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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

刑诉法案例分析

案例1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严重精神病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孙某,女,28岁,无业。

孙某因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自己衣服撕破,殴打同监室女犯,难以看管。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无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带来了障碍,但如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人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问题]

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否正确?

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力,但并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而犯罪时如果就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是不妥的。

如果撤销案件,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后也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应当逮捕,也可以变通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这里所说的“患有严重疾病”,当然也包括患有严重精神病这种情形。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在被逮捕羁押期间患了严重精神病,我们认为不能撤销案件,而应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所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考点集成]

关于取保候审,应当掌握: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除本案所涉及的情形外,还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种情形。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案例2诉讼参与人的分类

某甲,男,16岁。

某乙,男,17岁。

一日,甲与乙因故发生口角,经当时在场的丙劝说无效,继而打斗。

甲用石块砸乙头部,致使乙当场倒地昏迷,后被送往医院。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指派本单位法医丁对乙的伤情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致残。

公安机关在讯问甲时,通知甲的父亲到场。

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乙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李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出庭为乙提供法律服务。

丙被人民法院通知出庭。

[问题]

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是哪一种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

甲是被告人;乙是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是证人;丁是鉴定人;甲父是法定代理人;乙母是法定代理人;李律师是诉讼代理人。

[考点集成]

关于诉讼参与人,应当掌握《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案例3外国人犯罪的管辖权

被告人理查森,男,29岁,法国人。

1997年8月20日,理查森与同机组人员在某国境内驾驶一架民航客机执行航行任务。

理查森在登机时,就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二尺的匕首和重约2公斤的炸药带入飞机驾驶舱。

北京时间9时30分,该客机载客110人由某国的A市飞往B市。

11时15分,理查森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后锁上驾驶门,持刀威胁正在驾驶飞机的机长向北飞行。

机长被迫改变航向,使飞机进入中国领空,14时50分,该机因需加油降落于我国甲地的农田里。

理查森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

经查,理查森为法国普通公民,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问题]

(1)对于本案中的法国人理查森,能否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果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应由哪个法院审判?

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法国人理查森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并且理查森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对其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本案应由飞机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由我国甲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考点集成]

关于外国人犯罪的管辖,应当掌握:

(一)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级别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案例4刑事案件的区域管辖

被告人侯某,男,24岁,工人。

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汽车司机。

被告人刘某,男,27岁,汽车司机。

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被告人侯某、王某、刘某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

“弄个小妞玩玩”,王某、刘某表示同意。

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

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时,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

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

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甲、乙两市法院在管辖上存在争议。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

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

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

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市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问题]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刑事案件主要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指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或者罪犯可能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需要在当地执行等情况。

被告人居住地,一般指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经常居住地。

所谓犯罪地,则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行为终了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

由于犯罪地可能有多个,这样,对于一个单一的案件,就可能有好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必要,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中,犯罪行为开始于甲市,但轮奸行为分别实施于甲、乙两市,可以说甲、乙两市都是犯罪地。

至于何者为主要犯罪地,不好分清。

虽然劫持和轮奸行为始发于甲市,但作为本案的一个重要情节,将被害女青年孙某轮奸并抛出车外,驾车逃跑,则发生在乙市。

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符合由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这一条件。

虽然本案发案在甲市,破案却在乙市,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显然再将案件移送甲市法院审判是不适宜的。

至于最初受理的法院,本案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该院即提出异议,尚未受理。

因此,本案已不能单纯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区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还需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甲、乙两市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一个法院管辖。

本案由乙市人民法院审判较为适宜。

[考点集成]

关于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应当掌握:

(一)《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案例5回避的申请和决定

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

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

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

“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

”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

李某闻讯便找刘某论理。

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

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

“你上来,我砍死你。

”当李某走进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

伤好后经法医鉴定:

胁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

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

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

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

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问题]

本案被害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回避?

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合法?

