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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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doc

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供热事故,有效减少供热事故对城市群众正常供热的影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其它规定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4)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5)属地为主,就进处置。

(6)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省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工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气象局、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山西保监局、新华社山西分社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省供热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导、协调城市供热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热事故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发布供热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组织成员单位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

2.2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及城市建设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省供热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供热事故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等信息汇总工作;负责接收和传达、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省供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发布、实施和修订,供热预警信息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指导城市供热事故的处置,承担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委宣传部:

协助配合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城市供热应急中组织供热所需的天然气气源保障和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保障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城市供热应急中煤、电、油、运等的组织协调。

省公安厅: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协助事件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民政厅:

负责城市供热应急中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

负责城市供热应急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城市供热应急工作的需要和省供热应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做好供热生产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及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茶凉快速通行。

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供热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广播电视局:

根据省供热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供热预警信息,进行安全采暖知识宣传教育,及时组织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报道。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供热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参与城市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城市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省煤炭工业厅:

负责组织全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保障城市供气应急中供热生产用煤的生产与供应。

省公安厅交管局:

负责协调指挥交警部门做好城市供热应急的交通保障工作,保证应急队伍和物资能及时抵达所需地点。

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及时的气象服务,对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

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负责协调热电力企业对承担城市供热和协调电力企业对其他热源厂的供电保障工作。

山西保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

配合省应急领导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2.4应急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省供热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设立应急工作组,下设抢先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专家咨询等应急工作组,负责相关抢险救援机应急保障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组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

组员:

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交管局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协助事故发生地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协助事件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卫生和装备等资源调配;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做好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及时向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反馈事故发展和处置情况,并按省供热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落实工作措施。

(2)医疗救护组

组长:

省卫生厅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赴现场开展事故伤病员转运、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综合保障组

组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

组员: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煤炭工业厅、省气象局、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负责城市供热应急中天然气气源保障工作;负责城市供热应急中煤炭、电力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供热应急中公路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设备的保障工作;负责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

(4)新闻报道组

组长:

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组员: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广播电视剧、新华社山西分社等中央主要媒体、省直主要媒体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善后工作组

组长:

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组员: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保监局、事发地供热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事发地供热企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负责在应急救援时所搭建的临时性房屋、设备等设施的拆除恢复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发生故障的机械设备及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后续物资和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事故后期调查评估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火化;负责家属接待以及赔偿、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

(6)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由省供热应急指挥部聘请供热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等的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开展城市供热事故预防和处置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为省供热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或建议;受省供热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5市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比照本预案,成立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供热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城市供热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和预测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2预防行动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3.3预警级别

事发地供热应急指挥部根据供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供热系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分别用红色(可能造成城市大面积停热)、橙色(可能造成城市局部地区停热)、黄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区域停热)和蓝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小区和单位停热)表示。

3.4预警信息系统

3.4.1接警

省、市、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4.2预警信息通报

相关部门在发布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预警信息处理

3.5.1接警处理

设区市、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一级供热应急领导机构。

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组织专家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报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5.2预警信息处理

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组,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城市供热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供热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

②大中城市供热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热或低温运行24小时以上的事故。

(2)重大(Ⅱ级)供热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

②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热或低温运行24小时以上。

(3)较大(Ⅲ级)供热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②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热或低温运行24小时以上。

(4)较大(Ⅳ级)供热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

②由县(市、区)城市供热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的供热事故。

(本条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信息报告

4.2.1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供热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城市供热事故的监测工作。

城市供热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应立即报告同级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地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对收集到的供热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供热应急指挥部。

报告应有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书面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热事故,事发地供热应急领导指挥部要在获知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2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实行快报制度。

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设区市、省供热应急指挥部。

事故快报依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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