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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南阳市三顾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就被答辩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玉宛龙泉”商标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一、被异议商标“玉宛龙泉”与注册商标“玉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理由如下:

1.“玉宛龙泉”与“玉泉”的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在文字含义上,“玉宛龙泉”中的“玉”是河南省的简称“豫”的谐音,与“玉泉”中的“玉”虽然在音、形上完全相同,但其含义却相差甚远;“宛”和“龙”分别是南阳市和南阳市卧龙区的简称,并非表示“婉转曲折”状态的修饰词;“泉”字虽然在音、形、义上完全相同,但结合其全称可知,“玉宛龙泉”与“玉泉”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并且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可知,含“泉”的商标有119项

(其中含“玉泉”的有99项),且均被使用于第33类商品,难道这些商标都构成近似商标吗?

在组成上,“玉泉”商标中含有明显区别于“玉宛龙泉”的图形标志,因此,被异议商标“玉宛龙泉”与注册商标“玉泉”不构成近似商标。

2.“玉宛龙泉”与“玉泉”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诚如被答辩人所言,“玉泉”品牌的产品在东北地区白酒销售市场综合占有率居前十位,在哈尔滨市消费者认知度达到99.5%。

于此情况下,“玉泉”品牌的哈尔滨市消费者绝不会仅仅因为“玉宛龙泉”中含有与其相同的两个字而造成混淆和误认。

“玉泉”品牌在哈尔滨市以外的其他地方是否也有如此高的知名度?

是否也为消费者所熟识?

通过答辩人的认真调查,在河南省内没有该品牌产品的销售,更没有人知晓该商标,如此,河南省的消费者(“玉宛龙泉”品牌产品的主要销售对象)根本不可能对“玉宛龙泉”和“玉泉”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

再者,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二、“玉泉”品牌应受到更严格的保护,并不意味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

申请注册商标是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他人无法剥夺的。

况且,“玉宛龙泉”与“玉泉”的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于此情形下,答辩人申请注册“玉宛龙泉”商标更是顺理成章的。

然而,被答辩人却以为打造“玉泉”品牌投入了大量的财力,曾获得众多的荣誉,应受到更严格的保护为由,请求贵局予以驳回“玉宛龙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实属无理。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玉宛龙泉”与注册商标“玉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更没有对被答辩人的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被答辩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局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答辩人:

南阳市三顾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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