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处罚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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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处罚法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处罚法
本法常见考点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种立法文件的设定权限、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等。
另外《治安处罚法》的内容附于相关内容,便于联系掌握。
【重点法条】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快捷记忆】没有依据不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力)
【重点法条】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
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
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
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
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
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
1
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
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
5、保障权利原则。
【不要混淆】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重点法条】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快捷记忆】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
警罚没停扣留他。
想像:
因为架车违章,警察要罚款,那人没停,就扣留他了。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
不同立法文件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一直是考试的热点。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可包括创设权与规定权两个方面,创设权是指没有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范处罚的权力;规定权是指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的权力。
规定权受到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规范所确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等
1、法律的创设权。
可创设一切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拥有专属创设权(第9条)。
2、行政法规的创设权: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
在法律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0条)。
3、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
在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
体规定(第11条)。
4、规章的创设权:
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
规定权:
在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上述规定(第12、13条)。
5、除上引之外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既无创设权,亦无规定权。
【不要混淆】
注意第11条第1款限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不是指“暂扣或吊销任何许可证、执照”,比如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即不在该条款之列,而暂扣驾驶证则可由地方性法规创设。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C类)
26、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BD)。
A限制人身自由
B警告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D罚款
(2007年国考真题)
11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C)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财产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9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C)
A罚金
B拘役
C责令停业停产
D管制
【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不行)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即行政处罚的主体是重要考点,只要考行政处罚法基本都会涉及到,务请大家注意。
1、注意第16条的综合性执行机关规定及其但书。
2、重点掌握第18条委托行政处罚:
(1)禁止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款);
(2)禁止受委托组织的再委托行为(第3款);(3)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3款);(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第2款)。
3、受委托组织的三个条件。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A类)
10、享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C)。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2008年安徽真题)
9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得采取的措施是
(D)。
A罚款
B警告
C吊销营业执照
D行政拘留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因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所以行政机关有移送义务(第2
2、61条)。
2、注意第28条之规定:
(1)行政拘留可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
(2)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快捷记忆】
主动消除或减轻,受迫配合有立功。
违法轻微并纠正,没有后果不予行。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具体适用的规定。
1.免除行政处罚的有3种情况: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两大类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第27条所列4种情形。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快捷记忆】处罚时效为二年,五税六月为治安。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A类)
19、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B)。
A先行封存证据B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C先行扣押证据D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快捷记忆】行政处罚,当期(七)送达。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意思分解】
1、了解作出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的告知的具体事项:
(1)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有两项权利:
(1)陈述权;
(2)申辩权。
2、重点掌握第41条:
违反第31、32条程序性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自动弃权的除外。
3、注意第32条第2款:
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