处的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不全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材料;

(3)受理:

不符合条件者,15日内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4)核实: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确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6)归档:

确认之日起20日内将档案进行归档。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内的:

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所需资料:

新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批准成立文件;

(3)、地税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近期工资发放凭证或工资表

(6)、花名册

(7)、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流程;

单位社保办理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扬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扬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

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

必须失业人员本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所需资料: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扬州市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个人二代身份证、一张二寸照片。

领取流程;

1、失业登记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本人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至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6号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审核确认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3、银行卡换取

失业人员于次月15日至16日携相关材料到扬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换取银行卡;

4、失业保险金发放

江苏银行于每月15日左右将失业保险金发放到个人账户,个人可至各营业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因劳动关系转移、社保关系整体划转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在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未能核定失业保险领取期限的人员。

所需资料:

1、《扬州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外省市转移的,需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以及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跨本省行政区域迁移户籍或在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地区之间有关协议办理。

3、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人员,可持所需资料,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失业保险缴费月数或失业保险剩余领取期限转移至其他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相关失业保险权益随之转移,原参保地不再保留(目前暂无失业保险基金转移项目)。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新单位参保: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2、《申报表》和《名册表》;

已参保单位:

1、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下同);

2、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参保流程;单位保险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

(2)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

(3)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之月起缴纳生育保险费从未间断的。

所需资料:

必备材料: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结婚证、生殖服务证、出院记录、出院证、住院费用票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选择材料:

1、失业女职工:

《就业登记证》;

2、男职工:

其配偶的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工作无收入的证明

报销流程;

1、申请:

企业劳资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初审:

承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核实材料,材料不齐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

3、办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4、复核:

科室负责人符合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享受待遇;

5、审批:

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6、拨付:

受理成功的于当月25日后至基金管理科领取款项,材料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

2、建造自住住房

3、翻修自住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非房屋类:

1、退休;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

(3)、在职期间被判刑;

(4)、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

5、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7、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所需资料:

共同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卡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4、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提取流程;

1、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2、中心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3、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

1、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

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2、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3、具有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证明;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6、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购房类:

购买一手房住房贷款

(1)、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首付比例的购房发票;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4)、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到中心领取或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本人填写,收入证明栏加盖单位公章。

2、借款人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中心贷款窗口受理。

3、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资信审查,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要素。

4、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准予贷款的,窗口工作人员将通知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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