审判员张某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回避主体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不参加办理该案的活动;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这些人员回避。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

由于张某是审判人员,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法庭应决定延期审理,并由该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不再担任合议庭人员。

[考点集成]

关于回避,应当掌握:

(一)回避适用人员及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案例6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指定辩护

被告人郑某,男,30岁,农民。

被告人郑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并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郑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在当地民愤极大。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为了扩大办案效果,决定在发案地进行大型的公开审判。

被告人郑某认为自己的罪行十分严重,而且证据确凿,辩护也不能免于一死,因而未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种大型的公开审判,都应当有辩护人,否则诉讼程序就不健全,会影响公开审判的效果。

然而尽管审判人员再三地向被告人郑某解释说明我国的辩护制度,郑某却仍坚持不委托辩护人,也不同意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

该中级人民法院执意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

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郑某又当庭提出不要辩护人为他辩护,但是审判长却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庭裁定驳回被告人的这一请求,决定辩护人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问题]

(1)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郑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审判长以裁定驳回郑某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1)本案中,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郑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错误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解释》都规定了对可能判处死刑的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但是辩护权是权利,而非义务。

被告人不愿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就不应强制为其指定辩护人。

如果人民法院无视被告人的要求强行指定辩护人,就是对被告人郑某辩护权的干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

本案审判长以裁定驳回被告人郑某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都应以被告人自愿为原则,被告人可以拒绝指定辩护。

[考点集成]

关于指定辩护,应当掌握:

(一)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

(二)《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案例7拘留和逮捕的实施

某市和平区北京路派出所,2001年2月1日晚接到被害人报案,称其在北京路上遭遇歹徒实施强奸。

公安干警紧急出动,根据被害人指认,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当夜,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48小时后,侦查人员对刘某进行了讯问。

2月6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7日之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将刘某继续关押。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中的有哪些错误之处?

[正确答案]

(1)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错误,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2)48小时后进行讯问错误,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3)直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错误,应当先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错误,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考点集成]

关于拘留,应当掌握:

(一)拘留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1条列举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7种情形,第132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权决定拘留的情形。

(二)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关于逮捕,应当掌握:

(一)逮捕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二)逮捕的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59条对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严格的规定。

(三)逮捕的程序。

案例8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被告人刘某,男,52岁,某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城建指挥部总指挥。

他上任后利用职权大肆索取工程介绍费。

某县施工队为了早日领到工程,一次给了刘某10000元的工程介绍费。

刘某还将深圳某工程队送的15000元介绍费装入腰包。

在刘某任职的两年多时间里,他先后收受十多个建筑施工队的现金及彩电、冰箱、摩托车等物,总价值达10余万元。

县检察院依法将刘某受贿案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受贿案。

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起诉阶段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逃避监视居住,跑到本案行贿人家中活动,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

鉴于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刘某的串供活动,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决定对刘某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问题]

在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即应依法予以逮捕,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在监视居住期间,刘某违反规定,到案件行贿人家中活动,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其行为已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作出逮捕决定是于法有据的。

并且新的强制措施一经作出,原来适用的强制措施就自行失去作用,不会造成对被告人适用两个强制措施的情况。

因此,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某的表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考点集成]

关于监视居住,应当掌握: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二)《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三)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案例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能否执行刑事判决部分

被告人侯某,男,30岁,农民。

侯某在与人斗殴中,用铁棍将于某右膝关节击伤,致使于某右膝关节严重骨折,后经治疗痊愈,但于某右腿行走不便,留下终身残疾。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侯某赔偿经济损失。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于某全部医疗费用。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认为县人民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某只赔偿医疗费显系偏轻,针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要求判处侯某赔偿全部医疗费外,还应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经济损失。

此案上诉期过后,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将侯某交付监狱执行。

[问题]

该县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时,将被告人侯某交付监狱执行刑事判决部分是否正确?

并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如果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已满,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就将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予以执行。

本案中,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判决的刑事部分及时交付执行是正确的。

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只享有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而不象刑事被告人对判决、裁定的任何一部分都享有上诉权。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这种上诉属民事性质的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使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进入二审程序,而并不影响刑事判决部分的生效和执行。

[考点集成]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掌握: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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